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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开学

篇一: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制度

考勤是指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教职工,包括正式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考勤方式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医院及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天考勤;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承担教学任务、教研活动、部门组织集中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及其他需计入考勤的时间按次考勤。

三、考勤管理和要求

(一)考勤内容:

考勤要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差、脱产学习等相关内容。

(二)管理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工作,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管理好本单位的原始考勤资料。

按时向人事处报送《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

按学校文件规定指导请假人员正确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对本单位无特别理由突然离岗的工作人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人事处。

2、人事处是学校主管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请假、考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3、考勤报送要求

考勤月为是自然月;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如5日属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每学期开学后三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人员的开学回校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人事处。

第二章请假制度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返岗销假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2天内(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

第三章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

(一)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病假证明。

经所在部门、学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1、病假在一个月内的,由人事处审批。

2、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核准,呈报主管人事的学校领导审批。

3、单位主要领导请病假,还需由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1、2条办理。

(二)相关规定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校内正式编制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公共福利待遇;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一)审批程序

请产假凭准生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女职工,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师产假如在寒暑假期间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具体办法是:

若女教师产假与寒暑重叠时间超过20天(含20天),按20天延长;少于20天的,按时间天数延长。

职工需提前休息或在外地分娩的,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不享受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男(女)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并根据手术者健康和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休假。

三、哺乳假

女教职工产假满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一)请假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二)相关规定

女职工抚育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授乳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

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条件和假期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岗正式编制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

3、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的学徒、见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4、对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探望父、母的,则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教职工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教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仍与教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此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6、职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职工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休探亲假由本人在寒、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

未履行探亲请假手续的教职工探亲假路费不予报销。

(三)探亲假享受的待遇与路费报销

1、教职工在休探亲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2、探望父母或配偶,以父母或配偶正式户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为计算路费的依据。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

3、探亲的教职工在每年4月份或10月份持路费有效凭证到人事处登记后到计财处予以报销。

(四)出国探亲假待遇

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

篇二: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出勤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到系办公室报到注册。

(二)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及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不得迟到、早退。

(三)节假日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二、考勤办法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院系全面负责。

学生每天的考勤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

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

考勤程序是:

(一)由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填好《考勤登记表》(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每周统计一次,报院系办公室。

(二)各院系办公室每个月做好学生的月考勤统计,填写好班级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系,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教务处学籍科。

(三)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院系要做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填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及院系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并各报一份至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三、请假办法

(一)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应先向本院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审批表》,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送本院系办公室登记。

1、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3、请假十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批准。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

请事假者应有充分理由,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院系办公室登记。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销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

四、旷课、缺课的处理

(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活动)旷课一天,按每天四学时计。

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三)对旷课的学生,各本院系应令其检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十学时(集中活动三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集中活动五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三十学时(集中活动七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集中活动十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凡因旷课受过处分者,加重一级以上的处分。

(四)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旷课、病假、事假时数以及迟到、早退折成的旷课时数,公假可不计入)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作休、停学处理。

(六)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填写处分决定书,正式公布,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认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草拟处分决定书;学生在其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享有咨询、陈述、申辩的权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正式发文。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

201X年请销假制度

(1)

石大教体发〔201X〕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武口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区教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职工队伍建设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请假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学校领导外出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工作时间外出1天以内须告知校办公室;外出2天及以上须提前书面向区教体局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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