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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比较研究复习资料最全

专题讲座

第一章 导论

  第三部分 主要教学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和基本含义

  

(一)中外“义务教育”概念界说

  1.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有关文献对“义务教育”的界说

  英国德·朗特里编的《西方教育词典》将义务教育解释为:

“按照国家或州的法律对儿童采取强制的教育要求。

例如,儿童在校学习必须有一定的年数和(或)在一定的年龄之间,和(或)达到一定的标准。

  美国的《教育百科全书》对义务教育所作的解释是:

“义务教育”概念意味着这是一种公共教育,它至少包含三个必要的前提,即:

“第一,为了向所有人提供免费的公共教育,法律有权向每一个公民征税,即使是那些没有子女或其子女已入私立学校的公民也有义务纳税;第二,法律有权要求每一个父母或法律监护人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一种基础教育;第三,免费的公共教育必须是世俗的教育”。

日本的《世界教育事典》对义务教育所作的解释是:

“所谓义务教育,是指国家使国民负有接受一定的教育的义务,它构成了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

是否应该使教育义务化,应该使什么样的教育达到什么程度的义务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对“义务教育”所作的界说是: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也称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

”“

  2.本课程对“义务教育”概念的界定

  我们认为,所谓义务教育,是指根据国家或州的法律,强制在一定年龄之间的所有儿童必须在学校或其他场所接受所规定内容及标准的教育,或者强制到一定年龄的所有儿童必须进学校或在其他场所接受规定年限、内容及标准的教育。

  3.理解义务教育的内涵的基本线索

  第一,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是由国家或州的法律作出规定并加以保障的,制定义务教育法是义务教育制度得以确立和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

至于有的国家用国家法律而又有的国家以州法律对义务教育作出规定,则与这个国家的教育行政立法权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州层面有关。

  第二,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地方政府、学校、甚至家庭。

国家、地方政府有义务设校兴学,学校是义务教育的实施者,家长或监护人要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而对于义务教育的对象——所有儿童来说,义务教育既是他们应享受的权利,同时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三,义务教育适合于什么样的儿童、实施到什么程度都有法律规定,即法律或者规定义务教育的就学年限,或者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区间,或者规定儿童接受完规定内容(课程)的教育即视为义务教育的终结。

按就学年限、年龄区间作出规定的,叫做“年龄主义”;按学习特定的课程作出规定的,叫做“课程主义”。

  第四,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免费的,属于公共教育范畴,国家(或州)靠征税、公民靠纳税维持义务教育的施行。

  第五,义务教育是世俗性的,而非宗教性的,是基础性、普通性的,而非高级的、专门性的。

  第六,现代义务教育的主要实施场所是学校,主要实施途径是学校教育,像德国、日本等国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即是强制就学,这就是所谓的“就学义务制”。

但由于历史的、国情的等方面原因,有的国家不将接受义务教育特别限定为学校,如美国、英国等允许在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这就是所谓的“教育义务制”。

  

(二)“义务教育”中“义务”的多方面含义

  1.义务教育中“义务”的本义:

“义务”即“强迫”

  2.义务教育中“义务”的四项基本含义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包含以下四项基本含义:

①使儿童就学的义务。

②学校设置义务。

③就学保障义务或奖学义务。

④禁止义务。

  3.当代义务教育中“义务”的新内涵:

“义务”即“权利”

  在当代义务教育的观念中,所谓的“义务”与其说是儿童必须就学或接受一定年限教育的义务,毋宁说接受一定的教育是儿童当然要享受的权利。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颁布以后,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儿童的一项基本人权的观念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

许多国家在其宪法和教育法规中对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对于儿童来说,受教育就不只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他们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地位和功能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

  1.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性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

义务教育不同主体间的义务是有主从之别的,政府对人民(或国家对国民)的义务是主义务,其他则为从义务,因为没有政府的设校兴学义务,就没有家长送子女就学的义务,也没有人民及社会应尽之教育的义务。

  2.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强迫性是义务教育的显著特性之一,但不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的特征。

