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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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文件
穗铁院[2007]40号
关于印发《广州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办事处、项目部:
现将《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相关文件《考勤管理规定》(穗铁院[2003]17号)、《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穗铁院[2003]8号)、《短期合同工管理规定》(穗铁院[2003]7号)、《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穗铁院[2002]26号)同时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QB-003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岗位与编制┉┉┉┉┉┉┉┉┉┉┉┉┉┉┉┉┉┉2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4
第五章员工调配┉┉┉┉┉┉┉┉┉┉┉┉┉┉┉┉┉┉┉6
第六章员工退休与离院┉┉┉┉┉┉┉┉┉┉┉┉┉┉┉┉10
第七章劳动合同┉┉┉┉┉┉┉┉┉┉┉┉┉┉┉┉┉┉┉12
第八章员工薪酬┉┉┉┉┉┉┉┉┉┉┉┉┉┉┉┉┉┉┉19
第九章劳动纪律与假期┉┉┉┉┉┉┉┉┉┉┉┉┉┉┉┉23
第一十章生活福利与劳动保障┉┉┉┉┉┉┉┉┉┉┉┉┉┉27
第一十一章考核与评价┉┉┉┉┉┉┉┉┉┉┉┉┉┉┉┉┉┉34
第一十二章奖惩事项┉┉┉┉┉┉┉┉┉┉┉┉┉┉┉┉┉┉┉36
第一十三章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43
第一十四章设计院专家管理┉┉┉┉┉┉┉┉┉┉┉┉┉┉┉┉47
第一十五章职称评定与管理┉┉┉┉┉┉┉┉┉┉┉┉┉┉┉┉48
第一十六章执业资格管理┉┉┉┉┉┉┉┉┉┉┉┉┉┉┉┉┉49
第一十七章人事档案管理┉┉┉┉┉┉┉┉┉┉┉┉┉┉┉┉┉51
第一十八章员工出国(出境)管理┉┉┉┉┉┉┉┉┉┉┉┉┉54
第一十九章附则┉┉┉┉┉┉┉┉┉┉┉┉┉┉┉┉┉┉┉┉┉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设计院人力资源管理,造就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设计院的高效运作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设计院人力资源基本政策,依据设计院的使命、发展战略及企业文化而制订,体现设计院的核心价值观,并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凡与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设计院员工。
第四条 设计院员工的招聘、调配、培训、薪酬福利、考评、职称评定、外事、人事档案管理、离职、退休等事项,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体管理者的职责。
管理者有责任合理安排、指导、支持、激励和评价下属员工工作,对下属员工负有培训、培养和职业生涯规划的义务。
第二章岗位与编制
第六条根据部门职责及业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
第七条岗位系列分为职能系列、技术系列。
第八条职能系列岗位设院长(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副书记)、部门经理(副总工程师)、部门副经理、主管、专员、助理和文员等8个职级。
第九条技术系列岗位设资深设计师(主任勘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设计师(勘测师、工程师)、助理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助理工程师)、绘图员等5个职级。
第十条设置岗位须作岗位工作分析,编写规范的职位及职位族说明书,作为人员录用、付酬、考评及培训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院的经营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制定各岗位编制,保证合理的人员数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各部门增设岗位、增加编制,或对岗位和编制进行调整,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的部门岗位与编制自行设定,但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人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员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招收与录用新员工。
用人部门须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需求制订设计院年度人力资源招聘计划,经院领导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考虑院内人员,从内部调整或晋升;院内无合适人选时,考虑从外部招聘。
第十六条 新员工的招收与录用,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新员工的选择,注重品格、素质、技术水平和潜能以及对设计院文化的认同度。
录用的员工,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和不良嗜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等)。
一般职能(技术)人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部门副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
设计院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异地工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自荐、员工推荐、供需见面会等途径应聘,经笔试、面试或其他测评方式确定拟招人选。
第二十条 员工录用审批权限
员工录用均需由分管人力资源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收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在高等学校接收本科以上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二)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体检不合格、专业课考试1门不及格或3门补考及格的原则上不予接收。
(三)招收应屇高校毕业生,确定人选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设见习期(指导期)1年。
第二十二条 异地工的招收
(一)异地工指在我院工作的非广州市户口的员工。
异地工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计生证(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独生子女证)、《广州市暂住证》IC卡和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招收异地工,须符合广州市异地工招用工种对象及比例等规定。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异地工招用。
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经院领导审批后,到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并保存。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三条 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决定各级人员的晋升与降职。
职务的晋升,提倡循序渐进,但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
第二十四条 依据岗位任职条件,按照“人尽其才、才适其位”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任。
有下列情况的,均须按从事岗位进行聘任与解聘:
(一)员工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职务晋升;(三)岗位调整。
第二十五条 岗位的聘任,不设任职期限。
员工退休、死亡,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位均自动解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评聘分开的原则,对取得专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给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聘任与解聘权限
(一)院领导的行政职务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与解聘。
(二)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其他员工的职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由院长聘任与解聘。
(三)员工党内职务的任免按总公司党委及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用人部门填写拟聘(解聘)人员呈报表,提出聘任与解聘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按聘任权限报批。
(三)发聘任或解聘通知。
(四)职务解聘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未办及未了事项,以及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移交,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返聘人员管理
(一)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用人部门可返聘院内退休人员,或聘用外单位的退休人员。
(二)返聘人员主要为设计院短缺且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专业问题及指导员工开展工作,身体健康。
(三)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返聘意见,填写相关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院领导审批。
(四)返聘人员须与本院签订《广州市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
