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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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

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

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容:

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对该关联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

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

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

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

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

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

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剂,或初始资金。

但需要注意超额准备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质是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也称基础货币,但不属于一般我们熟悉的“货币”(m1,m2)统计畴。

2、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按比例配备股权性质或类似股权性质的自有资金,能够在危机时刻吸收损失。

所谓吸收损失,是指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可以不用承担偿还或付息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型次级债等),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主要法规依据是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当年12月份补充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反映了巴塞尔三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但还得加上缓冲资本2.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为10.5%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中工农建交+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得再加1%额外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性重要性资本充足率额外要求都必须为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

但后来因为各家银行实际资本压力和支持实体经济宏观环境下,银监会放松了执行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期计划。

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面临的是较为重的监管措施,如果持续恶化,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125%,则会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如优先股会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认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股,或重组,以致强制资产出售等。

3、信用风险比例

主要有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2)贷款拨备率:

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正式引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要求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放宽至2018年底达标即可。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一般来讲,拨备是为了覆盖预期损失,资本金用来应付非预期损失,或者说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较大的情形,称肥尾。

所以拨备应该对应着一定的风险较高的贷款。

贷款拨备率有别于其他几项贷款损失监管指标,因为分母为各项贷款余额(包括正常类贷款),所以实质上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贷款分类没有充分信息,或者说为应付对贷款分类的期性,用2.5%的硬性指标来弥补150%拨备覆盖率的不足。

但2.5%指标对银行而言在经济景气上升期比较难以达到,因为不良率较低,所以银行被迫额外提取。

3)拨备覆盖率: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对于超过150%的拨备可以计入二级资本,从而有助于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拨备覆盖率最早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制之后,为进一步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真实体现其资产状况而提出。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达到100%。

每家银行上市的先后顺序基本上也是其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达标的先后顺序。

拨备覆盖率分子贷款损失的三项构成其实差异非常大。

贷款损失一般准备:

根据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指按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需指出的是,央行定义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有别于财政部(财金[2012]20号文《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定义的一般准备,后者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

金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

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

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此外,需要区分财政部为税收目的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银监会这里为计算拨备覆盖率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

财政部关于税前扣除的最新法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并没有区分贷款质量,只是按照1%比例允银行税前计提。

4、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1)存贷比=各项贷款/各项存款<=75%

存贷比,源于《商业银行法》,是流动性管理中最为古老的一个指标,其局限性在于只考量银行资产和负债当中的一种来衡量,排除了负债中其他项,比如拆借、债券,也排除了银行其他资产,同时也不考虑期限因素。

后来经过一些小的演化,主要是2011年对小微专项债券对应的小微贷款可以从分子中扣除,此后是2014年6月的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简称3号文)有较大调整。

目前,存款一般仅包括企业和个人存款,以及极少数的同业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外资行母行存放),贷款也只包括对个人和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例外,实质上贴入行面临同业风险,但被纳入了贴入行的贷款统计)。

银监会从2010年后陆续将分子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扣除,去年34号文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一种负债,但从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消的概念。

)同时将外币存贷比只作为检测指标,并没有监管要求。

所以目前只有人民币存贷比需要符合75%,而且其构成已经经过多个调整项目。

在谈及存贷比的时候,必须要提及央行在2015年1月中旬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包括2014年12月份的387号文),央行的存贷口径调整在弄清楚上述金融机构分类后就非常简单,一句话概括:

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

各项贷款口径只排除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即只排除银行和央行直接资金往来,银行和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银行投资各类资管、基金子公司产品;银行拆放各类证券期货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银行拆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情形都被纳入各项贷款口径。

但需要注意央行的存贷比口径和银监会存贷比指标是相对独立的2套体系。

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以及符合监管指标,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

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该指标统计30天到期的资产和30天到期的负债比例,又可以认为是短期资产负债比。

该指标好处是简单明了易于统计管理;缺陷在于只统计合约中到期的资产负债,并不考虑如存款提前支取而流失,也不考虑类似活期存款的沉淀率,抵质押融资等因素,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后来引入了新的流动性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

3)关于存款偏离度的236号文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具体要求如下: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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