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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产法

第六章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5年的分值为6分。

  1998年、2003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2题2分

  2题2分

 综合题

 1题15分

 

  3分

 合计

 3题17分

  6题6分

  3题6分

  最近3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3年指定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

  2004年指定教材的主要变化:

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进行了重大调整。

  2005年、2006年辅导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解释】

  破产程序

  首先是破产条件,破产界限,如果满足条件,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找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接到申请后的七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只要法院决定受理,表示这个破产程序开始。

受理一般情况下,都会宣告破产,宣告后15天内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最后破产程序终结。

  有可能引入和解程序,只有同时满足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企业的主管部门想拯救这个企业,是由主管部门提出一个和解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到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中止这两个条件。

手写图示0601-01

  一、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及其要点(P153)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例题】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1998年)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答疑编号10060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P154)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P154-156)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新增)。

  2.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P155)。

  【相关链接】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

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P173)。

  【例题】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下列各项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的有(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疑编号10060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5.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P155)。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债权申报期限(P156)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到期债权。

  总结:

  ①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应在清算前15天通知,申报债权的时间30天和60天;

  ②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直接通知10天(做出合并之日起的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30天,申报债权的时间30天和45天;

  ③公司解散,直接通知10天(至清算组成立起的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60天,申报债权的时间30天和45天;

  ④公司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通知的时间为10天(做出决议起的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10天

  ⑤公司破产,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手写图示0601-02

  【特殊规定】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8.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2003年新增)。

  举例:

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B分立成C、D;D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由C、D承担连带责任。

B可以向D申报100万的债权

手写图示0601-03

  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2003年重大调整,P157)

  破产企业是“原告”

  破产企业是“被告”

  破产企业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

  1.破产企业是“原告”

  

(1)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手写图示0601-04

  

(2)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举例:

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B到期不付款,A(原告)到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正在审理过程中。

A破产,乙人民法院受理A的破产案件,甲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给乙人民法院。

手写图示0601-05

  2.破产企业是“被告”

手写图示0601-06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

  中止执行。

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举例:

A、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到期A不向B付款。

B作为原告A被告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或者终审判决,A向B总共支付100万元货款,10万的违约金。

A无力支付,于是甲人民法院预将A的办公楼打上封条,拍卖抵押。

但是尚未执行,A的破产程序开始,并由乙人民法院受理,发现有已经审结,但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纠纷案件。

则甲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由B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110万,如果乙人民法院宣告A破产,则终止执行。

手写图示0601-07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首先“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如企业最终被宣告破产,则“终结诉讼”。

  举例:

A、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到期A不向B付款,B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受理了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A的破产程序开始,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乙发现有以破产企业为被告,尚未审结并没有第三人的民事纠纷案件。

则甲应该中止诉讼,如果乙人民法院宣告A破产则终结诉讼。

手写图示0601-08

  (3)尚未审结且有其他被告

  首先“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举例:

A向B银行贷款100万,C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到期不还钱,C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于是B作为原告以A、C为被告,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正在审理过程中。

A的破产程序开始,乙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现有以破产企业为被告尚未审结,又有第三人的民事案件。

  当A的破产程序开始时,甲法院先中止执行,由B向A申报100万元破产债权,假设清偿率为10%,对于不足的90万,B可以向C索取,C拒绝支付,则B继续告C。

则甲人民法院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手写图示0601-09

  3.破产企业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举例:

甲、乙企业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为债务人应当在04年1月1日向甲支付100万元的货款。

如果乙拒绝支付则甲可以对乙提起诉讼。

甲又同时欠A、B、C银行的钱。

三个银行在04年4月1日对甲申请破产,当天人民法院受理。

当甲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于乙的诉讼中断,在6月1日,甲和银行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则破产程序中止,又可以对乙提起诉讼,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手写图示0601-10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P158)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P158)

  举例:

  ①甲企业向A银行贷款(信用)100万元,当甲破产时A银行属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手写图示0601-11

  ②甲企业向B银行贷款(物保)100万元,当甲破产时B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如果B不放弃优先权,设备的拍卖价款如果是100万,全部清偿,则B不享有表决权,如果设备拍卖价款为80万,不足的20万属于B的破产债权。

  ③如果B放弃优先权,则有担保视为无担保,B享有表决权。

  甲企业向B银行贷款(无担保)100万元,(厂房抵押)50万,当甲破产时C银行属于双重身份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无担保的部分);

