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漏税的手段及防范本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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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漏税的手段及防范本科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企业偷漏税的手段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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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偷漏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其历史和税收同样悠久。

同时,偷漏税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当前,偷漏税行为在世界各国都很普遍,即使是以法治著称的西方发达国家,偷漏税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

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每年因偷漏税而损失的税收超过一万亿美元。

这种趋势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偷漏情况更加严重。

据有关资料显示22个人均GNP在8,600美元以上高收入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西班牙、以色列、新西兰、新加坡)及10个人均GNP在2,700~8,6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智利、希腊、匈牙利、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南非、委内瑞拉)的税收流失一般在35%左右,9个人均GNP在700~2,700美元的中等偏低收入国家(包括哥伦比亚、泰国、捷克、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波兰、俄罗斯、土尔其)及5个人均GNP在70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包括埃及、印度、肯尼亚、巴基斯坦、赞比亚)的税收流失率则在35%~60%。

由此不难看出,国外的偷漏税现象是相当普遍的[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1994年税法改革基础上所形成的现行企业所得税体系,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过卓越的贡献。

但同时也应看到,企业所得税从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以来,偷税、漏税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成为阻碍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疾。

近年来我国偷税现象日益严重,罪案呈上升趋势,且数额巨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给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4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50%以上的中小企业,8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2]。

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偷漏税行为,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建议,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税收,偷税,漏税,防范措施

 

 

绪论

大量的偷漏税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税收流失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由于税收流失,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危及经济活动的公平性,进而导致资源配置失去效率,宏观调控失去财力基础。

一是对财政的影响。

就财政影响而言,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反映在财政收入难以保证数量和稳定上,由于偷漏税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势必影响国家重大宏观经济支出和政府财政的经常性支出。

二是对经济活动水平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各经济利益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应给予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败。

然而由于税收流失,使同一性质、同一规模的企业在同一税收面前不能平等,势必引起企业成本不同,成本高的企业在价格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偷漏税通过影响经济利益主体产品成本,进而影响市场占有率,最终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优胜劣败是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然而由于偷漏税的存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优胜劣败现象被严重扭曲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小企业、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成规模的企业与大而优质品牌厂商争原料、争市场,这些劣质的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下去“法宝”之一就是偷漏税,从而使其税收成本极小,在竞争中占有不正常优势,落后得到了保护,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是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财政收入不足的后果,除了不能满足经常性财政支出的需要之外,就是宏观调控的财力基础不能保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结构、生产力布局乃至居民收入分配,都离不开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

因此,偷漏税将直接影响和危及宏观调控。

偷税现象日益严重,罪案呈上升趋势,且数额巨大,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力与利益,应该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防范工作。

本文在详细的分析了企业偷漏税的手段之后,提出一些相关建议,认为针对企业偷漏税的种种成因,国家则应该出台一些防范政策,如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等。

在对企业偷漏税行为进行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双重防范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企业偷漏税现象泛滥的现状,维护国家的基础。

1企业偷漏税手段

1.1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

纳税人以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最具有代表性。

纳税人为偷漏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以做假账的手段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其常见手法有:

内外联系型(也称为AB账)

设置内、外两套账,内、外账之间相互关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

通常外账的账务处理只针对开具发票的部分作销售收入,根据购进相关票据做账务处理,同时按收入来倒算产品成本和生产成本,并以此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

对内账的处理是将企业所有的销售、购进、费用支出进行全面核算,真实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对于内账取得的收入一般通过收取现金存入个人储蓄存折或者直接汇入个人账号,当企业需要资金支付日常开支的时候以个人借款等名义再转入外账。

电脑作弊型

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

1.2采取多列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偷税

企业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手段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常见的手法:

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挤占费用

企业购入或自建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折旧提取要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在税前抵扣,有的企业利用这个规定私自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抵扣,达到偷税的目的。

少结转在产品完工程度增加销售成本

企业每月发生的生产成本要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根据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计算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在此基础上将本月发生的总成本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合理分配。

