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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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系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本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本行营业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收取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手续费,含货币型基金、类余额宝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 科目设置

第四条 科目设置

(一)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

在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代理负债业务”下增设“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代理认购、申购基金所形成的资金往来。

客户认购、申购基金产品时,贷记本科目;认购、申购资金归集时,借记本科目;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二)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

在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代理负债业务”下增设“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赎回、分红、清盘所形成的资金往来。

划入基金赎回、分红、清盘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向投资人兑付上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控制方向在贷方。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三)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手续费收入

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收入”科目增设“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核算本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发生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期末科目余额结转损益。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基金代销业务专用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

(一)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系指本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

(二)基金账户。

系指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TA”)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三)资金账户。

系指投资人在本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基金交易资金收付往来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六条 资金账户管理

(一)资金账户签约

投资人在本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本行开立的一个同名个人结算账户(含活期存折、借记卡、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等)为办理基金业务的专用结算账户(即“资金账户”,下同),进行签约用于有关基金业务交易的资金收付。

个人客户通过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签约基金,只允许在直销银行购买基金,并且与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等其他渠道完全隔离。

机构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本行开立的一个同名单位结算账户为办理基金业务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签约用于有关基金业务交易的资金收付。

(二)资金账户解约

投资人申请资金账户的解约时,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予办理。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银行签约的电子账户只能由客户自行通过直销银行解约,不允许到柜面进行账户解约。

第七条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投资人可通过本行向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投资人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基金账户开户

基金账户开户系指投资人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本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

1.个人投资者开户要求。

(1)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为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中国居民。

(2)开户手续可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面办理,并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且个人结算户与基金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三者一致。

投资者在XX银行直销银行使用电子账户购买基金,不需要到营业网点开户,而是由直销银行为客户自动开户,开户结果以基金公司反馈为准。

(3)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在柜面渠道办理的,可在T+1日后到本行任意销售网点柜面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

通过直销银行平台办理的,不能通过柜面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

2.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1)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均可申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并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复印一致”字样,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代理网点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申请。

(3)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本行指定一个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作为与基金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

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3.对于同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只能拥有一个基金账户。

以前开户但已销户成功的投资人,可在本行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代销)网点再次开设基金账户。

(二)基金账户的登记 

投资人如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本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

(三)基金账户的销户和取消登记

1.基金账户的销户只是对其基金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2.投资人申请销户或取消登记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在柜面亲自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个人结算账户原交易凭证;机构投资者须向本行提交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

3.只有当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无在途交易,才允许对该基金账户作销户处理。

4.基金账户取消登记,只是在本行基金销售系统中取消该基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并不改变基金账户的状态。

5.个人投资者在直销银行的开户信息不允许到柜面销户和取消登记。

(四)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基金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本行可办理相关基金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业务。

基金账户冻结后,不得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

第八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管理

(一)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按不同的TA应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二)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或关闭,均由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由总行清算中心进行账户开立或关闭。

第九条 基金代销业务账户资料变更

(一)投资人资料变更系指投资人由于原有资料发生变化需进行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

(二)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号不可变更。

(三)资料变更分为重要资料变更和非重要资料变更。

1.重要资料包括:

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非重要资料包括: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等。

2.重要资料变更包括: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

重要资料不能直接在本行基金销售系统提出变更,需首先在核心系统变更资金账户对应信息后,再在基金系统进行变更。

非重要资料变更包括:

通讯地址、邮编等信息。

非重要资料可在基金系统直接提出变更,并发送至基金公司确认。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资料变更须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不允许他人代办),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资料变更须到原开户网点办理,并留存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账号、证件类型及编码、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等如发生变化,应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变更资料公函及相关资料到原开户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经办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委托资料,并经有权人授权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业务

(一)认购日(T日)会计处理

借: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贷: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认购

日间,直销银行账务系统实时扣客户电子账户,核心无账务处理。

借: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基金+认、申购待处理

日终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其他应付款--基金+认、申购待处理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核心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二)认购日(T日)撤单

借: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红字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红字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红字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红字

贷: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红字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认购日(T日)撤单,直销银行账务系统红字冲正,核心无账务处理。

借: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红字

贷:

