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镇乌沙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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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镇乌沙小学章程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小学章程

(2015年6月18日经第三届第二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6月19日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

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长安镇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小学,英文表述为WushaPrimarySchool,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裕兴路七十六号,邮政编码为523858,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办学理念是为学生的未来奠基,为教师的发展扬帆。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是以德育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充分发挥特长个性,营造适合学生发展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

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塑造学生优良的人格品质。

争当优质资源均衡学校的排头兵,做到学校管理一流,队伍建设一流,教育质量一流,教学设施一流。

落实常规管理,提升课堂质量,深入教改实验,坚持精品特色的教学机制创新,凸显和发展科技、家长学校这两个特色品牌。

第八条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教师的发展目标:

(一)以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为必备的素养,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加强师德修养。

(二)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新需要,把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于教学中。

(三)乐观向上、热情开朗、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行为。

第十条学校致力营造活泼、积极向上的教育教学氛围,让学生们享受到成长的快乐,让老师们收获到事业的成功,凸显“全国优秀家长学校”和科技学校两大特色品牌,凝聚家校合力,提高学生的创造实践能力。

学校的校训:

谦虚、诚实、正直、求真。

校风:

文明、朴实、自主、创新。

教风:

敬业、爱生、严谨、求实。

学风:

乐学、好学、勤学、博学。

第十一条学校校歌为《笔架山摇篮》,学校建校纪念日是每年8月26日。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和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上级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

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课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

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

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建立了学校校园法苑,并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制知识竞答和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了以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和乌沙社区敬老院为主要教育基地,并充分利用好临近的沙角炮台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另外以学校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校少年宫为依托,以各个兴趣班为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创设班级亮点,优化育人环境。

对于班级事务和环境营造遵循无统一主题,炫个人风采和创班级亮点的原则,把权力放给各个班级,充分发挥班主任和学生的智慧,充分张扬文化个性。

学校定期对班级卫生、教室内部板报、过道外墙文化布置等进行评分,致力打造书香教室和文化校园。

第二十七条学校少年宫丰富学生校园业余生活,满足学生的多元文化需求,培养兴趣特长,提高学生在艺术、文学、书法等方面的素养。

第二十八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九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改革考试制度。

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质量自查考核制,每学年开展好素质教育评价工作,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推进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以学评教”的课堂教学评价方式,打造优质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开展“青教师课堂教学技能大赛”和“骨干教师展示课活动”等交流平台,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并配备专门的卫生老师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级部有由级长负责的小药箱,以应对学生突发的疾病。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每学期还会根据具体的活动安排不定时在班级进行文艺大擂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五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有专门的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形成信息化管理的工作网络。

领导小组由正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年级组长组成、信息技术老师。

各部门负责人、各成员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并且定期召开例会,互相交流沟通。

计划制定乌沙小学教育信息化五年规划。

第三十七条学校于每年3-5月举行科技艺术节,11-12月举行体育艺术节。

第三十八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探索,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三十九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区内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委,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结合法制校园的建设还设立了学生的维权小队,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发挥全国优秀家长学校的优势,做强家庭教育品牌。

第六十九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靠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四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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