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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合同范本模板

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协议条款

按《水利部相关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知(水建管[]629号)

1 通常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 词语定义

  1.1.1 协议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文件,包含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

指列入协议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列入协议招标图纸已成为协议文件一部分,含有协议效力,关键用于在推行协议中作为衡量变更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定进入协议投标图纸亦成为协议文件一部分,用于在推行协议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条件进行施工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 协议当事人和人员

  1.1.2.3 承包人:

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签字当事人。

  1.1.2.5 分包人:

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从承包人处分包协议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署分包协议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0 永久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协议工程永久征用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

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协议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协议要求退还场地。

  1.1.4 日期

  1.1.4.4 完工日期:

即协议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协议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日期为准。

  1.1.4.5 缺点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推行第19.2款约定缺点责任期限,包含依据第19.3款约定所作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因为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按第11.3款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内签发施工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同意后实施。

 1.7 联络

  1.7.2 第1.7.1项中通知、同意、证实、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协议约定时限立刻发出和回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不然,由此造成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 专利技术

  1.11.4 协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专利技术,发包人应办理对应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条件使用,并负担使用专利技术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2 发包人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协议双方签署协议协议书后14天内,将本协议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部署范围和界限及其相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图纸和汇报,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2.7 组织完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立刻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 监理人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受协议约定权力。

监理人权力范围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紧急事件时,在不免去协议约定承包人责任情况下,监理人能够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降低这种危险所必需进行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也应立刻遵照实施。

监理人应按第15条约定增加对应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4.1 承包人通常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以及监理人依据第3.4款作出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点。

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协议工作所需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协议约定负责临时设施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 工程维护和照管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协议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还有部分未完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确保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协议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协议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分包应遵照协议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严禁承包人将本协议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分包人应含有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含有负担分包工程施工能力。

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任务。

  4.3.7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协议要求期限内完成协议中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发包人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承包人应负担指定分包所增加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与其分包工作相关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负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该签署分包协议,并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分包协议必需遵照承包协议各项标准,满足承包协议中对应条款要求。

发包人能够对分包协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承包人应将分包协议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要求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实施以及分包人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施工活动。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碰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合理方法继续施工,并立刻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有权依据第23.1款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监理人收到这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基础上,根据通用协议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协议工作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

7 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依据协议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权利,并负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含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负担对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无偿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协议相关其她承包人使用。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协议协议书签署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8天内,将施测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协议实施期间,监理人能够指示承包人进行必需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相关资料。

承包人为本协议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同意,并应向监理人提交相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 发包人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推行安全职责。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安全责任推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监理人监督检验不减轻承包人应负安全责任。

  9.1.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正确、完整,满足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9.1.5 发包人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协议约定计量支付要求,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确保安全生产方法方案。

工程开工前,就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方法进行全方面系统部署,深入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立案资料。

 9.2 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推行安全职责,实施监理人相关安全工作指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法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承包人。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题安全检验,并做好安全检验统计。

  9.2.10 承包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方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应编制专题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同意。

对专用协议条款约定专题施工方案,还应组织教授进行论证、审查,其中教授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订本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步骤进行监控,配置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依据本工程特点制订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立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刻开启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要求推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协议约定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水土流失灾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水土保持方法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组织机构,制订创建文明建设工地计划和措施。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计划和措施,推行职责,负担对应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方法。

  9.8.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编制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方法,制订对应度汛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 协议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指示,编制具体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承包人,不然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同意。

经监理人同意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协议进度计划,是控制协议工程进度依据。

承包人还应依据协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具体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协议进度计划修订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与第10.1款协议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申请汇报,并附相关方法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汇报后14天内批复。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协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批复。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有效方法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方法汇报提交监理人审批。

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约定办理;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需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内容和期限,并依据协议进度计划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按下表约定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含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以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时限内提交修订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确保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完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 开工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需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约定,与协议双方约定或确定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立刻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书面汇报,报送监理人。

书面汇报应说明不能立刻进场原因和补救方法,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担。

 11.2 完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时限内完成协议工程。

协议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协议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4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协议通用协议条款第12条约定,立刻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方法。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立刻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考本协议通用协议条款第21.3款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协议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范围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提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紧工程进度方法和修订协议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负担承包人由此增加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对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含:

  

(1)提前时间和修订后进度计划;

  

(2)承包人赶工方法;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条件;

  (4)赶工费用(包含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责任

  因为发包人原因引发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引发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责任:

  

(1)因为发包人违约引发暂停施工;

  

(2)因为不可抗力自然或社会原因引发暂停施工;

  (3)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它因为发包人原因引发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3.2 承包人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质量检验机构,配置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建立完善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确保方法文件,包含质量检验机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验人员组成、质量检验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协议技术条款)约定时限内批复承包人。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工程、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工程、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定。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发包人按相关要求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相关要求完成份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相关要求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成约定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刻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汇报。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要求推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点进行立案。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点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推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完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点处理立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协议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

安装前,承包人应检验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统计,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监理人实施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统计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 变更范围和内容

  在推行协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根据本款要求进行变更。

  

(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它特征;

  (3)改变协议工程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施工时间或改变已同意施工工艺或次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额外工作;

  (6)增加或降低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关键项目工程量超出其工程总量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

(1)~(6)目变更内容引发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单价。

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范围并达成要求规模标准,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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