(五)返聘聘期为1年以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聘期满后如未续聘,则自动解聘。
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本人提出提前解聘的,可提前解聘。
(六)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及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员工调配
第三十条 本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个人能力素质,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配,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员工应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员工调配方式除根据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调配外,还包括内部公开招聘、岗位轮换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聘
(一)为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扩大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空缺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其范围主要为主管及以上岗位。
(二)公开招聘按照制定方案、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综合评定、公告、任前公示和聘任等程序进行。
(三)公开招聘总成绩进入前3名,入选内部人才库。
两年内如有相关空缺岗位,可优先选配。
第三十三条内部公开招聘采用个人自荐和组织选配相结合的方式,经发布信息、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聘任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岗位轮换
(一)岗位轮换指在本院内部同职级、不同岗位之间进行的一种轮换,旨在扩大本院内部交流与沟通,增强设计院活力,并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设计院运作效率和员工队伍素质。
(二)岗位轮换对象一般为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
(三)岗位轮换在各部门内部或部门间进行,轮换的岗位一般应为相关业务岗位。
(四)进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轮换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用人所长、个人服从组织、协商一致、合理调配的原则,并与员工本人的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
(五)岗位轮换一般在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后进行。
(六)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
1、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统筹规划。
部门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综合部提出,经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部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用人部门每年根据岗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及员工年度综合考评情况,提出岗位轮换计划或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
2、员工应当服从轮岗安排,并在接到轮岗任职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岗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对轮岗员工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做好思想工作和跟踪考核工作。
4、用人部门不得借轮岗之机排斥异己,打击报复,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员工借调
(一)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借出)
1、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须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与借用单位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借调。
2、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征求本人意见,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
未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擅自将员工外借调者,须追究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
3、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
被借调员工须协助做好履行协议的工作。
4、员工外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外借期间占本部门编制。
5、员工外借期间的管理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
6、员工外借期满后,须携用人单位所作的书面评价,按时返回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员工回原所在部门工作。
借调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二)我院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借入)
1、确因工作需要,经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可从外单位借调人员。
2、借入人员必须专业(岗位)对口,胜任本职工作,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3、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定。
借入人员占用人部门编制。
4、凡从外单位借调人员,须由用人部门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
5、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由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与借入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协商。
6、借入人员应遵守我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借调期间,若因借入人员个人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工作技能等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用人部门应提出是否终止借调的意见。
7、借调期满后,用人部门应对借入人员的工作作出书面评价,由人力资源部介绍回原工作单位。
第三十六条院内待岗
(一)院内待岗指因企业改革、机构调整、员工个人素质不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员工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且未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待安排新岗位的过程。
(二)院内待岗审批程序。
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员工与企业签订内部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待岗人员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四)待岗人员必须每周回代管部门报到,外出1周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
(五)待岗人员安置期为半年,在此期间给予相应的培训,并与员工内部协商安置。
内部安置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离岗退养。
按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2、自谋职业。
由本人提出,经院领导批准,给予6个月的自由择业期,期间待遇视同待岗。
3、设计院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离岗退养
(一)员工因工伤、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按本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执行)、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出离岗退养的申请。
(二)申请办理离岗退养人员须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交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
(三)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其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离岗退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设计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离岗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如与新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不得从事有损设计院利益的工作或活动。
第六章员工退休与离院
第三十八条 员工退休
(一)员工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退休。
即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须办理退休手续。
情况特殊,延迟退休的,须经院长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