有些企业故意增加产成品成本,降低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采用估价入账的方法增加生产成本

企业对于材料先到,原材料进项发票未到的材料采购,可在期末先按估计价格入账,期初再用红字冲销,等原材料进项发票到时按实际价格入账。

但有的企业由于是长期滚筒式购入原材料,且在估价入账时只有记账凭证,没有相应的附件,拿到原材料进项发票按实际价格入账后与原估价的科目无相互联系,所以在每期估价入账转出和重新估价时进行混淆账目,采用多估价或重复估价的手法,达到增加生产成本偷漏税款的目的。

利用成本计算方法虚增成本,隐匿利润偷税漏税

对发出的材料(库存商品),企业可按规定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式。

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且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如果要改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有的企业在计算成本时,故意改变成本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销售成本虚转成本,以隐匿利润,或在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时,故意少计数量使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虚增,虚转成本隐匿利润,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1.3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

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

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2企业偷漏税的原因分析

偷漏税产生除了纳税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外,偷漏税诱因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所谓偷漏税诱因是指刺激纳税人产生偷漏税动机的诸多因素。

主要表现为:

稽查效能存在问题、征管模式尚待完善、监控有效性缺失、发票管理不够严格等。

2.1稽查效能存在问题

2.1.1稽查运行机制不完善

税务稽查工作运行的最佳状态应当是,各环节各司其职,各环节协作和制约到位。

现行稽查运行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稽查选案缺乏真实性。

我国税收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收稽查对象和案件的来源都是来自群众举报、上级部署的协查或专项检查,以及人工筛选。

真正依靠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同行业同产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从而发现申报异常和纳税异常的赊欠偷、漏税案源很少。

稽查信息不畅,导致选案失去针对性,专业化稽查难以形成。

稽查执行的困难制约着威慑力的发挥。

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对于稽查后的问题,稽查执行直接关系到稽查威慑力的有效发挥。

在实际执行中,稽查人员碰到的主要问题是注销企业违法案因当事人难以找到而难以执行;重特大案件因多方涉案而难执行,协查案件须跨地区,从而受时间拖累而难执行等。

审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出现定性困难。

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法律上“无罪推论”的观念,在无法取得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只能做出无罪认定。

如对取得虚开发票的问题上,由于企业之间在财务上往往采用先进支付形式,在稽查时对所购货物又难以验收,而纳税人故意采取一问三不知的态度,从而导致证据,特别是直接证据取得的困难。

在案审时,往往只能采取“无罪推论”的方式认定其为善意取得专用发票,只能追缴其税款与滞纳金,而难以对其罚款等行政处罚,更谈不上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导致纳税人侥幸心理的极度膨胀,稽查的打击威慑力的下降。

2.1.2稽查成本居高不下

税务稽查工作也有成本。

但现阶段在稽查领域中,尚没有对稽查成本进行测算。

因此,要分析我国税收成本,以此来衡量运行成本的高低与否。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2004年,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2004年后,征收成本又所上升,到2006年约为4.73%。

据估算,21世纪我国的税收成本约为5%-8%。

从表1-1可以看出2008年有关国家税收成本率比较。

表1-12008年有关国家税收成本率比较

国家

美国

新加坡

日本

英国

加拿大

中国

征收

成本率

0.6

0.76

0.8

1.0

1.6

4.73

我国现在税收成本比较高,这是因为在监督打击型的税收管理模式下,需要复杂的程序、大量的人力、繁多的票据,成本自然会高。

2008年某市地税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的专项稽查工作中,累计出动稽查人员1500余人次,历时3个多月,耗用了近百万的成本,共查处漏征漏管户1112户,补税罚款350.8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尽管其效果显著,但成本之高也是明显的。

2.2当前征管模式尚待完善,税务管理缺乏刚性

首先,当前征、管、查相分离的模式,有利于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

同时可相互制约,内防不廉,新《税法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作为税务机关专业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收稽查实行“一级稽查”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征、管、查之间协调不足,制约不够,没有形成税收征管的整体合力,自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来,由于国、地税机构分设,国税和地税机关分别设置了各自征管的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依据各自职责独立运行。

