关于解除工程合同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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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工程合同的函

篇一:

合同解除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2月1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XX年8月30日签订《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

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

乙方应在XX年2月15日前完成5#、6#楼的竣工验收,但乙方无故拖延至XX年11月22日交付甲方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根据双方签定施工总进度协议书第二项、第四项及附件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79天×5万元/天=万元。

2、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致使甲方与松涛管理局的交房合同无法按时履约。

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松涛管理局职工临时住房安置费、甲方管理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共计约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甲方公司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截止乙方完成结构主体封顶,

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及退还保证金。

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次780万元的进度款申请书

时,已支付工人工资410万元加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抵扣工程

款832万元共计1242万元。

因此甲方在履行施

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乙方提出的违约补充函无事实根据,甲方将不予支持。

4、因乙方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资质证书,故甲方认为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乙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行业资质证书,并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并多次带人冲击政府部门、恶意诋毁甲方形象。

甲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组织工程相关人员奔赴海口市与乙方结算。

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1510万元,但乙方对此金额万般抵赖、拒不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此金额有疑问可经海南省审计中心最终裁决。

按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预留工程保险金:

1510万*=万元

2、相关税费:

1510万*=万元

3、挂靠费:

1510 万*=万元乙方应得工程款为:

=万元。

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75万元(此金额按政府规定,完善手续

后方可退还)

乙方各项合计:

+300+75=万元甲方以支付及垫付金额如下:

1.已支付现金:

万元;

2、代缴工程用水、电费:

万元;

3、代购水电材料费:

18万元;

4、代付工伤保险:

9万元;

5、代付钢筋材料款:

万元;

6、代付商品混凝土款:

万元;以上各项合计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房屋交付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为:

万元-万元=-万元

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讨欠款、各项损失。

现甲方作出以下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协议》;

3、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4、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支付甲方各项费用:

超支付

工程款万元+工程延期违约金1395万元+延期交房甲方直接

损失50万元=万元。

并对甲方书面道歉,在省报登报道歉以恢复甲方声誉。

4、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办理各项事宜,甲方保留运用

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

特此函告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篇二:

解除合同通知函2

解除合同通知函

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于XX年2月27日签订xxxxx(含一标段B合同段、二标段B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

现因贵司自身原因,上述人员已自行全部离开施工现场,工地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已停止运行。

基于上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我公司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通知送达贵司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2、贵司接本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

3、已完工程量清点、机械、材料、物件及人员现场撤离、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移交工作等按合同约定办理。

特此函告!

xxxxxxxxxxxxxxxxxxx

XX年3月10日

篇三:

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合同告知函

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贵方与我司于201X年X月X日签订的有关花卉租赁的

《绿植租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办公设施,保持现场清洁卫生”,“乙方保持植物的美观。

无病害、虫害、无坏叶、叶面无尘土,对因养护不当造成失去观赏价值的植物及时给予更换。

贵方作为合同的乙方,在养护过程中曾污损了我司VIP室内的豪华地毯,同时存在许多植物长期处于叶黄、枯萎或枯死的状态,另外部分员工也反映存在没有及时清除残花黄叶的情况,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我公司在外来洽谈的客户眼中的商业形象。

我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办公室一个优雅良好的环境,并对外营造生机勃发、万年常青等积极向上的视觉氛围,由于贵方的养护服务没有达到基本的要求,不仅没有达到履行合同的基本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相反的效果。

鉴于此,我司多次催告贵方积极改正,但贵方始终没有提高基本的服务质量。

因贵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贵方在服务质量上严重影响我公司订立合同所期望的服务

目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我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司曾委派员工X某已于201X年X月X日代表公司正式通知贵方解除上述《绿植租摆合同》,现就该通知以书面形式再次向贵方进行传达。

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我司所租赁的花卉、物件等一切非我司的归属物品于租赁地址内撤出,因贵方逾期造成花卉的损失,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函告

XXXXXXXXXXXXXXX有XX限X公XX司X

XX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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