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标准工商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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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标准工商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武钢

“标准工商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钢工商银操作的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以支持钢材经销商的发展,服务于武钢,培植我行优质、稳健的客户群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总行控货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武钢“标准工商银”(以区别于其它工商银模式)业务是指武钢股份、经销商、银行三方通过银行融资,完成钢材产品购销的操作方式,即银行基于武钢股份和经销商销售模式,以控制经销商预付货款所对应货权(货物)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以武钢股份、经销商与银行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物流、现金流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的形式,对我行准入的武钢经销商提供的,用来购买武钢股份相关产品的一种短期授信(银票、流动资金贷款),即对武钢工商银业务项下的预付货款和质物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条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是指为经销商向武钢股份订货提供资金融通,武钢股份承诺在所订货物发出之前按银行通知发货或退款,银行根据经销商回款比例或提供质押货物情况向武钢股份发出发货通知的控货融资方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认可的、可签订三方协议的武钢标准工商银合作模式,工商银项下资金仅用于向武钢股份订购钢材产品,工商银合同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所有武钢标准工商银项下的授信业务及用信(含全额质押开票)必须上报分行及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经销商准入原则

第六条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授信业务的客户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武钢业务关系稳定,与武钢建立购销关系原则上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2、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70%以内;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4、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5、商业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商业纠纷;

6、销售渠道畅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7、在我行存入不低于30%的银票保证金,银票项下销售回款必须进入其在我行开立的帐户,并授权我行有权随时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

8、其它条件。

第七条客户、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从业业绩优良,管理能力强。

第三章武钢市场合作协议主体

第八条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融资业务的武钢系列核心企业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及五大区域子分公司,具体为: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天津武钢华北销售有限公司、长沙武钢华中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武钢华东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武钢西南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武钢华南销售有限公司。

第四章仓储方准入标准

第八条仓储方是指本行认可的,与授信客户无关联关系,能够提供专业仓储监管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

第九条仓储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

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物监管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认可为监管方;

2、连续经营年限三年以上,其中经营质押货物监管业务两年以上;

3、合规经营、内部控制严密、管理规范,出库、入库和仓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电子化程度较高;

4、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6、有较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较完善,定期轮岗,且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

7、有较为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8、对本行质押物建有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

9、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与本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过此类业务的监管方、国家储备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可优先选择作为本行工商银授信业务的仓储监管方。

与海关监管仓库合作工商银授信业务应征得海关同意。

第十一条存放本行工商银业务项下货物的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中应属中等以上规模,经营条件上有一定的优势,水、电、消防、环保、防爆等方面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二)所在区域便于本行监控和检查。

(三)库房具备基本的防盗条件,安保人员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值班。

(四)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对存放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必须具备防潮、防霉变、防洪涝、抗震条件。

(五)备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交流畅通。

(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货物进出明细帐,负责存放货物的收、发和日常管理。

(七)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总、分行已准入合作的仓储物流监管方: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661库);

2、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汉阳库、江岸库(663库);

3、湖北省储备物质管理局三三七处(337库);

4、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

5、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货场。

第五章货物质押率

第十三条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授信业务的货物,按货物的类别、品种价格确定或测算最高质押率,合同或物权凭证的质押率不超过70%。

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合同(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

敞口及质押率测算管理由分行控货融资中心确定,分行下柜中心审核,有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本着谨慎的原则,确定质押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质物的种类、市场销售及变现难易程度。

(二)质押各种类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波动区间,价格波动幅度。

(三)当前市场价格相对高低、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走势预测。

(四)处置货物环节是否需要缴纳税费。

(五)影响货物实际价值和变现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六章经销商授信方案

第十五条我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资金、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专用于订购武钢标准工商银协议项下的钢材产品,不得开立除武钢之外的第三方为受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武钢认可流贷项下订货方式的条件下,受信人或其关联公司票据贴现后资金必须汇划入武钢股份帐号以订购合同项下的钢材产品。

第十六条在我行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的经销商,其在我行存入不低于30%的承兑保证金,敞口部分以武钢股份订货合同或其它物权凭证质押。

第十七条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坚持总量控制及经销商授信额度双重控制原则,即武钢标准工商银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余额不得超过对武钢股份核定的控制规模、经销商在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对每一经销商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敞口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经销商上年度月均销售额的两倍。

即经销商授信额度≦2×(上年度经销商月均销售额),或者按照武钢股份当年核定经销商工商银额度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对武钢股份工商银的授信模式:

采用工商银三方协议,武钢在发货前协助银行监管控制货物流向,订货资金项下的全部购销合同第一联质押于我行,有条件的可结合下游客户封闭回款。

客户无法提供保证金或新合同,武钢将直接将货物发往合作协议指定仓库[中国储运总公司汉口分公司(661库)、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663库)及下属的江岸库和汉阳库、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七处、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货场]库区。

