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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

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

“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

吴慧

2013-04-1611:

03:

36   来源: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京)2007年5期

  

  内容提要:

自俄罗斯科考队于2007年8月2日在北极点插上俄罗斯国旗后,北冰洋国家纷纷采取各种行动,使“北极争夺战”不断升温。

与过去北冰洋国家以“先占”、“扇形原则”为理由夺取北极不同,这次俄罗斯寻求的是国际海洋法中的“外大陆架制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任一沿海国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一定条件下,沿海国还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350海里从内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以内的外大陆架。

但是沿海国对其外大陆架,要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科学数据,得到后者建议后才可以划定。

而且沿海国在其外大陆架上拥有的并非主权而是主权权利。

所以,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应由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

  关键词:

国际法北极地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外大陆架

  作者简介:

吴慧,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

(北京100091)

  俄罗斯科考队员2007年8月2日乘“和平-1”号和“和平-2”号深海潜水器从北极点下潜至4261米深的北冰洋洋底,并操纵潜水器将一面高约1米的钛合金制俄罗斯国旗插在了北冰洋洋底。

[1]此举引起世界关注,更使其他北冰洋

地区的争夺主要是北冰洋国家对北极海域以及尚未发现岛屿的争夺。

不同时期它们提出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一)以“扇形原则”分占北极地区

  在20世纪初,有关北冰洋国家就曾提出扇形原则(sectorprinciple)来夺取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加拿大1907年最早提出扇形原则,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经度线)之间直到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以此作为加拿大对北极地区岛屿主张领土主权的依据。

1926年4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决议,单方面宣称:

凡位于苏联沿北冰洋海岸,北极和东经32°4′35″至西经168°49′30″之间的所有陆地和岛屿,无论是已经发现的或将来可能发现的,都是苏联的领土。

在苏联时期的地图上,已经将这一地区标注为本国领土。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地图上仍然这样标注。

这遭到丹麦、芬兰、挪威和美国的反对。

[7](P.156)这种理论被认为“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坚实根据的”。

[6](P.78)第一,“扇形原则”具有基于邻接原则的任何学说的缺陷;第二,只要存在对延伸至极点的狭窄条型区的主权主张,这一原则的适用就有点荒谬;第三,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包括公海在内的地区。

[7](P.155)

  

(二)以先占原则取得北极地区领土主权

  对于俄罗斯2007年8月2日在北冰洋底的插旗行为,加拿大联邦政府外交部长麦凯以这样的语句表达不满:

“这不是十五世纪,你不能随便走到一个地方,就插上一面旗子,然后说这就是你的地盘了。

”[8]这是在否定用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先占来取得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先占(occupation)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传统国际法中对于先占有如下要求: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terranullius)。

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但是,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凡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土地。

”[9](P.52)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第四,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15、16世纪,国际法确认单纯的发现可以产生对被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

但到18、19世纪,发现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产生变化,单纯的发现仅赋予当事国以初步的权利,即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内,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

[6](P.76)被发现者的国家如果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

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但这种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

而且在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

故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

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十分罕见,象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然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区域,都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

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

北极地区目前没有专门的国际公约,但以国际公约的方式来创设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应是一种合理趋势。

  (三)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北极地区的权利

  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针对俄罗斯科考队8月2日的插旗行为强调:

“俄罗斯此次北极科考的目的不是明确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极延伸,”[1]是证明北极附近富含石油的大陆架是俄领土的自然延伸。

所以俄罗斯是要搜集证据,以证明罗蒙诺索夫海岭等从地质角度上讲是西伯利亚大陆架的延伸。

美国国务卿法律顾问约翰•贝林杰对《今日美国报》表示,美国可能会提出申请,要求获得阿拉斯加沿岸地区向北冰洋延伸600海里的大陆架拥有权。

由于美国迄今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理查德•卢格指出,美国必须立即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免俄罗斯将蕴藏着丰富资源的地区据为己有。

[1]可见,今日对北极地区的争夺,借助的是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①所确立的大陆架制度。

换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制度成为北冰洋国家目前夺取北极地区的法律依据。

该制度在公约中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如何实施,以及对北冰洋国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我们要着重研究的。

  二、“北极争夺战”所涉大陆架制度的分析

  

(一)大陆架的定义分析

  一般认为,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即1945年《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宣言》)提出来的。

[11](P.194)到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时,约有35个国家已经宣布了自己的大陆架。

[12](P.223)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果之一就是通过了《大陆架公约》。

②而集大成的国际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则在发展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基础上对大陆架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是“大陆架定义”,该条共有10款,足见该定义的复杂性。

