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部分修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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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部分修改建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部分修改建议
论文导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
甚至有诸如正压送风的条款出现在机械排烟章节(第8.4.3条)中的情况。
排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部分修改建议。
关键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已于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共进行了4次局部修订,始有现在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以下简称《高规》)。
但近些年来由于单体建筑的规模日渐增大,建筑层数越来越多,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高规》已显得难以适应。
另外,《高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局部修订方式难以改变某些条文不尽合理、不够确切的状况,甚至有诸如正压送风的条款出现在机械排烟章节(第8.4.3条)中的情况。
随着防排烟理论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以及性能消防理念的引入,消防建审部门及建筑设计人员等普遍认为《高规》已经到了进行全面修订的时候了。
本文谨对《高规》的防排烟条款提出建议,供讨论和修订规范时参考。
1关于机械排烟的设置原则
1.1无窗井的地下设备用房的排烟系统设置《高规》第8.4.1条规定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地下设备用房是否也在此列,《高规》的正文及条文说明中均未述及。
因此,地下设备用房设置机械排烟与否是有争议的,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
第1种做法是,以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排风量按平时用途确定,排烟量按《高规》第8.4.2.1条确定。
系统中往往装设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转,火灾时高速运转。
为使排烟量不致过大,人为地划分成数个小的防烟分区。
第2种做法,同样以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但排烟量取与排风量相同。
第3种做法则是根本不考虑排烟。
笔者认为,采用第2种做法是合理、可行的。
合理之处在于,设备用房虽经常有人停留,但人员较少,且人员熟悉周围环境,疏散起来相对容易,以一般排风系统的排风量进行排烟已可满足要求。
而其可行之处在于,无窗井的地下设备用房中排风系统是必备的。
利用其进行排烟,只需对风机和防火阀稍加改动即可满足要求。
在修订《高规》时如认可此种做法,可对最小换气次数作出规定。
1.2无窗井的地下库房的排烟系统设置
地下库房与地下设备用房不同,虽非经常有人停留,但可燃物较多。
按《高规》第8.4.1.4条规定,地下库房是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
但这一做法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探讨的。
同样是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3]第6.1.3条明确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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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条文说明中指出:
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
对于库房这类工程,进入的人员较少,又不长时间停留,发生火灾时人员能比较容易疏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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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密闭防烟这种方法,可不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
这一论述应该是很有道理的。
因此,建议将无窗井的地下库房宜采用密闭防烟的条款纳入《高规》。
2关于机械排烟设施
2.1《高规》第8.4.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此处的内走道长度无明确定义。
例如,建筑中常有围绕核心筒的环形或井字形走道,以及类似情况,其总长度超过20m或60m的规定,但从走道任一点至疏散出口的距离均不超过20m或60m,是否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是有争议的。
内走道的长度如何进行丈量,是否应体现疏散距离的概念,修订《高规》时应予以关注。
2.2《高规》第8.4.11条规定: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条文说明中解释道:
对地下建筑来说,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充,烟是排不出去的。
对于此条规定也存在着不同看法。
封闭空间烟气的排出过程,应该是开始时能够顺利排出、及至排出困难、排烟量减少、空间形成某种程度的负压的过程,人员疏散条件已有所改善。
相反,此时如果送风,则可能出现空气助燃、风助火势的状况。
建议就地下室排烟是否需要送风、送风量的大小等进行试验研究,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3为执行《高规》第8.4.11条的规定,需设置送风系统。
为了与通常意义上的送风系统加以区别,下文中将密闭空间排烟时所需设置的送风系统称作补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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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补风系统或送风兼补风系统,出机房的总风管上是否设置防火阀以及防火阀的熔断温度,《高规》中无明确规定。
这就造成了设计中无所适从、各行其是。
实践中存在着3种做法。
第1种做法是设置70℃熔断的防火阀;第2种做法是设置280℃熔断的防火阀;第3种做法是不设置防火阀,当排烟系统所装设的280℃防火阀熔断关闭时,由消控中心发出信号关闭排烟风机的同时,关闭补风机。
第1种做法所依据的是《高规》第8.5.3.2条。
该条适用于平时使用、火灾时不再运行的、一般的通风或空调系统。
而补风系统则不同,火灾时必须正常运行,完成向密闭空间送风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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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装设70℃熔断的防火阀,在火灾发生时则有可能熔断关闭,而使补风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这种做法应属使用规范不当。
第2种做法,改设280℃防火阀,固然可以保证火灾时的正常运行,但由于风道中所输送的是室外空气,防火阀有可能一直处于开启状态而形同虚设。
相比较而言,第3种做法应该是值得推荐的。
2.4《高规》第8.4.2.1条规定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依据不明,是否可取消。
2.5《高规》第8.4.2.2条规定,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应小于120m3/h计算。
可否改为按两个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之和每平方米不应小于60m3/h计算?
