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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样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ZC某个、某些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拟定,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构成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8月12日与管理人订立《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合伙合同》及有关补充合同,商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畴内提供资金支持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公司”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三十家公司。

8、“《职工安顿方案》”指经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zc有限公司职工安顿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筹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少清偿能力,FH法院依照债务人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拟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构成联合体团队为ZC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加ZC重整工作中法律、财务有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FH

法院监督和指引下,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履行有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

产经营及职工安顿、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有关各项工作,涉及

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筹划草案论证和制作等。

截止当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毕对ZC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

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本工作。

依照《破产法》关于规定,管理人结合ZC

实际状况,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基本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

专业评估征询结论前提下,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

重整筹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摘要

依照本重整筹划草案,ZC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行:

一、ZC继续履行某些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赚钱能力。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清偿;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若整体资产处置,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

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某些按照普通债权调节清偿。

三、职工债权、劳务公司在ZC厂区工作职工工资,由ZC予以预提,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全额清偿。

四、税款债权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节和清偿:

(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拟定继续履行船舶建

造合同,由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债权消灭,未履

行债权按照别的普通债权调节清偿;拟定弃船,按照别的普通债权调节清偿。

(二)别的普通债权:

(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取)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如下(含20万元)债权某些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某些,以4%比例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清偿;

2.除己预提、预付昀债权(涉及劳务公司在ZC厂区工作职工工资)外,按4%比例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清偿完毕。

 

正文

一、ZC基本状况

(一)工商重要登记信息

(略)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本状况

zc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船厂,创立于1969年,原为xxx交通厅直属公司。

1984年下放NB市,从属NB市机械工业局,1989年成立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浙江船厂为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公司。

1995年起浙江船厂被NB市列为重点骨干公司。

从1996年起,浙江船厂持续被NB市人民政府列入“320工程”公司;,船厂成为NB市百强公司之一;8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IS09002认证证书;2月成立zc有限公司。

后公司历经多次股权变动,公司当前股权状况如下:

(三)申请重整状况

因受到控股公司CH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ZC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

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少清偿能力,奉

化法院依照债务人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

(案号:

201xxxx民破xxx号),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拟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构成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加ZC重整工作中法律、财务有关事务。

(四)资产状况

假设ZC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所有在建船舶和持有订单不再续建,

依照评估机构出具xx评咨字xxx号《评估征询报告书》,经估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1,335,280,387.65元。

(五)负债状况

1.债权申报状况

截至1月13日,共有43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

金额共计.49元,其中:

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为.51

元,申报税款债权为.50元,申报普通债权为.48元。

2.债权审核状况

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54

元,其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为.31元;税款债权为4108641.20元,普通债权为.03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债权总额为.14元,其中已经债权人

批准核减金额为.02元。

此外,债权人己进行申报,但由于诉讼、仲裁未决或其她因素导致债权暂时

无法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81元,其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73元,税款债权为.62元,普通债权为.46

元。

此外,劳务公司在ZC厂区工作职工工资总金额为.77元,

当前该金额己所有预提,其中己确认68671965.53元,尚待确认48498090.24

元。

3.未申报债权状况

依照ZC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6600万元债权未申

报。

(六)职工安顿状况

鉴于ZC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某些员工处在待岗状态,继续营业

劳动力过剩,导致ZC赚钱能力削弱,因而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顿方案》,拟

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经营需要,定岗定编定薪,双向选取录取某些

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管理人及ZC依照《职工安顿方案》对ZC全体职工进行

了妥善安顿,需支付职工工资16539145.35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贴、抚

恤费用等73933680.51元。

当前上述金额己所有预提。

(七)偿债能力分析

经估算,ZC如破产清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

约为1,335,280,387.65元。

在重整期间,ZC因持续经营收入渔业船、spa60#1

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计236,337,837.80元,己支付重整期间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计217,679,847.29元。

因spa60#1船舶己交付,上述201x年x月x日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中应扣除spa60#1船舶变现价值22,257,602.63元。

因继续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己增长,若破产清算,该某些增长成本变现价值预估约为28,411,577.48元。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保证金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金额优先受偿,故保证金己按照债权人申报直接抵冲相应债权,应予以扣除。

故ZC若于当前进入破产清算,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1,271,129,454.89元。

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尚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她财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涉及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尚未申报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某些)清偿比例约为3.47%,详细如下表:

(略)

二、出资人权益调节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节必要性

若ZC进入破产清算,既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己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

配,出资人权益为0。

故为挽救ZC,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

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成本。

因而,本重整筹划草案中同步安排对

ZC出资人权益进行调节。

(二)出资人权益调节范畴

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筹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

整事项,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ZC工商登记上

全体股东构成,即NB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x、xxx。

(三)出资人权益调节方式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若有重整投资人引入,ZC股东应将所持有股

