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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模拟庭审

刑事诉讼法模拟庭审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

(敲一下法槌)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到庭

法警:

到书记员处拿得相关资料后向庭外走去,然后带被告郜润生、黄立春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郜润生

被告郜润生:

审判长:

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郜润生:

没有

审判长:

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郜润生:

1974年6月8号

审判长:

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郜润生:

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

审判长:

什么民族?

被告郜润生:

汉族

审判长:

文化程度

被告郜润生:

中专

审判长:

大声一点

被告郜润生:

中专(声音稍大点)

审判长:

你有职业吗?

被告郜润生:

审判长:

讲一下

被告郜润生:

教师

审判长:

哪个学校的教师?

被告郜润生:

霍邱县龙潭镇职业中学

审判长:

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郜润生:

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十庙中学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郜润生:

没有

审判长:

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郜润生:

2002年11月22号

审判长:

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郜润生:

2002年12月19号

审判长:

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被告郜润生:

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

审判长:

被告黄立春

被告黄立春:

审判长:

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黄立春:

没有

审判长:

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人黄立春:

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

审判长:

什么民族?

被告人黄立春:

汉族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黄立春:

没有

审判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两个被告人收到了吗?

被告郜润生:

收到了

被告黄立春:

收到了

审判长:

收到多少天了?

被告郜润生:

18天

被告黄立春:

18天

审判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涉嫌诈骗一案。

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杨晓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跃勇韩愈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孟姗姗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明浩出庭支持公诉,另外受被告人郜润生的委托,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晋为被告人郜润生进行辩护,受被告人黄立春的委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勇出庭为被告人黄立春进行辩护。

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大家一起:

清楚了

审判员韩愈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们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们听懂了吗?

两被告:

听懂了

审判员韩愈魁:

你们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两被告:

不,不需要

审判员韩愈魁:

你们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为你们辩护之外你们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们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员韩愈魁:

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们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郜润生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04——181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黄立春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十庙街道01——242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诈骗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2年八九月间,被告人郜润生,伙同被告人黄立春虚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评选活动,并伪造相应文件及公章,在本市海淀区东青宾馆设立“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同时在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永定路分理处开设账户,后被告人郜润生和黄立春以此为名向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仓制药厂收取参评费,上述两家单位分别向工行永定路分理处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汇款人民币各三万元,后因该账户被银行清户,上述款项被退还给两家单位。

2002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立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郜润生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系未遂。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两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留被告人郜润生在庭,将被告人黄立春带出法庭

法警:

带被告人黄立春离开法庭

审判长:

被告你坐下回答问题吧。

审判长:

被告人郜润生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郜润生:

没有

审判员李跃勇:

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你说吧

被告人郜润生: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就整个犯罪过程有以下几点要陈述:

第一、在案发当天之前

审判员李跃勇:

被告人讲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不要讲其他的,先讲事实,先把事实讲清楚

被告人郜润生:

2002年7月中旬,我在合肥工作的时候,我的同案黄立春打电话给我,告诉我他现在有一个项目,说能挣点钱,问我愿不愿意参加,我于7月底辞职,8月初的时候来到了北京。

来北京之后到他家,他告诉我事情的原委,那就是以四部委的名义组织了一个首届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的一个评选活动,通过这个评选活动骗取一点钱财。

我们先后在北京市永定路工行开了一个账户,然后再东青宾馆租了一间房屋就开始办公,直到办公之后事发

审判员李跃勇:

讲完了吗?

被告人郜润生:

讲完了

审判员李跃勇:

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被告人郜润生,公诉人现在就本案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说说你是什么时候被抓的?

在什么地方被抓的?

被告人郜润生:

是2002年11月20号在家里被抓的。

公诉人:

家里,就是安徽对吗?

被告人郜润生:

公诉人:

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陈立晋:

郜润生,我问你一个问题,你们当时是说,黄立春提议你到北京来搞一个项目,是他先提议的,对吗?

被告人郜润生:

审判员韩愈魁:

辩护人请注意,你这种发问方式不当,请注意,继续吧

辩护人陈立晋:

我接着问啊,你们当时来了以后,黄立春是具体怎么跟你讲的?

