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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模板.docx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

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有选择是否购买保险的权利。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

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停运损失:

因事故(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客户操作不当致车辆故障或证照遗失等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客户需按照以下约定赔付租车停运损失。

(1)停运损失计算方式:

租赁车辆停运期间同类型车辆的租赁价格价格中较高者×停运天数。

(2)车辆停运天数及损失核定按以下标准预计:

停运情形

停运天数预计

损失核定

A车辆能正常行驶的情况

不需钣金喷漆的损坏

1天

需钣金喷漆

2天

需维修的

2天

需换件的

1天

由出租方界定事故级别,核定停运损失。

B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情况

损坏严重,不能正常行驶

6天

证照遗失,导致不能合法上路行驶

5天

车辆被扣

3天

车辆报废

不低于30天

由出租方和4S店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定损员共同界定事故级别,核定停运损失。

备注:

同时具备前述情形两种及以上的,天数可累加计算;如发生车辆外体损伤,需钣金喷漆且需换件的,停运天数按“2+1=3”天计算。

(3)客户应先行根据由出租方核定的停运损失支付足额押金,办理租车其他费用的结算手续。

车辆修理完成后,车行及时根据实际停运天数与客户结算。

9.违章罚款:

1)客户应为租赁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处罚承担法律责任,并应主动处理违章罚单。

2)出租方在查询或收到客户未处理罚单后,有权直接予以处理或以短信、邮件方式通知客户在指定期限内(限期为7天时间)处理。

客户收到出租方的违章处理通知后,可a.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前往交管部门处理罚单事宜;b.委托出租方代为处理。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视为客户自愿委托出租方代为处理。

3)如出租方直接或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处理罚单的,客户需支付以下费用:

a.违章罚款;b.违章扣分处理费:

200元/分;c.违章罚款代办手续费:

100元/每次违章。

4)出租方将首先在客户支付的交通违章押金中扣除以上费用,之后将押金余额退还。

如预付押金或客户在出租方处暂存的其他款项不足的,客户需现金方式支付给出租方。

10.维修费:

保险理赔范围外事故车辆维修,除误工费外,客户还需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

1).维修费收取标准:

维修费收取,由出租方参照4S店收取标准,请客户还车时预先支付,待实际维修费用确定后多退少补。

2).客户如对预付维修费用的内容或额度存有异议,可经出租方确认后,自行到指定4S店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交还出租方,并持4S店维修发票与出租方进行租车费用结算。

11.车辆加速折旧费:

车辆在租赁期间因事故(包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客户操作不当等遭受严重损坏,且损失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客户应支付相当于定损金额20%的贬值损失。

12.物品损失费:

随车物品在租赁期间遭受损坏或遗失的,客户需根据《验车单》以及出租方当地或最近的同品牌车辆4S店的出售价格进行赔偿。

13.滞纳金:

如客户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费用,出租方将以合理方式进行催收。

客户应当每日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至所有费用结清之日止。

14.其它损失:

将由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15.保险责任

若发生车辆出险,承租方需按照有关保险责任、车辆违章、事故处理的相关说明进行处理:

出租方为租赁车辆购置了相关保险,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标准为每车20元/天。

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出险,客户可在购买保险了我车行的情况下享受下表中列明的相关保险保障(具体投保险种需以生效保单为

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将认为客户自愿放弃享受车辆保险的权利,一切责任客户自行承担。

1)、责任说明:

保险权益及损失赔偿分担列表

保险种类

保额

承租方需承担

保险公司及我车行责任需承担

备注

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中的绝对免赔额2000元

绝对免赔额以外的100%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本身的损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0万元

事故损失中20万以上部分的100%

20万元以内部分的100%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

全车盗抢险

新车购置价(或续保折旧价)

20%

80%

保险免责部分条款有:

1.行驶证,附加税证丢失,各扣除当时车辆折旧价的0.5%免赔责任;2.车匙丢失扣除当时车辆折旧价的5%免赔责任。

全车玻璃单独破碎险

新车购置价

100%

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的损失。

车辆自燃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

100%

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车身划痕险

0元

100%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由客户全额承担。

保险公司认定不予赔偿的事故损失

0元

100%

即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不足额理赔的部分,由客户全额承担。

2)、客户责任:

1、若车辆在事故中损坏需要修理,客户需:

①垫付维修费用(车行向保险公司实现理赔后全部或部分返还);

②支付车辆停运损失;

③支付车辆贬值损失;

④支付上表列明客户赔付额度内的损失;

⑤承担上表列明的保险责任额度外的所有责任及损失。

2、若车辆被盗抢或报废的,客户需支付租赁费用直到公安部门立案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

3、鉴于国家对车辆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以及交通事故对于车辆商业保险费率的直接影响,若车辆于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客户需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事故财产以及人员伤亡损失总额20%的违约金。

车损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客户还应向甲方加付相当于车损20%的车辆贬值损失。

16.事故处理

客户所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关于所承租车辆维修的处理,有如下三个方案供选择:

第一、进入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定损后到车行指定维修地点维修。

选择该方案,客户必须提供索赔所需材料。

第二、由出租方对车辆进行维修,客户需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维修费和停运损失。

第三、由客户在租车期间,或续租车辆后在续租期内自行到合法的具有二类及以上资质维修地点进行维修。

选择该种处理方案,客户无需向出租方支付维修费用和停运损失。

选择第一种处理方案的操作流程

1、车辆出险后客户应立即向警方(简称110)报案,并在24小时内与我公司联系报告情况。

(报案电话:

)根据我公司人员指示进行处理.

2、如果在交通道路上的碰撞事故或轻微人伤事故,无论本车是否有责任、无论第三者车辆是否损坏,希望客户不要私下解决,(私了事故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否则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损失。

3、对于发生在交通道路上本车无责的轻微事故,客户由于缺乏修理费确定的专业知识,往往会发生事故处理后,现场得到的赔偿金不足以用于对车辆进行修理的情形。

因此,建议客户先向我公司服务部工作人员电话咨询。

4、客户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以下,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应当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填写《记录书》,互通联系方式,并立即向我公司报案,双方车辆需保险公司估价、核对后才能修理。

5、在交通道路上的碰撞事故由交警现场处理的,出具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书,一次性赔偿第三者损失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自己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定价后再修理。

6、出现发生在交通道路上的单方事故时,客户必须向交警报案。

出现发生在非交通道路上的单方事故时,必须到当地有关公安部门备案并出具证明,须提供被撞物体的痕迹与车辆损坏部位相吻合的现场,以便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7、由于保险公司只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客户在发生事故后在定损人员确定修理金额后再到我公司指定修理地点修理。

8、客户发觉保险车辆在停车时被撞坏,又无法找到肇事者,应立即拨打110或向当地警方报警,因该类事故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最多只按损失的70%进行赔付。

9、发生单车事故(报110)必须书写出险驾驶员姓名、驾驶何种车型、车牌、出险日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表述车辆和第三者损失情况、部位,书写完毕必须加盖小区物业章(盖章人必须写上情况属实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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