第二十条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的经销商,原则上要追加申请人及自然人股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产抵押、法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人)担保、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第七章业务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业务受理。

客户向本行申请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授信业务,除按本行公司客户授信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送审材料外,还应提供武钢股份销售中心工商银合作协议或武钢同意签订工商银的内部签批单,货物所有权、价值、品质的证明材料,仓储监管协议,下游用户企业基本材料等授信所需的信贷文件资料,经办机构初审后受理客户申请。

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

经办机构应按本行授信前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料完整性负责。

其调查重点有:

1、经销商信誉及履约记录;

2、经销商经营情况,经销的主要品种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趋势;

3、经销商的资金财务情况,核实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4、经销商与武钢股份的交易情况及以往的合同履约情况,交易的真实性;

5、武钢股份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6、经销商是否符合我行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准入条件;

7、经销商的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关联公司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调查完毕、编写《授信送审材料》与《立项审批表》报送分行控货融资中心立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立项。

控货融资中心产品经理尽职立项审查,出具产品经理项目流程控制意见书,对产品模式、流程设计、价格建议、风险评价及控制、综合效益、授信方案建议等提出产品经理项目准入意见。

其重点审查:

1、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授信业务的货物情况、商品特性、市场状况等,评估货物价值。

2、武钢股份的经营情况,市场地位,履约能力等。

3、仓储方的市场地位、监管规模、管理水平、监管资格和履约能力等。

4、下游用户企业的市场地位、经营前景、履约能力等。

5、设计和分析监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6、客户在其他银行叙作同类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产品经理立项意见书经控货融资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与项目送审材料一起送交信用审查部审查。

第二十六条信用审查。

信用审查部根据本行授权审批权限、授信流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尽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出具《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签订相关协议。

叙作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的客户在用信前必须签妥核心控货合同或相关协议。

协议文本由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岗尽职审查审批。

控货融资中心人员负责监控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有效面签协议。

具体核保事项,按照分行核保流程规范操作执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下柜。

经办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存入保证金、签订承兑协议、质押合同和业务合作协议书、确认办妥保险手续、担保手续等,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放款中心审核放款。

第二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交付。

分行控货融资中心监控经办机构按照审批通知书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有效送达武钢股份,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确认函或收据原件交分行控货中心保管。

票据有效送达后送票人应该登记《寄送票登记簿》。

第三十条合同质押。

经办客户经理需将订货后取得的订货合同第一联交分行控货融资中心综合岗质押监管;经办客户经理和控货融资中心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敞口台帐、质押合同台帐、寄送票台帐等。

第三十一条发货。

1、叙作武钢标准简单工商银业务的客户需要发货时,应向我行存入比例保证金或全额保证金(由会计结算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提供新的合同第一联置换原质押的合同,并出具《释放钢材提货申请书》,同时经办机构也应向控货中心提交《提货审批表》,控货岗核对符合审查部门规定的质押率的情况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工商银合同发货通知函》,其中一份交客户传递至武钢股份销售中心,通知其发货;另一份由控货中心存档;

2、如未按我行要求存入保证金或提供新的合同第一联置换原质押的合同,我行通知武钢股份销售中心把货物发往我行指定的仓位。

仓库验收入库后将入库单传递至我行,经办客户经理和控货中心登记分行出质材料库存登记簿;客户需要提货且满足我行提货条件时,向我行提交《解除质押申请书》;控货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质押率确定可提货数量,并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提货通知书》(一式两联,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通知仓储方发货;

第三十二条跌价预警。

跌价预警,由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发起,根据盯市结果确定质押率,若质押率上升超10%,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书面同时向经办机构、控货中心综合管理岗和中心负责人发出预警提示,并与综合管理岗督促客户补充保证金或补仓,否则向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催收。

第三十三条银票到期兑付。

分行控货融资中心提前对拟到期银票进行到期提示,经营部门监管银票应于到期前在约定敞口回填时间内存足相应的保证金。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台帐。

在武钢标准工商银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经办机构与控货融资中心应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台帐(分户)和质押物台帐。

第三十五条对账。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定期与客户\武钢股份帐务核对。

第三十六条查库。

经办机构、控货融资中心应对客户的库存情况进行不定期查核;检查中如发现客户、质押货物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本行信用业务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补救措施,向分行做重大事项报告。

具体包括:

(一)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可能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诉讼;

(二)客户不能足额回笼货款或挪用销售货款;

(三)质押货物出现严重滞销或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

(四)其他可能导致融资逾期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盯价及跌价处理。

经办机构、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了解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动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潜在风险。

即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货物当天的市场行情,确保质押货物的质押率在规定范围内;若市场价格与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应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并责成经办机构通知客户补足价值差额。

若市场价格上升,原则上以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逾期管理。

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兑付,经办机构、控货融资中心应在逾期15日内向开票人、保证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控货融资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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