被告人郜润生:

我到他家之后,他告诉我,说中企联跟中国企业报社要举办一次活动,联合几部委要举办一次活动,然后,因为他说他在报社里边业绩很好,他说他估计能参加这次组委会,成为里面的一个成员,他想利用这个职务之便,打一下擦边球,在外边私自租一间房,然后我们两发传真,收一点会务费,然后他就把材料,企业的参评材料报组委会

辩护人陈立晋:

当时商量没商量,挣到钱以后怎么分?

被告人郜润生:

当时他说给我35%的提成,因为35%在广告界,因为做广告的已经很高了,所以当时我就答应了

辩护人陈立晋:

审判长,没问题了

审判长:

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曹勇:

有郜润生,我问你几个问题,你被捕之前,你从事过其他工作吗?

被告人郜润生:

从事过

辩护人曹勇:

什么工作?

被告人郜润生:

我是2000年下半年来的北京

辩护人曹勇:

2000年下半年来的北京?

被告人郜润生:

然后在一家电视媒体广告公司工作

辩护人曹勇:

具体的,就是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

对,做电视节目的

辩护人曹勇:

租房是谁租的?

在东青宾馆,是谁租的?

被告人郜润生:

我们两一块去的

辩护人曹勇:

你们两一起租的?

你们在这次活动当中所打印的通知是谁写出来的?

被告人郜润生:

他写出来的,我同案黄立春

辩护人曹勇:

谁写出来的?

被告人郜润生:

黄立春

辩护人曹勇:

黄立春写出来的?

被告人郜润生:

辩护人曹勇:

另外你和这个大连黑石和浙江两家单位是谁联系的?

被告人郜润生:

当时我在公安机关问的时候,我记得谁联系的

辩护人曹勇:

记不得谁联系的了?

被告人郜润生:

辩护人曹勇:

你在被捕之前有手机吗?

使用过手机吗?

被告人郜润生:

辩护人曹勇:

手机号码是多少?

被告人郜润生:

1369的,因为关的时间太长了,那个号码我也忘了

辩护人曹勇:

你对外联系活动,你对外称作什么名字?

被告人郜润生:

我开始的时候是以李勇的名字,黄立春是以王斌

辩护人曹勇:

审判长提问完毕

审判员韩愈魁:

被告人你们总共给多少企业打电话、发传真,就是发通知,就这事

被告人郜润生:

我记得我开始发的时候二十多家、三十家吧

审判员韩愈魁:

是光你自己发了二十多家吗?

被告人郜润生:

对,就我自己发了

审判员韩愈魁:

黄立春发了吗?

被告人郜润生:

发了

审判员韩愈魁:

他发了有多少?

被告人郜润生:

他发的数字我不太清楚

审判员韩愈魁:

不太清楚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

审判员韩愈魁:

那么回信的企业有几家?

被告人郜润生:

我知道的就是四家

审判员韩愈魁:

四家?

你讲一下都哪几家?

被告人郜润生:

有大连大黑石、新仓制药厂,还有青岛港务局,还有深圳的一家珠宝企业,名字我忘了

审判员韩愈魁:

回信的这些企业都是跟谁联系的?

被告人郜润生:

他打电话过来咨询的时候,都是黄立春接的电话

审判员韩愈魁:

黄立春接的,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

对,因为他对评选的程序比较熟悉,而且他普通话比我说的好

审判员韩愈魁: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刚才你谈到了租房子,准备这些东西,需要一定的费用吧?

被告人郜润生:

需要

审判员韩愈魁:

这些费用是谁出的?

被告人郜润生:

他一共给了我七千块钱

审判员韩愈魁:

他一共给了你七千块钱?

就是租房子、置办东西这些费用,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

审判员韩愈魁:

你出钱了吗?

你出了多少钱?

被告人郜润生:

五千块钱

审判长:

将被告人郜润生带出法庭提被告人黄立春到庭

法警:

带被告人郜润生离开法庭然后带被告人黄立春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黄立春,是吧?

被告人黄立春: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黄立春:

没有异议

审判长:

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你说吧

被告人黄立春:

2002年的八九月份,我的同案郜润生到我办公室找到我提出要做这么个事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黄立春,公诉人现在就本案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被告人黄立春:

公诉人:

第一个就是这个被告人郜润生他是什么职业,你知道吗?