从词源上看,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就有“强迫”之意。

因此,义务教育又可称为强迫教育。

各国对义务教育采取强迫措施的主要形式是制定专门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的必要性、入学年龄及学制、经费及办学形式、师资来源等,对于违法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义务教育的无偿性

  无偿性又称免费性,它也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性。

因此,义务教育又可称为免费教育。

无偿性是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基本财政原理,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是使其顺利实施的保障举措。

从世界普及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强迫教育和免费教育不是同步的,先是实行强迫教育,然后才实行免费教育,而且免费也经历了一个从部分免费到全部免费的过程。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经验表明,没有免费就没有义务教育的真正普及。

  

(二)义务教育的地位

  1.义务教育的“基础”地位

  义务教育的基础地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义务教育在一个国家的教育系统中居于基础地位,二是义务教育在个体的终身发展中居于基础地位。

    2.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

  义务教育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由于义务教育在一个国家中具有基础地位,所以才在制定教育政策时被置于战略位置。

  (三)义务教育的功能

  义务教育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首先,在个体功能方面,义务教育具有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功能、促进个体个性化的功能、使个体掌握谋生本领的功能、使个体获得自由幸福和精神享受的功能;其次,在社会功能方面,义务教育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

  在现当代社会,传统的与生产、生活相联系的普及义务教育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继续为人们所认识,普及义务教育在促进社会现代化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和中世纪的义务教育

 

  

(二)近代的义务教育

  1.近代义务教育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1)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的义务教育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出现了许多杰出的人文主义思想家,其中荷兰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和英国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等人较早地阐述了近代义务教育思想。

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比较系统地提出了近代义务教育思想。

 

  

(2)宗教改革时期宗教改革家的义务教育思想

  在欧洲宗教改革时期,宗教改革运动的领袖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等运用宗教的语言阐述了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即强迫的国民义务教育。

  (3)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义务教育思想

  在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启蒙思想家先后提出了国家主义的义务教育思想,典型代表有拉夏洛泰和孔多塞。

  拉夏洛泰在《国家教育论》中明确指出,应把激起民族精神作为教育的目的。

他认为教育只能依靠国家。

拉夏洛泰明确地说明了国家与教育的关系,教育不是宗教的事务而是国家的事务,国家应义不容辞地办教育,管理教育,并把教育视为维系国家存在的重要手段。

  孔多塞认为,国民学校是实施国民教育的场所,国民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换句话说,国家有对全体公民进行教育的义务,国家应该支持各级学校实行免费的、普及的义务教育。

  (4)德国费希特的国家主义义务教育理论

  费希特认为教育必须是普及性的,教育不应该属于任何特定的阶级,应该不分贫富贵贱地普及到全体国民。

只有对全体国民实施普遍的新教育,才能使德国形成一个休戚与共的新整体;只有通过国民教育才能培养和提高国民的素质。

   (5)美国的民主主义义务教育理论

  托马斯·杰弗逊的民主主义义务教育思想为美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美国公立学校运动的倡导者贺拉斯·曼的义务教育思想则为美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

  托马斯·杰弗逊认为,传统的“愚民”教育政策和教育形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政体的发展需求,只有民主社会民众的教育才正是民主共和国政体得以建构和长久维系的重要途径。

1779年,杰弗逊在《知识普及法案》中呼吁,将县划分为不同的小区;每一个小区都可以作为一个“小型的共和国”,在这样的小区内,向所有儿童,不论男性还是女性,提供三年的免费初等学校教育。

    2.近代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1)德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德国是最早建立公立学校制度的国家。

从17世纪起,德意志的一些公国先后颁布国家办学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法令。

德国初等教育中的强迫入学原则首见于1619年魏玛地区颁布的学校规章。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学校规章没有得到彻底的实施。

到了18世纪,德国的普鲁士最早颁布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法令。

19世纪初德国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教育改革,即1809~1811年洪堡教育改革。

  

(2)英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806年,英国国会首次以国家名义讨论国民教育问题,这改变了国家不过问教育的传统。

1807年国会议员惠特布雷特提出一项《教区学校议案》,建议政府在每个教区设立由国家管理的学校,但是,由于教会、部分政客、资本家等反对政府承担管理教育的责任,这次提议并未在上院获得通过。