但是两个稽查机构各行其政,部门之间缺少基本的信息沟通。

其次,由于管理环节对企业不能行使检查权,无法使用稽查通知书和调取企业账簿资料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日常税源管理缺乏必要的刚性。

虽然纳税评估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情况,从而达到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但税收管理人员对于查阅企业账簿等深层次的管理工作则很难达到。

最后,稽查力量毕竟有限,稽查覆盖面不高,使得部分偷税企业抱有侥幸心理。

这些都助长了企业进行虚假申报的念头,给偷漏税造成了一定的可乘之机。

2.3企业的多变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申报纳税进行有效监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税收违法行为的科技含量和隐蔽性也逐步提高,又加之商业企业的经营品种多样,方式灵活,有定点经营,有流动经营,也有季节经营;有专业经营,有多业经营,也有业余经营;有自主经营,有挂号经营,也有承包经营;有委托代销商品,有直运商品销售,也有小门店大仓库、名零售实批发;有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有转账结算,也有现金交易。

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

2.4税费不分,税软费硬,税款核定难以到位

据统计,当前个体从业者负担的房租、承包费、管理费、卫生费、水电暖等各项费用高出税款几倍甚至十几倍。

在纳税人承受能力有限的前提下,税软费硬,费挤税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税款核定难以到位。

2.5发票管理不严,税款流失严重。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它对申报真实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方面尚有缺漏之处。

2.5.1对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监控不力

针对大头小尾现象只能通过函件协查的方式落实。

函查在运用过程中有很大的缺陷:

传递时间长,回函率低,工作效率低。

2.5.2对发票违章现象处罚不重、管理不严

从全国各地查处的偷、骗税案件来看,发票是犯罪分子进行偷漏税款最基本的工具,也是最有效的工具。

因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打击发票违法行业的职能部门配合难、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发票管理中存在区域主义和部门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发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彻底和从严惩处,致使发票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发票违法呈现普遍性、跨区域性、集团性特征,违法金额从小额向大额、巨额发展,使得借用发票、多本发票同时使用以及跳号使用,或以二联单、保修卡等代替发票使用非常普遍。

2.5.3收购发票监管难度大

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2.5.4双定户缺少监督管理

一是在对个体“双定户”征管过程中存在着漏征漏管户增多、税源户数不清,假停歇业、假注销问题。

同时,在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争议,严重阻碍税源管理归范化的实现。

二是在个体“双定户”的税源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对集贸市场个体户的管理中,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存在着征管软件应用率较低的问题。

同时,在对税负核定、调整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核定方法,达不到准确、有理有据的标准,阻碍了个体税源管理的科学化。

三是在对个体“双定户”税源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地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部门间信息传递不畅,在信息之间的比对上缺乏衔接,形成各管一摊的局面,阻碍了个体税源管理向精细化方向的发展。

2.5.4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也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不开发票的机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3.1必须建立和健全科学、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

我们讲要“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司法工作。

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制度、规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

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税务稽查法规的内容,适应被稽查对象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基本统一的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规程体系。

3.2加强征管查环节之间的制约和协调,增强税务管理的刚性

首先,加强征管查三个环节间的制约和协调。

在管理环节,着重考核选案率和选案准确率;在稽查环节,重点考核稽查质量,除专案和专项稽查外,日常稽查应首先通过管理环节的选案,减少稽查环节的选案随意性。

其次,为了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必须增强税源管理的刚性。

这就要求税源管理过程中,增加部分稽查权限,在企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能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等文书,便于管理工作中查看企业账簿,真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为稽查提供准确案源。

3.3结合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真正建立巡查机制

在加强对企业的申报征收和发票缴销等日常工作考核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巡查机制,制定出具体的巡查内容和考核办法,主动出击,严查细管,变被动为主动,把征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实现真正的管理;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岗责体系,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岗位的不同,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减少日常的应付性事务工作,确保税收管理员有时间、有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