被告人黄立春:

他当时是在北京的一家广告公司,在合肥的一家分公司负责

公诉人:

在北京的广告公司,在合肥的分公司负责?

被告人黄立春:

公诉人:

那他跟你提出来以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个国家机关名义搞这个活动你怎么就相信他了呢?

被告人黄立春:

因为他当年同我朋友圈子里面说,他当年在中央党校学习过,而且还在中央电视台工作过,我相信他在北京的这个社会关系已经建立的很牢固,而且他跟我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我也跟他提出过质疑,后来他说如果有人追究下来的话,他来负责,就这么回答我

公诉人:

那他跟你提这件事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相应的正式文件或其他的有法律根据的相应文件

被告人黄立春:

没有

公诉人:

那你刚才向法庭供述说这个文件,也就是四家国家机关要联合举办评选活动的这个文件是谁做出来的?

被告人黄立春:

他起草的,起草完毕以后较零乱,然后他让我给誊写并整理了一遍。

公诉人:

那这四份文件上面的公章是哪儿来的呀?

被告人黄立春:

其中有两枚是我找的正版文件的章样交给他的

公诉人:

那这个工行永定路分理处开户相应的文件上显示:

你们所开这个户名叫做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户名是这个,但是在这个上面反映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国企业报社,这个是从何而来的?

被告人黄立春:

因为我原来,我在中国企业报社做过采编,他当时说以这个单位来申请账户比较容易,结果就这么开了

公诉人:

审判长,没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曹勇:

有,黄立春我问你一下,租房是谁租的?

到底是谁租的?

被告人黄立春:

租房是郜润生租的

辩护人曹勇:

郜润生租的?

被告人黄立春:

是的

辩护人曹勇:

在东青宾馆你们呆了二十多天,在那期间经常在那工作的人是谁?

被告人黄立春:

他经常在,我不经常去

辩护人曹勇:

手机是谁在使用?

被告人黄立春:

手机郜润生

辩护人曹勇:

郜润生在使用?

被告人黄立春:

辩护人曹勇:

你和郜润生在这次活动里面,谈到相互之间利润怎么分配吗?

被告人黄立春:

没有。

自始至终没有谈到活动如果成了以后这个利润怎么分配,一直就没有提过

辩护人曹勇:

好,审判长没有了

审判长:

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陈立晋:

有,黄立春,我问你一个问题,你刚才在供述中说你曾经在企业报社工作过,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黄立春:

2001年3月份到2002年的年初

辩护人陈立晋:

2002年的什么时间?

被告人黄立春:

年初

辩护人陈立晋:

年初?

刚才你在供述中还提到八月份郜润生是到你办公室来找你,你当时在哪办公?

被告人黄立春:

当时我所谓的办公室,是我自己的一个个人办公室,当时我代理中国企业报社管理周刊的广告版面,我自己租的办公室

辩护人陈立晋:

负责广告?

被告人黄立春:

辩护人陈立晋:

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有诈骗罪这个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黄立春:

没有意见,指控诈骗罪我认罪,我承认

审判长:

没有意见,是吧?

被告人黄立春:

对,是

审判长:

提被告人郜润生到庭

法警:

带被告人郜润生进入法庭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本院指控书指控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犯诈骗罪一案,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

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犯有诈骗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一组被骗单位的相关证据。

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骗单位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未到庭证人证言你们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有什么意见吗?

两被告: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两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汇款三万元以及三万元被退回的相应的财务凭证,该证据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调取的,这个证据主要能够证明在2002年9月20日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工行永定路分理处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账户汇款人民币三万元。

同年9月24日三万元被退回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请执勤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人看

法警:

执勤法警到公诉人处拿到书证后走向被告人并一一让他们看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看一下书证看清楚了吗?

两被告人:

清楚了

审判长:

下面把书证交给辩护人看一下

法警:

拿着书证向辩护人走去,并让他们看

审判长:

交给法庭

法警:

讲书证拿给法官

审判长:

看完后递给法警,并说:

交还公诉人

法警:

拿着书证交给公诉人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有什么意见吗?

两被告人:

没有(同时说)

审判长:

辩护人呢?

