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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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赤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赤峰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及应急相结合,常态及非常态相结合,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赤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县两级管理,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遵循单位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组织机构

   2.1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响应办公室”)、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监测处理组。

   2.2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本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应急响应预案的演习和应急人员的培训;

   (4)负责向社会公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5)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3应急响应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2)具体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参及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4)负责及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监测处理组的联络工作;

(5)负责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7)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实战演习方案等具体工作;

(8)对全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9)完成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值班电话:

12369环保热线。

2.4各部门职责

   2.4.1环保部门职责

(1)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现场;

(3)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4.2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2)参及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2.4.3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参及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遇有突发事件,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设置警戒线。

2.4.4现场应急监测、处理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监测、处理组由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相关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市内从事辐射技术研究、辐射监测、辐射防护、职业病防治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

其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和分析核技术应用单位的安全参数及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及应急监测方案;

(2)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3)对事故现场的污染进行处置;

(4)协助编制及修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承担全市应急响应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工作。

2.4.5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应急响应组织机构;

(2)及时向市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

(3)负责组织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4)完成市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运行机制

3.1 预防及预警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中可能造成突发辐射事故单位的普查,建立重大污染源数据库。

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职责,严防各种突发辐射事故的发生。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各旗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同时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2.3 应急响应

   当核实我市境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应急响应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通报应急监测组、现场应急调查处理组及其他应急人员,进入预警状态。

(2)应急响应办公室、应急监测组、现场应急调查处理组应根据掌握的事故基本状况,按照职责分工,为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好随时赶赴现场的准备。

(3)现场应急调查处理组赶赴现场后,应进一步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根据事故的性质、状态积极研究对策,为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并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监测结果,评估和预测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众需采取的防护措施提出咨询意见,为发布稳定事态的信息提供参考意见,对回收失控的放射性物质提出屏蔽、隔离、封装、现场清洗除污的处置建议。

(4)现场应急监测组赶赴现场后,在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下,迅速对可能被污染的地面、水体、空气以及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查清辐射危害的种类、范围、程度;测量人员体表污染、内外照射剂量和环境介质、食品的辐射水平,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处置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同时,根据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的指令,对回收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实施屏蔽、隔离、封装处理,对污染的现场进行清洗除污。

(5)应急响应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协调和保障现场应急调查处理组组、现场应急监测组、公安、卫生部门的现场工作。

3.2.4 应急结束

   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内。

   具备以上应急终止条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及时发布应急终止令,并报自治区环保厅,通报事故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3.2.5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辐射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辐射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2.6调查评估

  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2.7信息发布和通报。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的有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应急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

4.1装备保障

   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助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质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

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辐射事故的抢险和救助。

4.2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

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3治安保障

   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5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质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类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5.2预案演练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3奖励及处罚

  在对参加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辐射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预案由赤峰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6.3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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