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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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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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第五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基地申请
第六条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
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
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科技研发类企业为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
第七条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
(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1%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
(四)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10万立方米、5万吨、1万台(套)以上,产品已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
(五)申请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六)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
鼓励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并予以优先支持。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四)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技术标准体系;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同一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第三章评审认定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推荐申报产业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开发、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地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
(二)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实际工程应用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颁发牌匾及证书,并按规定纳入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计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基地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产业基地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第十七条产业基地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并接受监督检查。
产业基地研发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没有省或国家技术标准的,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原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有关规定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进行全面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认定为产业基地;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
1总则
1.0.1为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室外工程)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施工资料管理constructiondocument
对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编制、整理和归档等过程管理活动。
2.0.3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4见证取样witnesssampl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验收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7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8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及说明。
2.0.9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0归档puttinginto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
3基本规定
3.0.1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齐全。
3.0.3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
3.0.4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
3.0.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6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
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3.0.7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8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3.0.9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0.10执行注册师签章制度。
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注册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的规定,凡未按规定在相关管理文件上签章的,或仅有注册师签字而未同时加盖执业印章的,一律视为无效管理文件。
3.0.11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过程,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3.0.12推广施工资料数字化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
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资料宜采用缩微品。
4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职责
4.1.1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见证取样和工程验收工作。
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
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4.1.2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4.1.3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4.1.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1.5对需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1.6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施工资料,并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4.1.7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4.1.8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4.2.1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2.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4.2.3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4.2.4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2.5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
4.3监理单位职责
4.3.1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
4.3.2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4.3.3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4.3.4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等工作,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4.3.5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填写见证记录。
4.3.6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3.7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4.3.8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
4.4施工单位职责
4.4.1应负责施工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
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
4.4.2应负责审查并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4.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至少一套。
4.4.4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5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4.5.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4.5.2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5.3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5分类编号
5.1分类
5.1.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规定,本规程将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组成区分为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和建筑设备安装两大类。
各类施工资料组成表详见附录A。
5.1.2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确定。
5.2编号
5.2.1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代号确定如下:
1建筑结构工程代号为鲁JJ
2桩基工程代号为鲁ZJ
3钢结构工程代号为鲁GG
4装饰装修工程代号为鲁ZX
5屋面工程代号为鲁WM
6给排水及供暖工程代号为鲁SN
7通风与空调工程代号为鲁TK
8建筑电气工程代号为鲁DQ
9建筑智能化工程代号为鲁ZN
10建筑节能工程代号为鲁JN
11电梯工程代号为鲁DT
12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代号为鲁JG
5.2.2施工资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
1施工资料的编号栏位于各表的右上角;
2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空格和横线隔开。
如:
鲁JJ—001—001
①②③
①为工程代号。
②资料组列顺序号,按附录A查询。
③相同表格、相同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
5.2.3同类资料顺序号填写原则:
1施工资料专用表格,均随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蔽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始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
5.2.4无示范表格或由外界各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和文件,应在资料的右上角注明编号或顺序号。
5.2.5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5.2.6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
录。
6资料内容与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施工资料主要包括:
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两大部分。
1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2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过程验收资料和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6.1.2施工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检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6.1.3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由资料管理人员收集、整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6.1.4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6.1.5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6.1.6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至少应整理三套施工资料。
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保存完整的一套。
6.1.7施工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
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6.1.8单位工程外的室外工程、道路、桥梁,工业安装项目内容不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6.1.9工程中出现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或抽样试样,以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6.2施工管理资料
6.2.1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6.2.2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施工组织及监理审批等情况资料的统称。
主要内容有:
工程概况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检测计划及施工日志等。
6.2.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并做出结论。
6.2.4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
6.2.5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其内容应真实。
6.2.6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技术文件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
主要内容有: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
6.2.7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6.2.8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重点部位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分别编制。
施工方案应由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6.2.9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6.2.10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应用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
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字。
6.2.1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6.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3.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施工测量、施工物资和施工记录资料。
6.3.2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各种测量成果记录的统称。
主要内容有: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标高测量记录、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6.3.3施工单位应依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单位工程楼座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00标高的绝对高程,
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6.3.4施工单位应在每层结构实体完成后抄测本楼层+0.500m(或+1.000m)标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6.3.5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填写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
6.3.6设计和规范有要求的或施工需进行变形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观测,记录的内容包括:
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并形成报告。
6.3.7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各种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6.3.8施工物资资料是指反映工程施工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统称。
主要内容有:
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
6.3.9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均属质量证明文件。
6.3.10涉及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
门认可的,应有相应的认可文件。
6.3.11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商检证明、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6.3.12国家规定须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应有认证标志(CCC),生产厂家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3.13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3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4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6.3.14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物资数量、型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并填写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或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6.3.15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对进场物资进行复试或试验;规范、标准要求实行见证时,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3.16施工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查验并签字。
6.3.17施工记录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种内部检查记录的统称。
主要内容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
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