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JL6标监理安全培训一11页word.docx
《GGJL6标监理安全培训一11页word.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GJL6标监理安全培训一11页word.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GGJL6标监理安全培训一11页word
贵广铁路GGJL-6标监理安全培训
(一)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吴瑞勇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2019年7月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1劳动安全卫生
1.1一般规定
1.1.1建设各方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2建设各方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为参建人员体检。
1.1.3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根据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以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1.1.4发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隐患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2职业病防治
1.2.1参建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1.2.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
1.2.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2.4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1.2.5对施工中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1.3传染病、流行病防治
1.3.1开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1.3.2定期对参建人员体检,并视情况及时接种疫苗。
1.3.3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卫生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蚊、蝇等病媒昆虫。
1.3.4在传染病、流行病爆发期应提前采取防疫措施,控制其发生。
1.3.5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1.3.6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经常打扫清理。
1.3.7炊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健康证上岗。
1.3.8对传染病的患者,应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治。
对患者物品及工作、生活场所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1.3.9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1.3.10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时,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1、限制、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
2、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3、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1.3.11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按规定上报。
1.3.12公共食堂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2施工用电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2.1.2当采用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系统时,应执行《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5-2009)有关规定。
2.1.3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以下,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1.4施工现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
2.1.5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2.1.6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2.1.7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1.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
2.1.9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2.1.10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2.1.11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1.12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严禁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严禁用水进行灭火。
2.1.13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方可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2.1.14电气装置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严禁强行合闸。
2.1.15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2.1.16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在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2.1.16规定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
表2.1.16施工现场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规定
序号
地区年平均雷雨日(d)
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m)
1
≤15
≥50
2
>15~40
≥32
3
>40~90
≥20
4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2.1.17雷雨季节前,避雷装置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量测接地电阻。
雷电后,应对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2.2配电线路
2.2.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绝缘导线。
2、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
3、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
2.2.2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
2.2.3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2.4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缘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其值应符合表2.2.4-1的规定。
表2.2.4-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
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2.4-2的规定。
表2.2.4-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4.0
7.0
7.0
3、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4、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2.4-3的规定。
表2.2.4-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2.2.5施工用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沿地面明设,当必需明设时应加设防护管。
2、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3、穿越建筑物、铁路、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加设防护管。
2.2.6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0m。
2.2.7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以及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
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2.8竖井、垂直孔洞内的电缆线路应分段固定。
2.2.9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2.2.10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档距内,架空线不应有接头。
2.3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2.3.1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护通道,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2.3.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
3、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4、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如图5.3.2所示。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
2.3.3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2.3.4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需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
2.3.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1.2~2.0mm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2.3.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2.3.7配电箱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
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
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
2.3.8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2.3.9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有防雨措施,严禁放置杂物,并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2.3.10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
2.3.1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2.3.12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
2.4照明
2.4.1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能满足相关作业的需要。
2.4.2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应为220V。
2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
3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
4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24V。
5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12V。
2.4.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2.4.4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2.4.5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飞行器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
3施工现场防火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消防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3.1.2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3.1.3施工现场应划分防火责任区,应根据现场需要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3.1.4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3.1.5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3.2办公生活区防火
3.2.1施工现场房屋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2施工现场房屋内装修、装饰应选用不燃、难燃的合格材料。
3.2.3电器取暖设备无人监控时应断电。
3.2.4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应与易燃品隔离,并设负责人及值班人员。
3.2.5应设消防通道,室外宽4m,室内宽0.9m,并保持畅通。
3.3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
3.3.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禁火区,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3.2现场应在明显易取处设置灭火器、水桶、沙箱、锹、耙等防火专用工具,并有防雨防冻措施,同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状态完好。
3.3.3在仓库、油库、配电室、木工作业场所、焊割现场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地点严禁动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上述场所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3.3.4焊、割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现场下方和周围的易燃物清理干净。
当无法达到要求必须作业时,应采取浇湿、隔离等安全措施。
作业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现场,在确认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方可离开。
3.3.5焊、割作业严禁与涂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3.3.6焊、割作业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3.3.7喷漆、涂漆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油漆挥发气体浓度达到极限,引起火灾或爆炸。
3.3.8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3.3.9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3.3.10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3.3.11熬制焊锡、绝缘胶、硫磺、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且应避开地下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