  1、大陆架的一般定义。

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第3款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这两款重申了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及其与自然延伸的客观事实的联系,而且这个延伸必须是陆架、陆坡和路基,即大陆边的延伸。

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不在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范围之内。

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一个沿海国,不管其陆地领土向海洋延伸的地质地理状况如何,都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

  2、外大陆架的认可。

第76条第5款规定,如果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其第4、6、7款规定了沿海国应采用的划定大陆边外缘的具体方式和限制。

这样,就可以使沿海国获取超出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外的大陆架(这部分以下称之为“外大陆架”)。

至于沿海国是采用纵向标准还是横向标准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则由沿海国自己选择。

沿海国当然可以取距离领海基线350海里或者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二者中的较大值作为其大陆架宽度。

3、程序上的要求。

第76条第9款规定:

“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该款实际是确定了信息公开机制,以确保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能够知晓该沿海国大陆架的范围。

如果沿海国有外大陆架,则除了要履行第9款的义务外,还要依据第8款向大陆界限委员会提交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

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这就意味着沿海国如果要获得外大陆架,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外大陆架的相关水文、地质、海底地形、岛礁、生物及非生物资源分布等资料,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如果大陆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不能被沿海国接受,该国必须再次提交划界案。

  

(二)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

  尽管北冰洋国家在北极地区强调的是本国的主权,但依据国际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制度产生的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基础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但国家领土主权并非全部延伸到沿海国大陆架上。

美国杜鲁门《大陆架公告》认为,毗连其海岸的大陆架属于美国,美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之后宣布大陆架主张的许多国家,对大陆架提出了等同于主权的权利主张。

1951年第三届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大陆架的条款草案,基本体现了美国的观点,把沿海国的权利限定为“为了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控制和管辖。

”在该草案提交各国征求意见时,这一规定受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一些亚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坚决要求由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

国际法委员会1953年第五届会议修改了条款草案,改为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sovereignrights)。

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问题再一次引起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仍然是“主权”和“管辖权”问题。

④会议最后在《大陆架公约》第2条第1款中规定:

“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第1款规定:

“沿海国为了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这实际上是重申了《大陆架公约》的规定。

可见,国家主权权利是介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管辖权之间的。

  这种主权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81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沿海国行使权利的目的是勘探和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第77条第1款)。

  2、这种主权权利是一种经济主权权利,即沿海国只对大陆架上全部的自然资源享有权利,并不涉及政治性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固有的权利。

其他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的同意,不得随意侵占。

而且沿海国的这种权利并不需要国家事先发布任何相关的声明或者主张(第77条第2、3款)。

  3、沿海国有权勘探和开发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矿物资源,主要有煤、铁等。

第二种是其他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和天然气固体。

第三种是定居种的生物。

其中定居种生物,公约限定为“在可捕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有移动的生物”(第77条第4款)。

所以,在大陆架上的非自然资源,如沉船等,并不属于沿海国。

  4、这种主权权利只限于大陆架的海床部分,并不包括大陆架上覆水域和上覆水域的上空(第78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确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

如果沿海国宣布了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则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上覆水域是属于沿海国管辖下的专属经济区水域,超出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公海海域。

在此应注意,沿海国即使拥有外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赋予沿海国可以把专属经济区延伸到外大陆架的上覆水域。

  (三)沿海国在其外大陆架上的权利义务

  沿海国主张外大陆架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且这种延伸必须是超过了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界限。

所以,沿海国200海里内的大陆架与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自然地理上看,外大陆架应该是属于沿海国大陆边的一部分,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大陆边的外缘。

  从权利的确立看,沿海国划定200海里范围以内的大陆架,无需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只需将有关已经确定的划界说明和数据、资料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处保存即可。

而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则必须将划界案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从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开发来看,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无缴纳费用或实物的要求。

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即外大陆架)的开发,原则上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实物。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2、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

第六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百分之一。

此后该比率每年增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百分之七。

产品不包括供开发用途的资源。

  3、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矿物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免缴这种费用或实物。

  4、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

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由此可见,虽然沿海国有权就其外大陆架行使开采权,但是这种权利行使的前提是获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批准。

同时,沿海国还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缴纳开采的费用或者实物。

这些费用和实物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公平的原则分配给公约缔约国,在分配的过程中,偏重保护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以及地理不利国的利益。

但是这种缴纳费用或实物的强制性规定也有例外: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其外大陆架上产生的资源的纯输入者,那么就可以免去缴纳义务。

  三、大陆架制度对北冰洋国家和非北冰洋国家的影响

  

(一)对北冰洋国家的影响

  正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每一沿海国都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甚至可以拥有超出200海里的外大陆架,北冰洋国家,尤其是俄罗斯率先适用了这一国际法制度,使其成为夺取北极地区的法律依据。

