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重点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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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简答题
1.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条件10分
•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是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合法有效的专利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依照权利要求书确认专利保护范围
2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
3将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相同
•等同原则: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联想到
•禁止反悔原则:
在审查、申请、无效过程中,权利人已放弃的内容,不得在诉讼中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
容,权利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论述专利权的限制制度20分
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答:
(1保护期与续展
(2范围限制
(3合理使用
(4权利用尽
答:
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
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人不构成侵权
(二在先使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条件:
(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创造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临时过境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此外,善意使用: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0分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首次销售后的权利用尽:
当专利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产品上市经过销售之后,购买者再转让或使用不构成侵权。
先行实施:
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开始制造、使用或做好了制造、使用准备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该技术
临时过境:
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为了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的专利技术,不侵犯专利权。
非营利性实施: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技术、为课堂教学而演示专利技术的。
行政审批:
为提供行政审批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药品或专利器械的。
保护期的限制
地域的限制?
?
专利实施的限制:
首次销售用尽
先行实施
临时过境
行政审批
非营利性使用(科研实验需要
善意侵权
3.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狭义10分
形式条件:
程序要求,文书撰写规则等
实质要件:
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7、.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
(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消极要件:
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的变换方法和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颜色、图案和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发生抵触申请的情形
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
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文件或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实用性:
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和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5.我国专利法中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哪些10分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合法性、
动植物品种、
原子核的变换方法和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色彩、图案和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6.专利的外国优先权的申请条件
优先权原则:
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内容提出专利申请的,首次申请日可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一定期限:
发明、实用新型:
12个月;外观设计:
6个月(商标6个月
条件:
主体合格——享有优先权的人
首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于同一内容
必须在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
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7.外观设计的含义和特点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
①必须以产品为依托;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③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能大量复制
8.简析我国因宣告无效请求导致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制度15分
•被控侵权一方常常在诉讼中以专利授权不当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效力自始无效,侵权之诉也就成了无源之诉。
•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待有效性得到确认后再恢复审理程序。
•实践中,这一制度被用于拖延诉讼时间,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利益和正常审判秩序。
•目前各法院通常要求被控请求方在答辩期内明确是否就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
如果答辩期之后提出,法院可以不中止审判程序。
9.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含义与种类
强制许可: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阻碍技术发展、危害公共利益,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颁布实施专利的许可。
•专利授权起满3年,申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可以根据有条件实施者的申请。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10.我国专利权获得程序的完善及启示
发明专利:
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受理、初审、授权
4、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日。
答:
专利申请日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及其指定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
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若专利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则以寄出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则以优先权日为专利申请日。
理解“专利申请日”时,应当注意:
①专利申请日是一个关键日期,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人能否获得专利权的问题;②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③专利申请日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④专利申请日就是专利申请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再次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⑤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就是专利申请日。
涉及:
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保护期限、新颖性评判、创造性评判
5、如何理解先用权。
先行实施
答:
先用权,是指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
理解“先用权”时,应当注意:
①此处所说的“先”是,针对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而言的,即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以前。
②此处所说的“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已经制造了产品或者使用了相同方法;第二,已经做好了制造相同产品或用相同方法的必要准备。
这两种“用”,只要具备其一足矣。
③先用权是专利法给非专利权人特别规定的权利,仅限于原有范围。
6、应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答: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之外的其他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二、论述题
2、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答: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被请求的发明创造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
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时,应当注意:
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权之日起,此前不能启动这一程序。
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不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启动,只有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能启动。
③专利权无效宣告可以作为侵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手段,即专利权人控告被告侵犯专利权时,被告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抗辩。
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可以是任何一项专利实质备件,即只要请求人认为国家专利主管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⑤专利权一经被宣告,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答: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
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
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⑤专利权一经被宣告,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1简述我国专利法第24条对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
4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的保护包围涵盖产品与方法,而使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部分产品。
(2二者实质性条件不同。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该发明与现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是实质性的特点与进步。
(3在审查程序上,发明专利的授予必须经过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
(4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使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
5简述我国专利法关于优先权原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38.专利优先权。
答: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次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以不同的标准看,它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单项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
得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各国的专利主管机关审批,符合条件的,则可取得该项权利。
1、什么是专利?
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有哪些?
答:
专利是指经营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再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性权利。
(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
)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有: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什么是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答:
(一)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包括: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①、新颖性是指再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现有技术也称为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收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三种情形: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②、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非显而易见性),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该外观设计与已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③、实用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
3.专利申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一是书面原则;二是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
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三是专利的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四是优先权原则。
4.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专利权包括独占实施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⑴、制造权:
专利权人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相同或类似于专利产品的权利。
⑵、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⑶、许诺销售权l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l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⑷、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⑸、进口权:
进口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6)、转让权与许可权l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l许可权即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⑺、标记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还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⑺、标记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还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什么是冒充专利?
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冒充专利是指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
通常不涉及专利权,知识冒用了专利的名义。
对其行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
款。
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或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38.试述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先申请原则。
(1)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2)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标准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1分)(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彼此独立。
(1分)(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彼此的主题相同。
(1分)40.如何理解专利权穷竭?
(1)“专利权穷竭”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
(3分)
(2)“专利权穷竭”并不导致专利权本身终止,而只是及于已被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
品。
(2分)
(一)、基本案情李某研究开发了一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也独立开发了与之大致相同的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3月6日在机械工业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设备,并于1994年9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法国人伊万,将其在法国研制的与李某,王某相同的设备于1994年9月4日向法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又于1995年9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李某的专利申请于1996年3月5日被专利局公开.试问,李某,王某,伊万三人的专利申请哪个具有新颖性,并说明理由.抵触申请只发生于本国,现有技术则是世界范围内
(二)本案分析王某的发明创造虽然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在其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属于丧失新颖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其专利申请应当不丧失新颖性,但由于李某的申请先于王某,且李某的申请在王某的申请后公开,构成抵触申请,故王某的申请损失新颖性.法国人伊万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虽然比李某的申请迟,但由于中,法两国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伊万在法国的专利申请日1994年9月4日,在中国申请后又要求优先权,由于未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所以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视为在1994年9月4日提出,较之李某的专利申请早一天,与李某的专利申请比较,伊万的专利申请有新颖性,但是由于该发明创造已由王某于1994年3月6日的展出而进入已有技术领域,故伊万的专利申请亦不具有新颖性.基本案情张某在甲研究所任工程师期间,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产品,1994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此项产品的开发.退休后张某与乙工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产品的开发.产品开发成功后,乙工厂有制造该项产品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归张某.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于1995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甲研究所得知此情况后,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当乙工厂按张某开发的成果制造高压阀门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遂向有关单位发送材料,声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乙工厂的生产受到严重的阻碍.在此情况下,乙工厂遂向法院起诉,以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二)本案分析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如何确定其为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而该案中的现实情况是张某已经申请了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成为了专利权人.研究所应当与张某通过专利纠纷诉讼,以解决其专利权争议.可是研究所却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在合同签订中存在胁迫的情况,按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可这一无效的合同却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