权所有无条件转让给重整投资人,若ZC股东不批准无条件转让股权,有权以

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参加重整,如未能在三十日内出资,视为批准无条件转让

股权。

各股东应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及己冻结或己质押股权解

封、解除手续。

三、债权分类及调节方案

由于ZC职工在本重整筹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己基本安顿完毕,

相应职工安顿费用己依法预提,故本次重整不再设职工债权组,因而,依照《破

产法》规定,本重整筹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节: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04元,其中:

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

权为.31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涉及诉讼、仲

裁未决债权)为.73元,共计6家债权人。

依照《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其中,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

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某些,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

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某些,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

按照普通债权组调节及受偿方案清偿。

(二)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82元,其中:

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为4108641.20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涉及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为.62元,共计4家债权人。

该组债权不作调节,按100%比例钞票清偿。

(三)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为364472.49元,共计414家债权人,其中: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为.03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

债权(涉及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为.46元。

此外,无法就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债权需要纳入普通债权组。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依照ZC实际状况,本重整筹划草案

对普通债权调节如下:

1.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拟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由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债权消灭,未履行债权按照别的普通债权调节;拟定弃船,按照别的普通债权调节。

2.ZC劳务公司除己预提债权外,按4%比例以钞票方式清偿。

3.别的普通债权: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如下(含20万元)债权某些以

钞票方式全额清偿。

(2)起过20万元债权某些,按4%比例以钞票方式清偿。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拟定债权受偿方案

己申报债权在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清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有权优先受偿:

(1)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清偿。

在ZC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手续,并就扫傈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财产单项处置,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3)整体资产处置,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为准。

对于以

(2)、(3)方式清偿,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有

财产担保债权,其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某些,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

承担清偿责任。

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无法就

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某些,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受偿方案

清偿。

2.职工债权、劳务公司在ZC厂区工作职工工资

职工债权、劳务公司在ZC厂区工作职工工资将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

以钞票方式清偿完毕。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将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清偿完毕。

4.普通债权

(1)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己拟定继续履行船舶

建造合同,由ZC继续履行,但不得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主张债权。

原合同

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债权消灭,未履行债权按照别的普通债权清偿。

拟定弃船,按照别的普通债权清偿。

尚未拟定与否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

待拟定后按照同类债权予以清偿。

(2)别的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取):

①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如下(含20万元)债权某些以钞票

方式全额清偿。

超过20万元债权某些,按4%比例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

钞票方式清偿完毕。

②除己预提、预付债权(涉及劳务公司在ZC厂区工作职工工资)外,

按4%比例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以钞票方式清偿完毕。

(二)己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受偿方案

己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待其确认后,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债权人己申报债权,但由于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对管理人审

核认定债权金额有异议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等,所涉债权诉讼、仲裁未决

,待裁决确认后,以最后确认债权性质及金额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同类债

权清偿条件受偿。

(三)未申报债权受偿方案

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在本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筹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同类债权清偿条件

向ZC主张权利。

因而,本重整筹划按照己确认债权受偿方案为上述

(二)、(三)项债权预

留钞票,待其债权获得确认后对其进行清偿。

五、偿债资金来源

依照本重整筹划,ZC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偿还各类债权所需资金来

源为生产经营所得、追讨债权所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或者重整筹划执

行期间若有重整投资人所提供收购资金(重整投资人参加重整方式也许有承

债式、债转股、增资扩股、资产置换等,详细方式在保障受偿率前提下,由管

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协商拟定)。

六、经营方案

为使ZC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赚钱能力,管理人依照ZC实际状况,制定

如下经营有案:

(一)重整筹划执行期间经营模式

在管理人监督下,整合ZC原经营团队,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继续履

行管理人与HJ公司订立《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合伙合同》及有关补充合同,由HJ公司为ZC提供最高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由管理人委托HJ公司对ZC手持船舶进行建造筹划和生产成本管理,并为了有效管控ZC运营成本和产品生产进度,由管理人授权HJ公司负责管控ZC物资配套部和生产运营部业务,对续建过程中运营资金进行资金监管,提高ZC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

对于在建船舶,ZC将结合市场状况以及船东接船意愿,自行融资对在建

船舶继续建造后出售;或与船东及有关方就在建船舶(及相相应库存物资)进

行结算后由ZC代建;或由管理人按市场价处置。

(三)努力完毕其她在手订单

对于ZC现手持但尚未建造订单,ZC将积极与船东交流沟通,同步谋求

保函开具方、代理商等合伙者,在赚钱状况下完毕订单。

(四)引入重整投资人

截至本重整筹划草案提交给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尚未有拟定重整投资人。

为避免ZC进入破产清算,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管理人将继续寻找重整投资

人。

考虑到ZC破产重整期限长,债权关系复杂,工作任务繁重,若在重整筹划

执行期间,顺利引入重整投资人,按照债权最后清偿总额1‰作为奖励予以

支付给联合体团队。

该笔奖励不涉及在第一次债权入会议表决通过联合体团队

报酬中。

(五)追加分派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若无重整投资人进入,生产经营所得、追讨债权所