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机制。

3.4切实推行税控装臵,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征管漏洞

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基础上,逐步实现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税源户信息资源的共享。

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特别是隐性税源和流动性税源,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全方位的协税护税格局。

还要通过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积极性。

另外,我们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没有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税护税义务、责任、以及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单位、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使协税护税纳入法制轨道。

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对无证经营和偷、漏税行为;该公告的要公告,该曝光的要曝光,并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人人喊打,使其无藏身之地的声势,为税务机关开展清理漏征、漏管工作赢得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5加强发票管理,推行“以票控税”

要大力推行依法管票,以票管税的办法,现在很多税务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忽视了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些纳税人采取不开、少开、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

为防止税款流失,实施税收的源泉控制,应当积极推行“以票管税”的办法,凡销售方向购货方开具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的,购货方可凭其开具的非法报销凭证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享受开具一定比例金额的发票奖励。

此外“以票管税”还应将发票纳入计算机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假票、废票、白条等的打击力度,以扩大合法发票的使用空间。

3.5.1加强发票的法制化建设。

加强发票法制化建设,是从根本上抑制发票违章、违法猖獗现象的有效措施。

要借鉴金融系统对金融票据管理的成功经验,总结近年来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的好的经验教训,加快发票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把发票管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3.5.2推进发票形式创新,积极推进税控机的普及。

税控机的使用可以说对发票管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但现在离税控机的普及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究其原因还是其成本问题,开发出价格低廉,安全实用的税控机是必要的,需要强调的是现在的税控机每台都在上千元,这对于大企业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那些中小的企业来说确实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3.5.3建立发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发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当前,发票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没有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发票信息化系统。

而经济的发展显然以不受区域的限制,这就使得发票的管理显得有些落后。

因此,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化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在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系统的查询核对功能,以从根本上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一方面,通过信息化管理,构建起发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提高发票管理的质量,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辨别发票真伪,比对发票金额提供方便、迅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犯罪线索。

3.5.4扩大发票应用覆盖面,构建“以票控税”的长效制约机制。

通过健全发票管理法制,规定所有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

对拒开发票的纳税人,直接消费者或其它社会公民均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奖励,同时对未开具发票者给予重罚。

3.5.5密切部门配合,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充分利用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刑法》的规定,加大对利用发票违法的打击力度,整顿、规范税收秩序。

一是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要加强协作,克服地区主义、本位主义思想,密切与司法部门配合,长期保持着对制造、贩卖假发票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力争遏制住假发票的“源头”。

二是严格发票管理、使用规程,努力管好发票管理的“中间”环节,尽力规避发票违章、违法风险。

三是密切与财政、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接收发票单位所取得发票的审查、核对,及时发现利用发票偷漏税款、侵占国家资财线索,形成整体合力,努力管住发票使用的“尽头”。

四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发票对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会计核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

3.6结合实际,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双定户采取灵活的管理手段。

一方面,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

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

首先应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其次,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

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多、税负偏低的状况,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即,对长期零申报、税负明显偏低的,可对其核定税额;对税负正常的,可实行查账征收。

另一方面,针对个体双定户定税依据难以确定,核定税款不易公正的状况,可采取分行业、分区域核定税款的方法。

即,对同一区域内的双定户制定统一的单位税额,然后再分别根据其经营面积大小核定税款;对特殊行业的双定户分类制定税额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个体“双定户”的动态监控。

税务登记是个体“双定户”税源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实现规范化的关键所在。

管理的主体是人,首先要努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严格的执法、严以律己、廉洁从税的征管队伍。

其次,充分发挥部门联系制度的作用,定期与工商、国税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停业、注销、新办户数,真正做到办照必办证。

再次,做好对停歇业、注销户的跟踪检查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假停业、假注销现象的发生。

同时,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建档立案,实施动态监控,做到“免征不免管”。

加强税负公开,推广应用用“成本核算法”,逐步扩大征管软件的应用率。

税负公开是对纳税人公平竞争的有力说明,在日常征管过程中,个体纳税定额和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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