其他应付款--基金+认、申购待处理 红字

(三)无效认购确认

认购确认日(T+1日),系统将无效认购交易的资金退回投资人的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贷: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认购确认日(T+1日)

核心系统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四)认购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日(T+2日),由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发起划款指令,经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核同意后,总行清算中心将系统确认的有效认购交易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在其托管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

贷:

支付往账(托管账户为他行账户)

或同业存放(托管账户为本行账户)

第十一条 基金发行期结束

(一)在按比例认购基金份额的情况下,而出现的认购未成交资金时,基金销售系统自动核对基金管理公司传送的有关数据,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公司将资金转入代理兑付款项账户。

借:

支付来账

贷:

代理业务——代理兑付XX基金公司款项账户

系统日终将认购未成交资金退回投资人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兑付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贷: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认购,系统日终将认购未成交资金退回投资人电子账户

核心系统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公司公告基金募集失败后,基金管理公司将清退的认购资金本息转入代理兑付款项账户,基金销售系统自动核对基金管理人传送的有关数据。

借:

支付来账

贷:

代理业务——代理兑付XX基金公司款项账户

系统日终将认购未成交资金退回投资人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兑付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贷: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认购,募集失败的,系统日终将认购未成交资金退回投资人电子账户

核心系统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

(一)申购日(T日)处理

借: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贷: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申购

日间,直销银行账务系统实时扣客户电子账户,核心无账务处理。

借: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基金+认、申购待处理

日终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其他应付款--基金+申购待处理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核心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二)申购日(T日)撤单

借: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红字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红字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红字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红字

贷: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红字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申购日(T日)撤单,直销银行账务系统红字冲正,核心无账务处理。

借: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红字

贷:

其他应付款--基金+认、申购待处理 红字

(三)无效申购确认

申购确认日(T+1日),系统将无效申购交易的资金退回投资人的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贷: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电子账户申购确认日(T+1日)

核心系统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四)申购资金清算

由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发起划款指令,经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核同意后,总行清算中心将系统确认的有效申购交易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在其托管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

贷:

支付往账(托管账户为他行账户)

或同业存放(托管账户为本行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自动申购(定投)

证券投资基金自动申购(定投)业务的会计核算同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赎回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本行传送的有关数据对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并将有效赎回交易数据和无效赎回交易数据传送本行,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自动核对。

基金管理公司将资金转入代理兑付款项账户。

借:

支付来账

贷:

代理业务——代理兑付XX基金公司款项账户

系统日终将认购未成交资金退回投资人账户。

借:

代理业务——代理兑付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系统内清算往来——总行

借:

系统内清算往来——分行

贷:

活期存款(单位)——营业网点

     或活期储蓄存款(个人)——营业网点

投资人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赎回

核心系统

借:

代理业务——代理认、申购XX基金公司款项——总行

 贷: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直销银行账务系统

借:

电子账户待清算资金往来

 贷:

电子账户活期储蓄存款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预约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预约赎回的会计核算同证券投资基金赎回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派息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派息根据契约规定,可分别采用红利再投资派发基金单位或派发现金方式进行。

(一)红利再投资派发基金单位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人以派发基金单位方式分红派息时,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并将有关数据传送本行,本行无需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仅在基金代销系统中增加客户基金份额数量。

(二)派发现金方式

当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人以派发现金方式进行分红派息时,本行收到基金管理公司划付的分红款项并与基金管理公司传送的分红派息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现金分红的会计核算同证券投资基金赎回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清盘

证券投资基金因某种原因清盘时,本行收到基金管理公司划付的清退款项,并与基金管理公司传送的清盘数据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应资金清退会计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清退的会计核算同证券投资基金赎回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收取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手续费

根据协定,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无论基金是否发行成功,均应支付本行代理发行费用,并定期向本行划付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代理手续费。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基金管理公司划付的款项后,与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核对当期应收手续费数据无误后,做手续费入账处理。

同时,由分行计划财务部门出具代理手续费的发票给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划付时间及出具发票时间,在本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代销合同中明确。

手续费入账处理会计分录:

借:

支付来账

贷:

手续费收入——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基金代销业务纸质档案包括会计业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分户账、客户开销户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基金代销业务电子档案系指纸质档案的扫描影印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档案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以及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档案保管、调(查)阅、销毁等档案管理,按照本行统一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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