(二)员工退休由院领导审批,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三)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员工本人。
2、员工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按审批权限完成院审批手续后报相关政府部门。
3、退休审批表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三十九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和员工均有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计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
设计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
经有关部门批准,移民定居的人员离职,必须提供有关证明。
(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的审批权限,与员工录用审批权限一致。
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设计院有权予以除名,并停止所有薪保关系,除名通知需书面通知本人并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员工离院
(一)员工批准离职后,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才能离院,离院应办理下列手续:
1、到人力资源部开具离院通知单,到规定的部门会签并归还各种证件及为其工作配备的院财产。
2、完成工作交接。
对未办及未完成事项,以及院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分配有总公司福利房的,其住房按《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穗铁字[1998]第218号)文和劳动合同、住房合同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出境定居离职费)及住房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档案、计划生育等关系的转移手续,到综合部办理党、团和工会等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5、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转移手续。
6、上述手续办完后,到人力资源部归还离院通知单。
(二)无特殊情况有意拖延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
(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未满30天而擅自离院者,作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违约员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终止劳动合同,停止薪保关系。
第七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凡设计院聘用的员工均须签订《广州地铁员工劳动合同》。
员工与设计院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广州地铁员工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及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合同期限
(一)根据岗位职责的复杂程度、所需知识与技能、对设计院的影响和贡献、市场替代性等要素,将设计院所有岗位划分为A、B、C三类(详见下表),该表将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岗位分类一览表
岗位类别
职能系列
技术系列
可签订劳动合同年限
A类岗位
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
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五年
B类岗位
专员及助理
助理设计师、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勘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三年
C类岗位
助理以下
助理以下
一年
(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A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对B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对C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审批,可适当调整合同签订年限。
(四)在总公司各独立法人单位间调动,原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五)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其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设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一)与设计院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设试用期。
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三年期、五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二)已在本单位实行试用后再录用的人员,可不设试用期;设计院急需而引进的人才,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不设试用期。
(三)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不设试用期。
如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设试用期的,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商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四)如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设计院将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停止雇用,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签约乙方必须是员工本人或经本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约甲方为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第四十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员工进入设计院后,设计院在员工提供齐全合法证件后15天内与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属新调入人员,员工个人需及时向设计院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失业证、参保资料等证明。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变更、解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己经完成的;
3、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员工死亡;
5、公司依法被关闭或宣告破产的;
6、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
在员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按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发至员工本人,员工填写续签合同意见后再逐级审批,双方明确续签意向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设计院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劳动合同期限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7、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接到通知方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设计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设计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设计院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设计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9、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设计院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设计院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设计院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5、员工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或属特殊病种范围内的;
3、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员工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七)设计院与员工双方均可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提出解除,应向所在部门提出。
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
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应事先知会工会。
(八)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共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约赔偿及经济补偿
(一)合同期限违约赔偿。
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设计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补充规定如下:
1、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