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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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代建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多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和概算。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三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数额较少的,可仅提交审计或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评审结论和调整概算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数额较少的,省发展改革委可利用审计或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评审结论,作为核定调整概算的依据,不再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四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七条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超概算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不增加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八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按照《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因主管部门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

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予以通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予以通报,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开曝光,同时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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