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365863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6.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docx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doc

合伙企业验资报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企业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注册资本的首次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年×月×日之前缴纳。

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元。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市年月日

  获得该验资报告样本:

验资报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XX/10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XX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

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XX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在XX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的说法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

并说明理由。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

  假设XX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答案: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甲不可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

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

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但如果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管理不当而失火,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

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

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

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

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

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10、甲是否可以退火?

  甲不可以退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12、如何选任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

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

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

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验资报告

  股东资格证明

  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合伙做生意,就需要成立一个合伙体,要成立合伙体就需要有了解相关的章程和规定,合伙人还需要有协议来约束,你需要了解办证的步骤,协议书的写作,等等,下面帮你查找的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伙企业

  问:

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

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

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

  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

不需要。

  问:

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

没有。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

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

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

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答:

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

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

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

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

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

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

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

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

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

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

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

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

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

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

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