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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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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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 农村信用社 监管评级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依据
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可以建立一个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分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监管评级对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评价,可以系统地分析、识别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监管评级既是对被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依据,是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两级法人的以县辖为单位评级;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和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以法人为单位评级。
四、评级原则
实施监管评级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操作规程。
在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定性指标的分值原则上不应高于定量指标的原则,即(定性因素得分/相应的权重)<(定量指标得分/相应的权重)。
第二章评级要素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Adequacy
(一)定量指标
1.资本充足率;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资本的构成和质量;
2.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3.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4.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社员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5.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Quality)
(一)定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2.正常贷款迁徙率;
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
6.全部关联度;
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对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2.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3.关联交易程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5.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6.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7.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
(一)法人治理状况
1.基本结构;
2.决策机制与效果;
3.执行机制与效果;
4.监督机制与效果;
5.激励约束机制与作用。
(二)内部控制状况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
1.资产利润率;
2.资本利润率;
3.成本收入比率;
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
1.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2.盈利的质量,以及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3.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
(一)定量指标
1.流动性比例;
2.核心负债依存度;
3.流动性缺口率;
4.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5.(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头寸的能力。
六、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均以一级、二级、三级、四A级、四B级、五A级、五B级、六A级、六B级和六C级表示。
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级别越低表示越需要予以更多和更有力的监管关注。
(一)单项要素评级
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各单项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5%、1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
加权汇总后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七、其他因素(Others)
(一)市场风险状况;
(二)信用社经营的外部环境;
(三)前十名法人和自然人持股社员情况;
(四)信用社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五)信用社及其关系人受到行政处罚、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六)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的报道。
其他因素是指对信用社运行及风险变化可能产生重大积极与消极影响的其他事项。
监管评级人员可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特别是市场风险,在未纳入评级要素之前,监管评级人员可以从定量(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定性(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及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两个方面做出评价。
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信用社监管评级周期一般为一年,监管机构需在一个周期期满后,重新对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
对一家被评级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一般应在下一年度的四月末之前完成。
参与监管评级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在规定时间内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信用社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信用社监管评级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础信息。
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在评级之前,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
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信用社的内、外部审计报告,信用社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信用社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信用社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信用社信息等。
(二)筛选和深入收集信息。
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信用社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信用社的高级管理层和信用社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基础,由信用社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需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分析判断。
信用社主监管员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对评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要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
对于信用社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为不利于信用社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是否有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应视为不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信用社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初步确定评级结果。
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用社的风险状况,按照评价标准与评分原则分别给出各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实际得分,再与该项因素的满分相比求得一个得分率,以判定各因素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正向或负向调整。
评级结果由信用社主监管员提出。
主监管员要力求做到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能够准确反映信用社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在信用社主监管员初评的基础上,由复评工作小组对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
复评工作小组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现场主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组成。
复评小组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如与主监管员初评意见不同,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分类。
四、审核
审核工作由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所有被评级信用社主监管员、复评小组负责人(牵头人)以及资深的监管人员通过评级审核会议集体讨论进行。
评级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
在评级审核的基础上,由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对每个被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直接监管机构要将经负责人审定的评级结果连同主监管员的评级结果、复评意见在2月底之前一并上报银监局。
五、审查确定
各银监局在收到直接监管机构上报的评级资料和结果后,应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全辖评级尺度统一。
审查工作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若干名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资深监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共同完成。
审查的重点是各地对评级尺度的把握情况以及各直接监管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由于初评、复评和审核意见不一致而进行调整的评级项目和结果。
凡审查小组认为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直接监管机构作出解释。
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可责成直接监管机构作出调整。
如果直接监管机构坚持原评级结果,而审查小组认为确需对评级项目和结果进行调整的,由审查小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再对直接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审查工作完成后,各银监局应将审查意见、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审定的评级结果、复评调整的内容及有关情况在3月20日前一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会在收到各银监局上报的评级资料和评级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全国评级尺度统一、评级结果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银监会的审查工作由合作部审查小组负责。
审查的重点是各地对评级尺度的把握情况以及各省银监局对各直接监管机构审核确定的评级项目和结果进行调整的内容。
对于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合作部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报会领导确定。
银监会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须在收到上报的评级资料和结果后一个月内反馈各省银监局。
六、评级结果反馈
各银监局在收到银监会反馈的最终评级结果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一)直接监管机构向被评级信用社通报监管评级结果。
