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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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 

  ,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

 

  ,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小类

一、二类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科研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他商务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R21

R12/R2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W1

W2

W3

M1

M2

M3

居住用地

一、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11/R21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

×

×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A21

×

×

×

×

×

×

×

×

文化活动用地

A22

×

×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

×

×

×

×

×

×

×

×

×

批发市场用地

B12

×

×

×

×

×

×

×

×

×

×

×

×

×

×

×

×

×

×

餐饮用地

B13

×

×

×

×

×

×

×

×

×

×

旅馆用地

B14

×

×

×

×

×

×

×

×

×

×

×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B21

×

×

×

×

×

×

×

×

×

×

艺术传媒用地

B22

×

×

×

×

×

×

×

×

×

×

其他商务用地

B29

×

×

×

×

×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B31

×

×

×

×

×

×

×

×

×

×

康体用地

B3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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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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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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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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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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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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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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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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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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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工业用地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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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用地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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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①●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有条件兼容。

 

  ②有条件兼容:

用地兼容性需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

 

  ③为保障基本社会公正与城乡环境品质,本表中未列入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类设施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不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其他性质用地有条件可兼容上述性质用地。

 

  ④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改造区

新建区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用地

低层

≤40%

--

≤1.3

≤35%

--

≤1.3

多层

≤35%

--

≤2.0

≤30%

--

≤1.8

高层

H<60米

≤35%

≤18%

≤4.0

≤30%

≤18%

≤3.5

H≥60米

≤30%

≤18%

≤4.0

≤25%

≤18%

≤3.5

纯商业金融业用地

多层

≤55%

--

≤3.0

≤50%

--

≤2.5

高层

≤45%

≤20%

≤5.0

≤40%

≤20%

≤4.5

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多层

≤50%

--

≤2.5

≤45%

--

≤2.5

高层

H<60米

≤40%

≤20%

≤4.5

≤35%

≤20%

≤3.0(3.5)

H≥60米

≤35%

≤18%

≤4.5

≤30%

≤18%

≤3.0(3.5)

办公建筑用地

多层

≤45%

--

≤2.5

≤35%

--

≤2.0

高层

≤40%

≤20%

≤5.0

≤35%

≤20%

≤4.0

宾馆、酒店用地

多层

≤45%

--

≤2.5

≤35%

--

≤2.0

高层

≤45%

≤20%

≤5.0

≤35%

≤20%

≤4.0

科研设计用地

多层

≤40%

--

≤2.5

≤30%

--

≤1.5

高层

≤35%

--

≤3.5

≤25%

--

≤3.0

高等学校用地

--

≤3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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