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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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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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对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24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教育厅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且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影响恶劣的或屡教不改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解聘

2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20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省教育厅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3

对幼儿园违规办园的处罚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

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停止招生

对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3

对幼儿园违规办园的处罚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4

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省教育厅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教育厅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省教育厅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7

对职业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31条: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省教育厅

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8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省教育厅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省教育厅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省教育厅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8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省教育厅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省教育厅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省教育厅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8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省教育厅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省教育厅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轻微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实施主体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9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教育厅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9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省教育厅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较轻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逾期不改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9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省教育厅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教育厅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没有造成后果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有违法所得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9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罚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8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教育厅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并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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