俄罗斯深悉国际海洋法中的外大陆架制度,俄总统普京说:

“关于我国大陆架的延伸问题,当然需要与同行进行讨论,并得到国际机构的认证。

”[13]这次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科考,就是为了再次补充寻找其申请外大陆架所需的科学依据。

  早在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政府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划界案,该划界案包括俄罗斯申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

这是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首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接受和审议的第一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在收到该划界案后,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CLCS/3/REV.3&CORR.1)第49条,⑥就此事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包括公约缔约国发出了通知,以公示该划界案所申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

通知中包括了俄罗斯所提交的划界案中所附的、显示其所申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经纬度坐标定点及地图。

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随后对俄罗斯的划界案进行了审议。

2002年6月,俄罗斯关于白令海峡、巴伦支海、鄂霍次克海等外大陆架的申请被联合国拒绝。

据悉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没有批准俄罗斯的申请的最重要原因是俄罗斯提供的调查材料和数据不足以证明200海里以外部分与陆地有着自然联系,即没有能够充分证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俄罗斯沿海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俄罗斯划界案的第一部分即是有关北冰洋地区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给出了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经纬度坐标定点,列出了根据第76条的特定标准,确定的划定方法、定点间距离、与大陆坡脚的距离、依据规定方法测出的沉积岩厚度,以及与基线的距离或依据所规定的距离限度2500公尺等深线的距离,并附有北冰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图。

  所以,俄罗斯的行动以及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俄划界案的审议以及给出的结论,无疑推动了各沿海国外大陆架划界的准备和申请步伐。

难怪美国国内要求政府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对非北冰洋国家的影响

  了解了北极地区的现状、北冰洋国家的意图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后,非北冰洋国家可以明白几点:

  1、就北极地区而言,所有北冰洋国家都可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毗连其海岸、面向北极的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如果北冰洋国家有证据证明其大陆架可以延伸到自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应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09年5月13日之前。

⑦在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后,则可以划出相应的外大陆架。

但是否可以把外大陆架延伸到北极极点,这绝不是哪一个北冰洋国家说了算的。

  3、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问题复杂。

如果该地区内的岛屿有了明确的国家归属,则国家对其拥有领土主权,并可再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出其领海及国家管辖海域。

如果该地区内的岛屿已有有效的国际条约,则应按条约行事。

  4、至于北冰洋国家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则是“国际海底区域”,北冰洋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则是公海。

在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去行使相应的权利。

  5、鉴于南北极地区是人类地球上“最后的净土”,事关全人类的前途和发展;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地区也可能会有尚未发现的岛屿出现。

为避免纷争,有关国家或者是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协商,以签订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解决北极地区的问题应是符合整个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趋势的。

  注释:

  ①截至2007年8月7日,公约的缔约方已达155个。

http:

//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status2007.pdf,2007/8/20.

  ②1958年《大陆架公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到1976年缔约国达到54个。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第8条作此规定。

  ④最具代表性的双方为:

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一方强调沿海国对大陆架拥有主权,能更好地保护沿海国地经济利益,特别是能够保护其自然资源免受他国的掠夺。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坚决反对给予沿海国拥有大陆架的主权,他们还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主权权利这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这个概念实际上意味着完全的主权。

  ⑤这是宽大陆架国家和内陆国、地理不利国矛盾斗争妥协的结果。

  ⑥依据的是2004年修订前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

  ⑦在2001年召开的第1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大会上,缔约国决定,对于当时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应在十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年的期限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通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之日(1999年5月13日)起算。

Decisionregardingthedateofcommencementoftheten-yearperiodformakingsubmissionstothe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setoutinarticle4ofAnnexⅡto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itedNationsDoc.SPLOS/72,adoptedon29May2001.

  ⑧如1920年2月9日,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和日本等18个国家经过穿梭外交、多方协商,在巴黎签订了《斯瓦尔巴德条约》,即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

1925年,中国、苏联、德国、芬兰、西班牙等33个国家又加入了该条约,成为《斯瓦尔巴德条约》的协约国。

该条约明确规定斯瓦尔巴德群岛不得用于战争目的,缔约国国民有权自由进入,并在遵守当地法律的条件下平等从事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等活动。

  ⑨如1973年,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和苏联签订过《保护北极熊协定》(该协定1976年生效)。

1991年,北冰洋国家首脑会议发表了《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并制定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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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教程(第二版)[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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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刘楠来,王可菊.国际海洋法[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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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俄塔社莫斯科电.普京赞扬俄北极科考——称考察结果决定大陆架归属[N].参考消息,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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