2.6当中庭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排烟量按第8.4.2.3条规定的换气次数确定。
但一些情况下,中庭的底层周边不设置卷帘,此时中庭边缘是否需设挡烟垂壁?
其底层面积如何确定?
应该明确规定。
3关于自然排烟
3.1《高规》第8.1.1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而第8.1.2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虽然从根本上讲,排烟也可达到防烟的目的,但是在规范条文中,自然排烟既作为防烟设施,又作为排烟设施,逻辑上不够清楚。
建议自然排烟只列于第8.1.2条中。
3.2《高规》第8.4.1.3条规定,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理由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至室外。
而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以下简称《建规》)则否定了这种烟气层化的理论,并在自然排烟一章中规定,对于中庭,只要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即可采用自然排烟。
并无净空小于12m的限制条件。
《高规》是否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3.3是否需引进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的规定(《建规》第9.2.4条)?
3.4《高规》第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此条规定在执行时对于首层或2层设有商业用房的居住建筑,判定其是属于居住建筑,还是属于公共建筑(商住楼),存在界定的问题。
2005年版以前的《高规》第1.0.3.1条规定,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居住建筑。
但是没有给出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难以执行。
2005年版《高规》术语一章中增添了商业服务网点,并定义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该定义的要点是:
1)层数不超过2层;2)面积不超过300m2。
但可惜的是,其第1.0.3.1条未作相应改动。
条文说明也仍然是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
界定难的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建议第1.0.3.1条改写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对于商住楼,其性质属于公共建筑,当高度超过50米时,按《高规》第8.2.1条的规定,不宜采用自然排烟。
对于一些要求偏于严格的场所,则实际演变为不应采用自然排烟。
其实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实际设计中消防电梯及客梯也是独立设置的。
既然均为独立设置,商住楼中住宅的竖直疏散通道的防排烟设计是否可按居住建筑考虑?
4关于机械防烟
4.1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明确规定其常开或常闭的属性。
如规定为常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需开启的层数,以确定控制程序和加压送风口的风量分配。
当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风口为常闭,火灾时,由消控中心发出指令,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的加压送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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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
火灾发生时烟气只会由下面楼层向上面楼层扩散。
开启着火层下1层的加压送风口似无理由,而上海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则规定,火灾时只开启着火层1层的送风口。
4.2在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中,消防电梯前室往往与封闭楼梯间(满足第6.2.2条规定)相连。
此种情况下,消防电梯前室除有通向走廊或住户的门,还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已与合用前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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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仍按表8.3.23确定似不合适,可否参照表8.3.24确定?
建议在修订《高规》时加以明确。
4.3《高规》第6.2.8条规定: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但是,当地上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时,地下楼梯间是否有同样的要求?
《高规》中无明确规定。
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5.2.1条有规定:
人防工程的下列公共活动场所,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2建筑面积大于500rn2的医院、旅馆;3建筑面积大于1000rn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在防火这一点上,应该与一般地下室是一样的。
而且,与地上建筑是高层还是非高层应该没有关系。
建议《高规》对此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4.4对于消防电梯是否需要下到地下室,《高规》中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与不下到地下室两种情况均有,当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时,其属性是消防电梯还是兼用客梯?
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
当地上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依靠自然排烟,其地下部分无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
4.5《高规》第6.2.10条规定,室外楼梯可作为
辅助的防烟楼梯,是否需要设前室?
其前室若需设置加压送风,其风量是否可按楼梯间为自然排烟时的规定(表8.3.2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