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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历城区建委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建筑、装饰市场管理,对建筑队伍管理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建筑、装饰市场管理;对建筑队伍管理。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科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基建科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节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条至第10条。

四、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施工许可证办事程序

(一)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

劳保费总造价的2.6%鲁政办发[1995]77号

定额测定费总造价的1‰济价费字[2001]370号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办理事项: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执法机关: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科室:

基建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3条、第13条。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

墙材费8元/M2鲁财综[2004]9号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一、办理事项: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处室:

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历城分站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

4、《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历城安监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1)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项目经理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基础、结构、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评估表》报安监站。

3、执法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依据部颁标准,检查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测起重机械、机具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文明施工状况及临时设施的设置,审查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重要岗位人员上岗证等。

4、对存在事故隐患较多的工程,下达“事故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将“隐患整改报告书”一式两份报安监站。

5、对事故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程,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复查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达到合格为止。

6、工程竣工前20日内,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备案。

五、办理时限:

全程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初始登记

—、办理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处室: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历城分站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第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

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43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46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50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申报材料:

单位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必备资料:

l、规划许可证;

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报告、批准书;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8、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五、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历城分站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监督注册。

2、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按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质量监督。

3、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监督部门写出申请应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部门验收并在七日之内通知监督部门进行竣工备案。

六、办理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日之内向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收费项目与标准:

收费依据:

鲁价费发[2001]301号。

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监督费大中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4‰、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75‰、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定比例计收,大型工程不超过l.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

简易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事项:

简易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处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村镇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40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建筑施工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属城镇(村)民房屋的,还需附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书面材料及居(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准于建设的,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施工图上签章。

对不准于建设的,应当给于书面答复。

3、适用前款受理范围建筑工程的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和初审。

四、申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

③建设工程拟建位置地形图(1:

500)一式2份

④建设工程施工图纸

⑤《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⑥建设工程拟建位置的土地有效权属证件

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历城区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2、现场踏勘。

建设管理局派人现场踏勘,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签发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件,对不符和城市规划的给与答复。

3、资料审核。

建设管理局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申报资料。

4、交费领证。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简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齐全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济价费字[2004]48号

收费标准: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5—40元,住宅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5—15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处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村镇科

三、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委关于在全省村镇建设中实行“一书两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拟建位置的土地有效权属证件

3、建设工程有效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拟建位置地形图(1:

500)一式2份

5、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污染的)

8、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1-4为受理前申报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历城区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2、现场踏勘。

建设管理局派人现场踏勘,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签发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件,对不符和城市规划的给与答复。

3、资料审核。

建设管理局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申报资料。

4、交费领证。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齐全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济价费字[2004]48号

收费标准: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5—40元,住宅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5—15元。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委托

一、办理事项: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委托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科室:

济南市历城区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有关标准的通知》

四、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审查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即计划立项文件,在有效期内或已接转至有效期。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1、在有效期内或已接转至有效期。

2、如分期实施,应在附图(拆迁范围内)、附件(规划用地意见)中表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在有效期内或已接转至有效期。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1、应说明拆迁工程的基本情况,拆除总建筑面积、总户数、住宅、非住宅各多少;

2、委托的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名称。

3、货币补偿总额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总量;预计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比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是否足额、到位、监管)和拆迁安置房源的准备情况(是否充足、有证、适合)。

4、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5、制定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和拆迁现场扬尘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其他特殊情况及处理措施。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人应当和金融机构、市建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1、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2、安置房屋是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现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权利人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

3、安置房屋是已建成的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商品房登记发证条件的证明;购买其他单位的房屋,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七)提交其他材料。

1、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及公示情况。

2、拆迁调查摸底表、汇总表。

3、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资质和委托协议。

3、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资质和委托协议。

4、拆迁评估抽签公证书。

5、签订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书、拆迁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协议。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济政发[1993]39号文件和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1、拆迁管理费:

5.6元/m2

2、拆迁委托费:

一次到位安置委托拆迁费12元/m2,先行过渡安置,再行到位安置的增加50%计收。

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办理

一、办理事项:

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办理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处室:

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17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供气。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燃气行业属地管理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

1、燃气供应许可证办证申请;

2、山东省燃气供应许可证申报表;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及聘书的复印件;

4、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6、工商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五、办事程序:

1、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劳动部门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3、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

4、申请经营燃气的单位持《燃气供应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一、办理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二、执法主体: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承办处室:

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17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供气。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燃气行业属地管理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办证申请;

2、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及聘书的复印件;

4、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6、工商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五、办事程序:

1、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劳动部门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3、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4、申请经营燃气的单位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牌匾设置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事项:

牌匾设置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科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城管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

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其建(构)筑物牌匾外形完好。

济建管字[2005]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牌匾的设置应按照《牌匾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由区建设局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四、审报资料: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产权证明材料(涉及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3、拟设置牌匾位置示意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4、拟设置牌匾彩色效果图

5、施工单位法定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五、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

产权人或使用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城管科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察。

2、审批制证。

勘察人员签署现场勘察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核准后,签发牌匾设置许可证,报市建委备案。

3、交费领证。

不缴纳费用,申报单位或业户直接领取牌匾设置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事项:

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

承办科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城管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变更临街门窗,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济建管字[2005]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临街建筑物门窗,确须变更的须经区建设局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四、申报资料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产权证明材料(涉及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3、建筑物位置示意图

4、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拟改造位置彩色效果图

6、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法定相邻人同意改造的书面协议。

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产权人或使用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城管科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察。

2、审批制证。

勘察人员签署现场勘察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核准后,签发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许可证,报市委备案。

3、交费领证。

不缴纳费用,申报单位或业户直接领取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一般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事项:

一般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

承办科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城管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

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产权和使用人持相关资料,属非主要道路的,报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施工手续。

四、申报资料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产权证明材料(涉及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3、建筑物位置示意图

4、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5、拟改造建筑物彩色效果图

五、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

产权人或使用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城管科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察。

2、审批制证。

勘察人员签署现场勘察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核准后,签发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许可证。

3、交费领证。

为缴纳费用,申报单位或业户直接领取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审核

一、办理事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

承办科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城管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道路景观管理规定的内容

《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设施规定的标准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14条2、3、4款规定,受济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管理,须审批前报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

五、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持签有市区交警部门审核意见的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和书面申请到城管科提出申请。

2、签署意见。

勘察人员签署勘察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本部门意见。

3、交费领证:

不缴纳费用。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一般道路挖掘许可证审核

一、办理事项:

一般道路挖掘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

承办科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城管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道路景观管理规定的内容

《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设施规定的标准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济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管理,须审批前报区城市建设管理部审核。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一般道路挖掘审批表

五、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持签有区市政工程管理局意见的一般道路挖掘审批表和书面申请到城管科提出申请。

2、签署意见。

勘察人员签署勘察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发本部门意见。

3、交费领证。

不缴费用。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事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执法主体:

历城区建设委员会

承办处室:

历城区建设管理局村镇科

三、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53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

3、建设工程拟建位置地形图(1:

500)一式2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纸

5、《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6、建设工程拟建位置的土地有效权属证件

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历城区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2、现场踏勘。

建设管理局派人现场踏勘,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签发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件,对不符和城市规划的给与答复。

3、资料审核。

建设管理局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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