  ④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D为保证人。

D如果偿还则享有表决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

(2002年)

  A.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B.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C.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答疑编号10060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P159)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例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有( )。

(1999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1/2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疑编号100601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总结】临时会议

  ①临时股东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

  ③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

  ④临时债权人会议

手写图示0601-12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59)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

  【例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2000年)

  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B.讨论决定破产宣告前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费用的支付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答疑编号10060105: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D

手写图示0601-13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P160)

  

(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001年单选题)。

  【例题】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

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下列各项中,不能通过的情形有(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答疑编号10060106: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手写图示0601-14

  6.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P160)

  

(1)无论是表决时反对决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均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但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

  五、和解和整顿(P160)

  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进行整顿。

  2.债权人会议(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后,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例题】被申请整顿的国有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至此,破产程序终结。

( )

  [答疑编号100602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P161)

  

(1)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举例:

甲企业欠A银行100万、B银行200万、C银行300万。

甲企业的上级部门提出债务减免40%,A反对,B、C同意。

则和解协议成立,和解协议成立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必须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如果甲企业在整顿,甲和D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需要向D支付100万的材料款,必须足额支付,D不受和解协议约束。

手写图示0602-01

手写图示0602-02

  

(2)债务人应当也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

  举例:

甲企业欠A银行100万、B银行200万、C银行300万。

甲企业的上级部门提出债务减免40%,A反对,B、C同意。

甲向A偿还60%,却给B、C偿还80%,该清偿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应公平给全体债权人清偿。

手写图示0602-03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者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债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4)如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即仅对个别债权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的个别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举例:

甲企业欠A、B、C银行债务。

甲企业的上级部门提出债务减免60%,A反对,B、C同意。

甲向A偿还10%,却给B、C偿还60%。

这种情况下,A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手写图示0602-04

  4.整顿的终结条件(P162)

  

(1)不执行和解协议

  【解释】不管破产企业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客观上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就应当终结整顿。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解释】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标准是“经营亏损继续增加”。

  (3)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

  【例题】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非因自身过错,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终结企业整顿。

( )(2000年)

  [答疑编号100602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六、破产宣告(P163)

  1.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相关链接】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其它裁定不服的,只能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手写图示0602-05

  2.破产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3.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例题1】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破产企业的人员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 )(2000年)

  [答疑编号100602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解析】清算组成员不包括人民法院的人员。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法定的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该机构是( )。

  [答疑编号10060204:

针对该题提问]

  A.债权人会议

  B.人民法院

  C.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D.破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B

  【总结】

  ①个人独资企业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②合伙企业

  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由部分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③公司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董事或者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清算委员会:

合营企业董事担任,如果不能担任时,可以请聘请中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参加。

  ⑤外资企业:

  清算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部门的代表

  ⑥破产

  清算组:

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中指定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手写图示0602-06

  七、对尚未履行的合同的处理(P165)

  1.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经济损失的,以“实际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举例:

A、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且A支付10万元的定金,违约金为30万。

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时,A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

B只能以实际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手写图示0602-07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

(2002年)

  [答疑编号10060205:

针对该题提问]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以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原则,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C

  【例题2】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2004年)

  [答疑编号10060206:

针对该题提问]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答案】D

  八、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重点)

 全部财产的可变现价值(A)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B)

 +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C)

 =破产财产(D=A—B+C)

 —破产费用(E)

 —应付工资、保险(F)

 —应付税款(G)

 负债总额(I)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B)

 —应付工资、保险(F)

 —应付税款(G)

 =可以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H=D—E—F—G)

 =破产债权(J=I—B—F—G)

手写图示0602-08

  

(一)破产财产的界定(2003年重大调整)

  1.破产财产的基本构成(P165)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举例:

甲企业于4月1日被宣告破产,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该企业银行存款利息在此期间取得的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甲企业欠银行贷款1000万元,银行的贷款的利息只计算到破产宣告日,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属于银行的破产债权。

手写图示0602-09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应计入破产财产的特殊项目(P166)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手写图示0602-10

  

(2)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举例:

A、B、C、D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B按照公司章程以100万的设备出资,乙为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供保证,成立半年后E加入。

但三年后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B出资设备出资时只有30万,B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需要其补交70万元,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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