  1833年,国会通过一项教育补助金法案,拨款2万英镑修建小学校舍,这既是英国政府正式干预教育的开始,也是英国教育从宗教教派活动向教育国家化发展的一个转折点。

同时,英国颁布《工厂法》,规定9—13岁童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两个小时的义务教育,工厂主雇佣的童工必须持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否则要受到惩罚。

  1851年,宪章运动者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项普及义务教育的决议。

在此基础上,英国政府在1870年通过了《初等教育法》(又称《福斯特法案》),明确规定:

国家对教育享有补助权和监督权;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英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建立,也标志着英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

  (3)法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833年,法国通过颁布《基佐法案》建立起国家公共教育制度,强调国家开办和管理初等教育的责任,但该法案中没有关于强迫义务初等教育的条文。

  法国真正提出并尝试实施普及义务教育是在巴黎公社期间。

巴黎公社成立的教育委员会规定巴黎的劳动人民必须把自己的子女送进学校接受教育,宣布每一个儿童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

为了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巴黎公社下令免费向学生发放书籍、纸张等学习用品。

   (4)美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美国的公共教育制度是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的公立学校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1848年,马萨诸塞州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强迫入学制。

1852年,该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由州制定并得以贯彻的普及义务教育法,即《强迫就读法》。

该法规定,家长必须将8—14岁的儿童送入所在市镇的公立学校上学,每年上学的时间不得少于12周,其中必须有6周连续上学,凡违反规定者,处以20美元以下罚款。

1853年,纽约州也颁布了强迫义务教育法令。

  从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具有公共的、普及的、免费的、非教派的美国公立学校教育制度最终形成。

直至1919年,美国各州都普及了8—12年不等的义务教育。

  (5)日本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日本近代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是从明治维新时期开始的。

1872年,明治政府颁布《学制》,规定全国共设53760所小学,儿童6岁入学,小学分上下两等,学制各为4年。

但这一发展初等教育的设想未能得到较好的实现。

1879年,明治政府颁布《教育令》,并于1880年和1885年两次修订这项法令,规定实行4年强迫教育,但这一举措也未能很好地得到实施。

1886年,文部省颁布《小学校令》,规定初等教育年限为8年,分两个阶段实施,前4年为寻常小学阶段,实施义务教育,后4年为高等小学阶段,实施收费教育。

《小学校令》是日本近代义务教育体制建立的开端。

1907年,明治政府颁布《改正小学校令》,规定小学修业年限改为6年,属于义务教育阶段。

这时,日本完成了普及6年义务教育的任务。

  (三)现代的义务教育

  1.现代义务教育理论的主要内涵:

教育平等思想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6条明文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础阶段应当如此。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当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这是对教育平等思想的明确阐发。

  (3)发展中国家的普及义务教育

  “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教育发展为世界义务教育发展迎来了一个新高峰。

  印度独立后,致力于建立一个与人民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新的教育体制,新宪法规定,在1950~1960年期间对6—14岁儿童实施8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1966年,印度教育委员会提出在全国各邦实行“10+2+3”的统一学制,前面的十年为普通教育阶段,分为初等教育阶段8年和初级中等教育阶段2年,其中前8年为普及义务教育阶段。

各邦根据新宪法精神相继进行了普及初等教育的立法。

  在马来西亚,1957年,在以教育部长阿杜勒·拉扎克领导的特别教育委员会发表的一项报告书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立了自己的教育发展道路。

其基本内容之一就是:

国家举办6年制初等义务教育。

专题讲座

第二章 世界若干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现状(上)

  一、英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现状

  目前,英国的公立教育体系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义务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

义务教育的年限为5—16岁,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强制性的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公立学校,超过90%的学生就读于公立学校。

小学5—11岁儿童入学,而后进入中学直到16岁。

英国的中学并不分初中、高中,而是一年级到五年级一贯制。

义务教育阶段除了公立教育系统外,还存在私立学校系统,包括私立幼儿园、预备学校和公学等。

此外,学生还可以选择在家接受义务教育。

  

(二)英国义务教育的目的和目标

  1.国家课程的目的

  英国国家课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点:

①保障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不管学生在社会背景、文化、种族、性别、能力上有何差异以及身体残障与否,国家课程要保证所有学生都有学习的权利。

②建立国家标准。

国家课程要确立明确的学习和成就期望,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可用于制定目标,根据这些目标来测量学生的进步状况,检测和比较学生个体、群体和学校间的表现。

③保证课程的连续性及和谐。

国家课程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国家课程框架,从而保证课程具有连续性及足够的弹性。

④加强公众对教育的理解。

国家课程要加强公众对于学校课程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和成绩的认识。

同时,国家课程也是专业和非专业团体探讨教育问题的公共平台。

  2.学校课程的价值和目的

  英国学校课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点:

①有关教育的信仰。

教育是个体精神、道德、社会、文化、身体和精神发展并由此获得幸福的重要途径。

教育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发展健康而公正的民主、富有生产性的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教育要传递永恒价值,包括学生对于自己、家庭和与他人的关系,对于所归属的群体、社会以及周围环境的认识。

教育也要明确学生对于真理、正义、诚实、信任和责任感所负有的责任。

②教育必须使学生可以积极地应对快速变革的世界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尤其是当学生作为个体、父母、工人和公民等不同的社会角色时所要面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革、新的工作和休闲模式以及快速发展的通信技术。

  3.学校课程的具体目标

  根据《1996年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课程要达到以下两大目标:

  目标1:

学校课程要为所有学生提供学习和成功的机会。

   目标2:

学校课程应促进学生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发展,使所有学生为未来生活将要面临的机会、责任和挑战做好准备。

    (三)英国义务教育的内容

  1992年,英国开始实施“国家课程”,公立学校必须推行国家课程。

目前,国家课程是英国义务教育课程的主体,也是学校课程中较为稳定的部分。

  国家统一课程主要由核心科目和基础科目构成。

核心科目主要有三门,即数学、英语和科学;基础科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以及体育等。

全国统一课程要求制定全国统一课程标准,所有科目都有确定的要完成的目标。

大多数学生将学习包括核心科目在内的7―8门基础课。

国家课程不是按照学年而是按照“关键阶段”展开的。

  (四)英国义务教育的主要实施途径

  1.公立学校

  公立学校是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

英国的公立学校大致包括三种,即郡立学校、中央直接拨款学校和城市技术学院。

公立学校的类型以综合中学为主。

  2.私立学校

  英国的私立学校被称为“独立学校”,办学经费来自私人。

独立学校拥有较高的自主权,不受政府控制。

学校。

  3.家庭学校

近年,越来越多的英国家长让子女在家中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1996年教育法》,父母对于其子女接受适合他们年龄、能力和倾向的学校教育或其他形式的教育负有责任。

(五)当代英国义务教育的改革发展动向

  1.实施国家统一课程和考试,加强义务教育的中央集权管理

  2.推行教育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1)实施公助学额计划

(2)推行自由入学政策(3)教育督导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3.建立教育行动区,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扶持

  而促使双方共同致力于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4.创设和发展特色学校,鼓励学校关注教育质。

  5.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

  6.对特殊儿童实施一体化教育和全纳教育

  二、法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现状

  

(一)法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整体状况

    法国的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构成。

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却免费实施。

从6岁起,儿童接受5年的小学教育。

中等教育分为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初中学制4年,高中学制3年。

法国的教育从小学到初中是单轨制,高中教育分化为普通高中、技术高中和职业高中三类。

高等教育主要由大学、大学校、短期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法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10年,6—16岁的青少年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分为三部分:

6—11岁为小学;11—15岁为初中;15—18岁为高中,高中第一年属于义务教育阶段。

  

(二)法国义务教育的目的和目标

  1.小学教育的目的与目标

  法国在1989年颁布的《教育指导法》确定了小学教育的宗旨,即:

“使儿童进行阅读、书写和计算的基础学习,扩展儿童对时间、空间、现在世界的事物及自身的理解,通过对外语的入门学习使儿童面向世界。

”当前,法国的小学教育主要强调两点,即教育机会均等与公民培养。

  2.中学教育的目的与目标

  1989年的《教育指导法》强调,初中教育要实现如下目标:

“知识与技能的掌握,学习方法的获得,批判精神的养成,以及感觉和求知欲的发展。

”高中教育的宗旨是:

“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及其推理、判断和交际能力,培养学生的集体协作精神及责任感。

  2006年,法国提出了中学教育的具体目标,即培养学生的7种能力:

①掌握法语;②掌握一门外语;③掌握数学和科学;④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⑤人文素养;⑥参与社会生活与公民素养;⑦自主与创新。

  (三)法国义务教育的内容

  小学阶段的课程主要集中于儿童读、写、算基本能力的培养和运动技能、思维与感官的训练。

  在初中,法语、数学、第一现代外语、历史—地理—经济、公民教育、生物—地质、物理、艺术教育、工艺学、体育运动是必修课程。

初中开始设置选修课,如拉丁语、希腊语、第二外语和第一外语强化等。

此外,还设有音乐班、舞蹈班、双语班、国际班和欧洲班等。

高中第一学年是义务教育的最后一年,开设共同基础课。

  (四)法国义务教育的主要实施途径

  1.公立学校

  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要就近入学,例外情况须经市镇政府批准。

小学教育免费,不但免除学生的学费、书费等,还为部分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很多学区还提供部分文具。

小学教育学制为5年,第一年为预备班,第二、三年为初级班,第四、五年为中级班。

初中招收11—15岁的学生。

接受小学教育后、成绩合格的学生,不需入学考试即可进入初中学习。

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技术高中和职业高中三类

  2.私立学校

  在法国的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不均衡和就近入学原则的限制以及语言、宗教等原因,很多学生选择私立学校。

私立学校的设立条件非常苛刻,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管非常严格。

  与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具有很多特色和优势:

首先,私立学校的学费不高;其次,私立学校比较自由,服务意识强;另外,私立学校在教育质量上更胜一筹,教学方法灵活,更重视每个学生个体的成长。

  (五)当代法国义务教育的改革动向

  1.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义务教育改革

  

(1)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法国连续颁布法律,把中央政府的部分教育权力分配给地方当局。

(2)促进教育公平

  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与民主,法国于1981年开始实施“优先教育区”计划,对于那些学业失败现象严重的地区与学校给予帮助。

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

①增拨教育经费,改善学校的教育环境与教学设备、设施;②增派教师,加强对原有教职人员的培训,提高在优先教育区任教的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对落后地区的支援;③缩小班级规模,减少班级人数,以利于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等。

  (3)提高教育质量

  首先,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

早在1975年哈比教育改革中就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为学习落后者开设辅导课。

以后,法国政府使学生的课外辅导制度化了。

1988年,政府制定了一项针对学业失败的补习计划,将用于学生补课的拨款提高9倍,增加到3亿法郎。

  其次,强调个别化教学。

20世纪90年代,法国中小学开始重视个别化教学,重视学生差异,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指导和帮助。

个别辅导、小组活动、有指导的个人学习、同学科同水平小组教学等教学法大量涌现,运用日益广泛。

  第三,完善学习阶段的划分。

为了使教学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生水平的差异,降低学生学业失败的比例,在每个学习阶段,按学生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同学科、同水平的分组教学。

  最后,针对学业失败集中、严重的地区,法国制订了“优先教育区”计划,在政策、财力、师资与设备方面进行扶持,直至其教育质量有所改善。

  2.21世纪的义务教育改革

 

(2)当前法国义务教育的改革动向

 首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区划分与入学限制。

从2007年开始,跨学区就学的学生数量日益增加,教育管理部门不得不把调整学区布局和入学要求提上日程。

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其一,学校合并与班级合并;其二,建立学校联盟。

  其次,教育质量的提高与改善。

当前,法国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教育质量,包括:

其一,大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善教育效果;其二,精简教师,提高教师质量;其三,改善课时与课程的设置。

  三、德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现状

  

(一)德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整体状况

    德国的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其作用是协助家庭培养儿童。

德国的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

  德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12年(部分州为13年),学生年龄阶段为6—18岁。

义务教育具有两种形式,一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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