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职务与法规渔业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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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职务与法规渔业培训
第一章职务与法规
第一节检验与登记
1.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根据造船材料的不同,将船舶分为钢质船舶、木质船舶、玻璃钢船舶、铝合金船舶和钢筋水泥船舶五类。
根据动力的不同,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两类。
2.浮动设施
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国并漂浮
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3.船舶组成
1.主体部分
指船舶主甲板以下的船体。
2.动力部分
指船舶产生原动力的机械设备和产生推进力的推进设备等,主要
包括发动机、推进器及其它辅助装置和设备。
3.设备部分
主要包括系泊设备、锚设备、舵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
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在干舷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的建筑物为上层建筑,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4.船舶尺度
船舶尺度包括长度、型宽和型深。
分为总长(又称全长)、垂线间长、设计水线长及船长。
总长是船舶最前端至最后段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船长是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一般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
如果是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者舵在舷外船,则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
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可按上甲板长度的90%计算。
型宽是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
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型深是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
对无甲板船,应量至舷顶;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应量至甲板表面的延伸线。
5.船舶干舷
船舶干舷是指船中处甲板线上缘量至载重线上缘(或最深作业水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干舷在船体内包含的容积叫做储备浮力,其大小影响船舶安全。
7.使用性能
1.载重量
指船舶的载重能力,通常分为总载重量和净载重量,单位为吨。
2.吨位
船舶围蔽处所容积的指标,通常作为验船、停泊、引水等交费纳税的依据,以2.83立方米(即100立方英尺)为一吨位,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无单位。
3.航速
船舶的速率,以kn(节)计,lkn=1海里/时=1.852千米/小=0.515米/秒。
4.续航力
船舶以一定速度航行,在中途不添加燃料、泼水、粮食以及备品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以海里计。
8.主尺度比
船舶主尺度比是船舶主要尺度的比值。
一般是指船型尺度各参数之间的比值。
1.长宽比
此比值对船舶的快速性影响很大。
比值越大,船舶越费长,快速性就好。
2.型深吃水比
它对船舶抗沉性影响较大。
比值大,则干舷高,储备浮力大,抗沉性好。
在装载一定的情况下,比值过大,则船舱容积就会有浪费。
3.船宽吃水比
它对船舶稳性、快速性、耐波性等都有影响。
一般来说,比值大,稳性好,耐波性差。
比值过大或过小,都会引起阻力的增加,故对快速性,有一定的适宜范围。
4.船长吃水比
它对船舶的操纵性有影响。
比值大,回转性变差。
5.船长型深比
它对船舶的稳性和船体强度有影响。
比值小,稳性和强度偏好。
9.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是经渔港监督机关依法登记,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渔业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以及其他设施。
船舶检验是国家授权或者国际上所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个人,按照公约、规范或者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
10.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对船舶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和监督的过程,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态的文件。
船舶只有经过检验,才能取得相应的船舶技术书。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使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为办理船舶登记、保持航区、降低保险费率、索赔、处理海事等提供便利,保证政府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
11.船舶检验制度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12.船舶设计
设计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的单位设计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建造船长4.5米以下小型非机动木质渔业船舶和主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船长4.5米以下且无上层建筑或者甲板室结构的小型机动木质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以不提交船舶设计图纸。
建造渔业船舶应当优先选用标准船型,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建造。
13.船舶制造与维修
从事渔业船舶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制造和维修。
没有取得《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的单位制造、维修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14.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
施的全面检验。
制造的或者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申报初次检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15.运营检验
营运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
规性检验。
营运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16.临时检验
临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17.检验管理
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
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温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18.检验申报
申报检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递交检验申报书。
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当将检验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应当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申报制造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3)船名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
文件或者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船名审批文件;(4)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6)船舶修造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7)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不进行现场检验时);
(3)船舶修造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19.船舶设备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5米但小于12米有上层建筑或者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业船舶至少按下列规定配备船舶设备:
1.救生设备
船舶在水上救助落水人员或者本船遇难时供人员自救的专门设备及其附属件统称为救生设备,内河渔业船舶救生设备主要是救生圈和救生衣。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触礁、碰撞、火灾等严重事故而必须弃船时,可利用救生设备保障船上人员安全。
因搁浅、人员落水、他人遇难等情况,亦可利用救生设备进行救助。
救生衣是用帆布或尼龙布制成的背心,中间填以塑料、木棉等浮力材料,穿着后在水中能提供浮力,支持落水人员头部出水,浮于水面等待救援。
救生衣应为白色或橙色,它是船舶最简便的必不可少的救生用具。
救生圈是由闭孔泡沫塑料或软木材制成的扁平形圆环(不能用充气式救生圈)。
救生圈应涂以红白色或橙色,主要用于当人员落水时迅速投掷到落水者附近,供落水者暂时借助救生圈的浮力,浮于水面等待救援。
其外径应大于700毫米,不超过800毫米,内径不小于440毫米。
每艘船舶至少应配置1个救生圈,每人应配备l件救生衣。
平常在船舶上应多准备一些废油桶、水桶、泡沫塑料、空木箱,或将2~3根30~50厘米两头封闭的楠竹竹节捆绑在一起,以备船舶意外翻沉时,作为应急之用。
船舶在离港前及整个航行期间,一切救生设备都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2.消防设备
每艘船舶至少应配备2只手提灭火器、1个带绳的消防水桶、1把太平斧。
消防水桶和太平斧可分别用生活水桶和生活用斧代替。
灭火器应为适用型,挂于起居处或机舱处,保证随时取用。
如采用泡沫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9升;如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2千克。
3.航行设备
应配有测深手锤或者测深杆,需夜间航行的船舶应配备探照灯。
4.信号设备
号灯应在夜间显示,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型应在白天悬挂显示。
渔业船舶信号设备配备表
总长小于12米船舶的号;可以相间色罩的马灯或者于电筒代替,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澈分明。
总长小于12米的船舶夜间航行应备有发电设备或者蓄电池,以保证号灯的能见距离。
垂直安装的两盏号灯,其间距应不小于0.6米,最低一盏应在最高连续甲板之上不小于1米处。
对于不在通航水域作业、停泊,或者由其作业性质、作业时间决定而不可能使用某些信号世备时,可以免配。
没有配备夜间航行、作业所需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船舶,不能在夜间航行、作业。
20.检验证书有效期
检验证书的有放期限一般不超过ω个月。
船龄超过12年的船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的顺序申报检验。
21.船名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相体闲植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申请并取得植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然后向陆港监督机关申请并取得渔业船名批准书,才能制造或者购置植业船舶。
从事其他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辅助活动的,应当先向泊港监督机关申请并取得渔业船名批准书,才能制造或者购置植业船舶。
22.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渔港盹督机关管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渔业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作业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关申请。
但在交界水域、共管水域作业的,由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关申请。
作业地所在乡镇为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国籍登记,并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交验下列文件:
(1)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①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②新建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③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所有权的文件;
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明;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5)用于捕捞生产的应当交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用于养殖生产的应当交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23.船名牌和登记证书
渔港监督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船名牌由渔港监督机关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给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应当将船名牌固定安装在船上明显位置于以显示,并在船体显著位置标写船名和“渔业船舶严禁载客”字样。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当持原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24.变更登记
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更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名或者船号;
(2)区县(自治县)境内船籍港:
(3)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
(4)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
(5)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船舶所有人名称或者住所;
(6)船舶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的应当提交船舶技术证书。
25.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理注销登记:
(1)船舶所有权转移;
(2)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6个月;
(3)船舶报废或者拆毁;
(4)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用途的。
转移船舶所有权的,在船舶交付之日前15日内申请;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6个月的以及船舶报废、拆毁的,在灭失、失踪满6个月或者船舶报废、拆毁之日起15日内申请;改为非渔业船舶用途的,在改变用途前15日内申请。
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申请办理的,原登记机关在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节安全监督管理
1.船员
船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船长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高级船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普通船员是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2.渔业船员
渔业船员是经渔港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
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驾驶员、驾机员是渔业船员的船长,履行船长的职责。
3.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驾驶员、驾机员是渔业船舶的船长,履行船长的职责。
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或者驾机员1人,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由渔港监督机关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员人数核定。
4.所有人、经营人的义务
(1)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船员证书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2)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3)不得将船舶、浮动设施交付非渔业船员使用。
(2)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3)不得将传播、浮动设施交付非渔业船员使用。
5.船员义务
渔业船员应当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禁以下行为:
(1)非法载客;
(2)非法载货;(3)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4)不具备夜航、夜间作业条件夜航、夜间作业;(5)酒后作业。