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之和超过按照本重整筹划草案拟定清偿金额,

ZC将在管理人监督下对债权人再次分派清偿。

再次分派时间节点为资产变

现到账且分派方案公示后六十日内。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若有重整投资人进入,重整投资人所提供收购资

金超过按照本重整筹划草案拟定清偿金额,ZC将在管理人监督下对债权人再次分派清偿。

再次分派时间节点为收购资金到账后六十日内。

七、重整筹划草案表决及批准

(一)分组表决

重整筹划草案分组表决,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过半数批准重整筹划草

案,并且其所代表额度占该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筹划

草案。

ZC股东对重整筹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节事项有异议,应明确表达

不批准,否则视为批准。

因诉讼、仲裁未决或其她因素导致暂时无法确认债权,除人民法院可觉得

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拟定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享有暂时表决权债权

人,按照法院所暂时拟定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参照同类债权分组表决。

虽然最

终确认债权性质或金额与法院暂时拟定存在差别,其所作出表决亦视

为按照最后确认性质及金额表决,不发生变化。

(二)法院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筹划草案时,重整筹划即为通过。

如出资人组就重整计

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节事项未通过,则重整筹划中出资人权益调节方

案不予执行,不影响重整筹划其她内容通过。

管理人将自重整筹划通过之日起

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筹划申请。

某些表决组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管理人将同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表决

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胁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成果不得损害其她表决

组利益。

未通过重整筹划草案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管理人保存申请法院批准重整筹划草案权利。

八、重整筹划调节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如有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投资人应提出本重整

筹划调节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法院批准。

九、重整筹划执行和执行监督

本重整筹划由ZC负责执行,由现ZC经营团队详细负责,管理人负责监督

重整筹划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筹划执行期限为18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筹划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ZC应当严格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延长或终结

如非ZC自身因素,致使本重整筹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ZC应于

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筹划执行期限申请,并依照法院批准执

行期限继续执行。

如本重整筹划在上述期限内己无必要继续执行(如继续执行生产经营风险

过大;钞票流局限性,无法维持ZC寻常正常生产经营;市场行情变化等其她也许

影响债权人利益情形),ZC应向法院提交提前终结申请。

如重整期限届满,仍未引入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组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节

事项;或者重整筹划提前终结,由管理人对ZC剩余所有资产采用拍卖、变卖、

折价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本重整筹划拟定受偿方案进行补充分

配。

ZC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筹划,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祈求法院

裁定终结重整筹划执行。

(三)执行完毕原则

各类债权已经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获得清偿.债权人未受领某些己按照本

重整筹划规定提存。

如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有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投资人收购ZC完毕,

且各类债权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顺序和债权人表决通过清偿比例、方式

获得清偿(涉及提存完毕),即视为执行完毕。

(四)重整筹划执行监督

本重整筹划执行监督期限为18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筹划之日起计

算。

重整筹划执行期延长,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

向管理人报告重整筹划执行状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FH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

管理人监督职责终结。

十、关于执行重整筹划其她事宜

(一)偿债资金分派

每家债权人以钞票方式清偿债权某些,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

债权人进行分派,债权人应自重整筹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

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因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

结、划扣,产生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有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未受领分派资金提存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向ZC受领偿债资金,依照本重整筹划应

向其分派款项由ZC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提存偿债资金自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公示之日起满半年,因债权人自身因素仍不领取,视为放弃受领

清偿款项权利。

己提存偿债资金归还ZC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管理人尚未审查确认债权(涉及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根掘本重整计

划规定预留偿债资金,待其确认后,按照本重整筹划规定同类债权清偿条

件受偿。

己提存偿债资金在清偿后尚有剩余,剩余偿债资金将归还ZC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

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在重整筹划执行完毕公示之日起未向浙

船主张权利,依照本重整筹划为其预留资金将向债权人进行补充分派。

(三)财产保全办法解除依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关于债务人财产保全

办法应当解除。

尚未解除对ZC财产保全办法债权人,应当在重整筹划获得法

院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办法手续。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

ZC破产费用(涉及管理人聘任人员费用、联合体团队费用、中介机构费用

等)按照有关法律及合同规定支付。

ZC共益债务(涉及因继续履行合同所

产生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其她

债务,HJ公司借款等),由ZC随时清偿。

(五)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清偿

依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ZC保证人和其她连带债务人所享有

权利,不受重整筹划影响。

因而,ZC保证人和其她连带债务人仍应向债权

人承担保证和清偿责任。

在ZC依照本重整筹划清偿完毕相应债权前,保证人和其她连带债务人己向

债权人清偿,则相应调减债权人对ZC债权金额,并就调减后债权金额按

照本重整筹划规定进行清偿。

(六)重整投资人股权实现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将继续寻找重整投资人,并与故意向重整投

资人进行协商谈判。

在重整筹划执行期间内,如有重整投资人进入,管理人以为确有必要变更重

整筹划,经偾权人表决通过,可对重整筹划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七)债务减免

按照重整筹划减免债务,自重整筹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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