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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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办法doc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作业文件

文件编码:

BH/QHSE/A7.46.8

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

编制人:

王凤臣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审核:

董全利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审核:

王福国

批准人:

马永峰

 

2019-×-×批准2019-×-×实施

────────────────────────────--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发布

发行版本:

A

修改码:

0

文件编码:

BH/QHSE/A7.46.8

页码:

1/

涉海作业安全环保

管理办法

1范围

为了加强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管理,防范生产事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海洋**安全生产规定》、《滩海陆岸**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管理的职责、资质与备案管理、设施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涉海作业单位。

2术语和简略语

2.1本办法采用GB/T24001-2019、Q/SY1002.1-2019、GB/T28001-2001标准规定的术语。

2.2本办法所称涉海作业,是指在滩海和浅海修建的人工岛或海上平台,从事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定向井及其它施工作业。

3职责

3.1公司机关处室职责

3.1.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海作业安全环保实施监督管理。

3.1.2市场与生产协调处(应急办公室)负责涉海作业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

3.1.3劳动工资处负责涉海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涉海作业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管理。

3.1.4工程技术处负责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生产工艺技术管理。

3.1.5装备处负责涉海作业装备和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的管理。

3.1.6**、****工程事业部负责本部管辖的涉海作业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督导检查,参加海上作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1.7其它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有关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的各项管理工作。

3.2涉海作业单位职责

3.2.1从事涉海作业的单位是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的责任主体。

3.2.2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涉海作业安全环保实施具体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本单位海洋**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涉海作业项目备案。

3.2.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本单位涉海作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事故的应急处理。

3.2.4劳资管理部门负责涉海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3.2.5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涉海作业装备和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3.2.6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的各项工作。

4管理内容

4.1资质与备案管理

4.1.1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涉海作业单位应取得海洋**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否则,不得从事涉海作业。

4.1.2涉海作业单位申办许可证时,应首先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

申办许可证的程序是:

a)涉海作业单位按发证机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申办材料。

b)将申办材料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备案。

c)质量安全环保处将申办材料报送地区海监处。

4.1.3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时,涉海作业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地区海监处提交换证申请,如需要延期,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备案,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报送地区海监处办理延期手续。

4.1.4涉海作业单位进行涉海作业前,应提前7日到作业地区海监处办理涉海作业项目备案,并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4.1.5涉海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急救、海上逃生、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四小证”(或“五小证”)后方可出海作业。

4.1.6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环保应知应会教育。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含有硫化氢的钻井作业中,钻井队及相关方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

4.1.7涉海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海洋**安全资格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4.1.8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组织涉海作业单位申办许可证和参加海洋**安全资格培训,并对取(换)证单位和海上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备案。

4.2设施管理

4.2.1涉海作业单位进行涉海作业施工设计时,应严格执行海上作业安全环保设计标准,配备满足海上安全环保需要的设施、器材。

4.2.2涉海作业场所至少应满足以下安全环保要求:

a)钻井井架应在最高处安装符合航空要求的障碍灯。

b)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救生、逃生、通信设备

1)值班室、每个宿舍、厨房,分别配备2个灭火器。

钻台、机房分别配备2个灭火器,并放在易于取放的地点(灭火器的种类、重量按标准配备)。

井场消防器材的配备执行BH/QHSE/A6.4.12《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2)至少4个救生圈(带30m救生浮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

3)按定员(含相关方作业定员)不少于100%配备工作救生衣服;

4)一部甚高频电话或电台(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

5)可供作业人员5天食用的救生口粮、饮用水;

6)急救箱1个,内装常用药品和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

7)测风速仪器。

c)安全标示:

在危险区域以及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语。

d)环保器材:

围**栏(也可由甲方配置)、吸**毡、消**剂及喷洒装置、环保厕所等。

4.2.3涉海作业单位应加强海上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规章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具体执行BH/QHSE/A6.4.3《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和BH/QHSE/A6.4.4《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4.2.4海上钻井设备(井架、底座)、压力容器、火灾和可燃**体探测报警仪、安全阀、救生设备、呼吸器、消防设施、计量器具等,应经过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安全环保管理

4.3.1涉海作业队伍进行海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海洋**作业安全环保规定,海洋**作业未规定时,按陆上**作业安全环保规定执行。

4.3.2涉海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涉海作业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至少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天**预报信息管理制度;

c)安全检查制度;

d)安全会议制度;

e)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f)安全汇报制度;

g)事故管理制度;

h)应急预案和演习制度。

4.3.3涉海作业队伍应建立健全海上作业安全生产记录,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班组安全环保管理记录;

b)灾害性天**、海况等**象记录;

c)安全环保设施受损记录;

d)配备的安全、环保、救生设施、器材的检测、维修、更换记录;

e)安全环保隐患整改记录;

f)特种设备管理档案。

4.3.4涉海作业除了严格遵守**公司“禁令”和公司“规定”外,同时严禁以下行为:

a)在涉海作业场所钓鱼、捕捞、游泳;

b)私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涉海作业场所;

c)不穿救生衣乘船进出涉海作业场所;

d)在人工岛、平台边缘作业的人员不穿救生衣;

e)不乘坐指定船舶进行水上作业或进出涉海作业场所;

f)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或离开涉海作业场所。

4.3.5涉海作业队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储存、使用、处置,主动预防火灾、爆炸、泄漏、中毒、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

具体执行BH/QHSE/A7.46.11《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BH/QHSE/A7.47.6《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防护管理方法》。

4.3.6涉海作业队伍应加强对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及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如实告知相关作业方和作业人员。

具体执行BH/QHSE/A5.3.1《职业安全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BH/QHSE/A5.3.2《〈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BH/QHSE/A5.3.3《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4.3.7含有硫化氢的钻井作业在打开**(**)层前,涉海作业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和钻井队应对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8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交叉涉海作业时,应在作业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作业程序、安全措施、现场指挥人员等,确保海上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4.3.9涉海作业单位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涉海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布置、督导、检查。

质量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涉海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3.10涉海作业单位应加强对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管理,井场内设临时垃圾存放点,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雨措施,防止垃圾散失。

及时将垃圾统一运往甲方指定的垃圾存放地点。

4.4应急管理

4.4.1涉海作业单位应按涉海作业队伍及作业项目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向作业地区海监处备案。

公司制定涉海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2涉海作业单位应根据自身作业特点和环境因素,按照《海洋**安全生产规定》及SY/T6044-2019《海上**作业安全应急要求》确定的原则,编制涉海作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4.3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情:

井喷失控、火灾、爆炸、员工落水、放射源遗散、海洋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遭受自然灾害(地震、海啸、台风、风暴潮、海冰)袭击等。

4.4.4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通信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终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险情的处理程序,应急演习要求等,并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

 

4.4.5涉海作业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习训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当发生涉海作业事故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4.6涉海作业事故的报告、信息发布、事故处理、事故统计等,按公司《海上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其它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5本办法未规定的涉海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内容,如国家和海洋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和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相关程序和作业文件

BH/QHSE/A5.3.1职业安全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BH/QHSE/A5.3.2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BH/QHSE/A5.3.3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BH/QHSE/A6.4.3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BH/QHSE/A6.4.4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BH/QHSE/A6.4.12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办法

BH/QHSE/A7.46.11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BH/QHSE/A7.47.6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防护管理方法

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监总局海洋**安全生产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SY/T6634-2019滩海陆岸**作业安全规程

SY/T6044-2019海上**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5.3相关技术文件

5.4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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