船长(驾驶员、驾机员)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6.船长(驾驶员、驾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负责驾驶、引航,确保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2)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防止水域污染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3)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
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对违法指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4)负责船体、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5)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和到期申请检验手续,保管检验证件、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
(6)发现他船遇险或求救时,除非本船正处于危险中,均应采取积极措施抢救,并及时上报。
本船发生交通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力措施积极指挥抢救,减少损失,并立即上报。
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同意。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详细检查受损情况,按规定提出海事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如系纠纷事故,应会同对方互相检查受损情况,签署记录,并认真搜集事故资料或者证据。
7.船员证书
船员证书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
船员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渔业船员证书分为乙等船员证书、丙等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超过18千瓦不满44.1千瓦的座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丙等船员证书适于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的座机渔业船舶和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普通船员证书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8.申请船员证书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符合“重庆市植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
(3)申请机动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者应当具有不少于1年的船上工作资历,申请非机动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工作资历。
(4)新任职务船员证书申请人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渔业船员证书,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10.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亲笔填写《重庆市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重庆市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1份;
(3)近期正面直边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新任职务船员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学历证明。
申请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可以由渔港监督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填写,由申请人在表内“申请人”栏目签字或者捺手印。
被吊销渔业船员证书者申请考试时,应当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证书吊销机关出具的处罚通知书或者证书吊销证明。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渔业船员证书,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11.理论考试科目
职务船员考试科目:
职务与法规、避碰、实用驾驶、日常维护与应急处置。
普通船员考试科目:
职务与法规、日常维护与应急处置。
每科考试时间60分钟。
每科满分100分,ω分及格。
全部科目及格者为合格。
12.实际操作考试项目
职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
1.航行准备
(1)船体检查;
(2)消防器材检查;(3)救生器材检查(4)救生衣穿着
(5)燃油检查
2.主机启动
(1)泵油;
(2)启动;(3)机器运行情况检查。
3.驶离码头
(1)解缆;
(2)离开码头;(3)驶离过程中不与码头发生触碰;(4)信号
4.直线航行
(1)航行不偏离指定标的;
(2)航行轨迹顺直;(3)航行原则
(4)航速的控制;(5)航行信号
5.转弯与调头
(1)转弯前的准备;
(2)转弯过程中舵角的控制;
(3)转弯过程中旋回半径的控制;(4)调头地点选择
(5)调头操作方法;(6)信号
6.避让
(1)对驶相遇操作;
(2)对驶相遇信号;(3)追越操
(4)追越信号(5)横越操作;(6)横越信号
7.应急处置
(1)要求减速信号;
(2)不能避让信号;(3)遇险信号;(4)减速、停机、倒车;(5)抛投救生圈;(6)抛锚;(7)灭火器使用
8.捕捞伟业
(1)捕鱼信号;
(2)外伸渔具信号
9.驶靠码头
(l)停靠在指定位置;
(2)驶靠过程中不与码头发生碰撞;(3)系缆
(4)关闭机器;(5)进港信号;(6)停泊信号
普通船员、非通航水域船员免除不需要的项目。
13.船员证书审签和换发
持证船员应当每2年参加1次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并在证书签发
第二、第四周年日前30日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申请审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重庆市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特殊安全强制培训成绩合格证明。
持证船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ω日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重庆市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重庆市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3)近期正面直边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
(5)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换证船员的任职情况确定抽考科目。
14.航区(线)变化
航区(线)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非通航水域变为通航水域的,应当重新申请考试发证;
(2)同为通航水域,但航区(线)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考试,但已经考试的内容除外;
(3)通航水域变为非通航水域的,或者同为非通航水域的,可以不再重新申请考试发证,由作业地渔港监督机关在其船员证书上签证确认。
渔港监督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抽考。
抽考合格的予以签证确认,抽考不合格的不予签证。
15.能力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发证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渔业船员的适任能力进行评估: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等事故;
(2)违反规定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3)以其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环境的方式操纵船舶。
评估结果表明船员实际适任能力与所持船员证书明显不符合的,由考试发证机关责令其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直至其实际适任能力符合要求。
16.证书吊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渔业船员证书:
(1)船员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船员证书被吊销的;
(5)本人申请注销的。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注销其渔业船员证书,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17.乡镇船舶
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被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18.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