两辩护人:

没有(同时说)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一组关于被骗单位新仓制药厂的相应证据。

首先向法庭宣读因工作原因未到庭的证人梁湘江的证言节录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杨博伟到庭,请传证人杨博伟到庭

审判长:

传证人杨博伟到庭

法警:

请证人杨博伟到庭

审判长:

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证人:

姓名,杨博伟

审判长:

您今年多大年龄?

证人:

53

审判长:

讲一下您的工作单位

证人:

中国质量协会

审判长:

有职务吗?

证人:

干部

审判长:

证人杨博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

签字(法警站于旁边)交给法警

法警:

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

请问证人,在2002年的9月份,中国质量协会,也就是你所属的这家单位是否曾经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过一个要求确认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评选活动合法性的请示

证人:

是的

公诉人:

那这份请示,因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请示呢?

证人:

在9月中下旬,可能是9月19号,我接到了青岛港务局质量管理部门一个电话,询问中国质量协会是否搞了这么一项活动。

由于青岛港务局是中国质量协会的会员单位,而我们从来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活动,所以我请青岛港务局将有关材料传真给我,接到以后,我感觉这里边存在着很多疑点,所以将这个情况向我的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汇报以后,领导指示让我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公诉人:

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两被告人:

没有(同时说)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两辩护人:

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

那么,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公诉方向法庭出示可以佐证证人许国路杨博伟证言的一组由国务院减负办和中国质量协会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也就是刚才向法庭宣读的证人许国路以及到庭的杨博伟证言当中所提到的由报案的相应的企业所传真过来的相应文件并且将此事报北京市公安局

审判长:

出示完了吗?

公诉人: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两被告人:

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

辩护人呢?

两辩护人:

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

继续吧

公诉人:

审判长,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们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自然情况都属实吗?

两被告人:

都属实(依次说)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两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两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吗?

辩护人曹勇:

没有,但我想提请审判长一下,刚才在公诉人宣读的许国路证言节录里,我想补充一句,认为对本案的被告的量刑有帮助,许国路的证言第二页最后面我就念一下吧:

后来按照银行提供的手机号打手机我们以企业的名义开展活动来咨询情况,对方说他叫路新,他好像看出我们不是企业,马上问我是哪里并讲他们的活动已经停止了,有关人员已经辞退了,我们当时告诉他们,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让他们马上停止,对方说我们已经停止了并且承认了错误,希望不要追究,我就这个补充一下,其他的没有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两被告人:

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

辩护人呢?

两辩护人:

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陪审员,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诈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的证实了被告郜润生、黄立春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郜润生做自行辩护,你有什么要辩解的,你讲吧

被告人郜润生: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黄立春做自行辩护

被告人黄立春:

尊敬的审判长,通过这次犯罪活动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家庭也损害了社会,同时也让我自己吸取了很大的教训,我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

下面由郜润生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陈立晋:

审判长、陪审员,我们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郜润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本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资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从法庭调查相关的证据中可以看出一、本案是被告人黄立春提起的,因为他当时在北京工作,又曾在中国企业报社广告部工作过,并跟各媒体有来往,知道搞这个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评选活动有卖点,肯定能挣钱,又知道被告人郜润生以前也曾经干过广告这一行,所以要郜润生从合肥来北京与他一起搞这个活动;二、两被告对诈骗金额的分配约定是郜润生占30%,黄立春占65%;三、两被告人以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名义在银行申请开户的相关资料,即中国企业报社的有关资料是黄立春准备的,因为他在报社工作过,申请书是黄立春填写的,其中法定代表人路新的身份证件也是黄立春提供的,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黄立春在本案中是起主要作用的,而郜润生起辅助作用,综上,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共同进行诈骗活动的过程中,被告人郜润生存在法定及酌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对其量刑予以考虑

审判长:

下面由黄立春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曹勇: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我接受黄立春的委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黄立春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我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共同实施的诈骗活动中,被告人郜润生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被告人黄立春所起的是辅助作用,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公诉人:

公诉方就本案补充一点,两名被告人虽然是共犯罪,但是两名被告人在犯罪当中只是简单的分工不同,无法明确区分谁起主要作用,而谁又起辅助或者是次要作用,因此公诉方认为这一共同犯罪属于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要讲吗?

两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吗?

两辩护人:

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首先由被告人郜润生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郜润生:

尊敬的审判长、检察官,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新来过,重新做人,出去之后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做一个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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