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局反馈的对被评级信用社评级结果意见后,将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书面形式向被评级信用社的理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必要时一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信用社对综合评级结果的处理。
信用社对监管机构通报的综合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信用社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定有重大评级信息遗漏,或者评级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在最终确认监管评级结果后,信用社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七、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审查会议纪要及评级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衡量信用社风险程度的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一级,表示该类信用社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的,对外部经济及金融的动荡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并有很强的竞争能力,能够应付外部环境的变化。
综合评级结果为二级,表示该类信用社是一个各方面比较健全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竞争能力,基本达到良好机构标准,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对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能够在正常运营中自觉采取完善性的措施加以纠正。
综合评级结果为三级,表示该类信用社是一个相对健全的机构,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达到合格机构的标准,虽存在一些缺陷,但完全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加以改善和解决,基本能够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恶化。
监管部门只需引导其落实改善性措施,解决存在的不足。
综合评级结果为四A级,表示该类信用社经营中存在相对明显的问题和缺陷,且这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但仍具备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纠错能力,需要监管部门给予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性措施,以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综合评级结果为四B级,表示该类信用社经营中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和弱点,自我发展能力和自觉纠错能力相对较弱,这类信用社虽能勉强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恶化,但如果不能对所存在的问题予以迅速有效制止,将对信用社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更多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及时有效制止经营中的弱点。
综合评级结果为五A级,表示该类信用社虽能够生存,但发展动力不足,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都比较脆弱,基本无力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恶化和外界环境变化,需要外部给予适当的扶持,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整顿性措施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五B级,表示该类信用社经营中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和重大缺陷,其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都非常脆弱,需要外部给予较多的扶持和采取有效的整顿性措施等方法加以解决。
对存在重大不遵守法律法规行为的信用社,也应该给予这一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为六A级,表示该类信用社存在较多不安全、不健全情况,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如外部环境稍有变化,即可能影响生存。
综合评级结果为六B级,表示该类信用社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特性和数量都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已经面临生存困难,但仍有救助的必要,如果不采取整顿性措施抓紧风险处置,将可能影响行业和区域的正常经济与金融秩序。
综合评级结果为六C级,表示该类信用社面临信用危机,所采取的整顿和救助性措施效果不明显,而且救助的成本相对较高。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提出持续监管建议。
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结合定量指标、定性因素评分及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确定每家信用社监管重点,并提出综合监管计划、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建议,提出检查频率和范围意见。
对任何定量指标、定性因素得分率低和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四级的信用社,应当加强对其单项指标和单项要素的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定量指标、定性因素得分率低和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五级的信用社,应当及时与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定量指标、定性因素得分率低和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六级的信用社,除要求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采取针对性措施外,还应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可行性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监管评级结果在本指引试行期间还应当作为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及机构、新业务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信用社一般是健全的机构,具有令人满意的业绩表现,对于此类信用社,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只需支持和督促其自主采取持续和完善性措施,保持良好的竞争力和服务功能。
综合评级为三级的信用社,通常认为是比较满意的机构,这类信用社不需要监管部门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只需对其经营管理上存在的弱点给予适当的监管关注,督促其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解决存在的弱点。
综合评级为四A、四B级的信用社,通常被认为是低于满意程度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弱点,对这类信用社应在给予足够监管关注的同时,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的治理性措施,克服经营弱点,积极降低风险。
综合评级为五A、五B级的信用社,监管机构应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的同时,提高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
必要时应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综合评级为六A、六B、六C级的信用社,则被认为是问题严重的机构,监管机构应逐家监管。
综合评级为六A级的信用社,应采取扶持性和限制性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其高风险行为,监管机构要定期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以改善信用社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
综合评级为六B级的信用社,监管机构应要求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详细计划,并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力求改善经营状况。
也可责成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派驻管理和给予适当的救助,必要时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
综合评级为六C级的信用社,银监局要会同当地分局和省级联社逐一分析各机构的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救助和综合整治措施,并及时向省级政府汇报。
对共同研究认为救助无望或无救助必要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实施市场退出。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为更加有效的运用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及银监局负责以适当方式向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披露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
为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
直接监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信用社理事会通报被评级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向被评级信用社披露各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
监管机构也不可以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负面评价,对信用社造成不利影响。
为确保信用社内部的保密工作,直接监管机构在向被评级信用社通报评级结果的书面文件中应做诸如“本评级结果系我局依法对你社实施监管评级后形成的,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未经我局书面同意,你社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披露本评级结果及相关内容”等内容的保密提示,信用社理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其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披露,更不可以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定量指标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二、附件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评级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价标准。
三、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四、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银监发〔20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⒈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⒉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工作底稿
⒊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
⒋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附件1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Adequacy)
(一)定量指标(60分)
1.资本充足率(权重50%)
10%以上(含):
100分
8%(含)至10%:
60分(含)至100分
6%(含)至8%:
50分(含)至60分
4%(含)至6%:
40分(含)至50分
3%(含)至4%:
25分(含)至40分
2%(含)至3%:
10分(含)至25分
1%(含)至2%:
5分(含)至10分
0%(含)至1%:
0分(含)至5分
0%以下:
0分
注:
本评级体系中所有的定量指标评分,均按照区间值均匀分布计算。
2.核心资本充足率(权重50%)
6%以上(含):
100分
4%(含)至6%:
60分(含)至100分
2%(含)至4%:
50分(含)至60分
1.5%(含)至2%:
30分(含)至50分
1%(含)至1.5%:
10分(含)至30分
0.5%(含)至1%:
5分(含)至10分
0%(含)至0.5%:
0分(含)至5分
0%以下:
0分
评分原则:
资本充足状况任意一个指标低于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监管周期内任意一个指标低于监管要求且呈下降趋势,对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如果两个指标均不达标且均呈下降趋势,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B级。
(二)定性因素(40分)
1.信用社资本的构成和质量(6分)
主要考察资本构成的规范性、市场价值及稳定性。
评分尺度:
①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应越高;②分析核心资本构成的稳定性时,如果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③分析附属资本构成的稳定性与增长性时,增长性越好,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
分析附属资本构成主要考虑信用社的债务性资本(监管机构确认的信用社以对外承担债务形式持有的资本),包括其市值变动情况和规范性状况;④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对信用社承受风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