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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预习讲义

经济法 教材介绍

  一、教材框架

  

  

  

  二、逐章特点分析

章名

重要性

难度

考核形式

方向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客观题

主要把握法律渊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近几年尤为关注基础概念的考核。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

客观题

本章系民法的基础,须把抽象的法条结合示例理解。

主要把握民事行为的分类和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

★★

★★★

客观题+主观题

本章主观题一般结合合同法进行考查。

主要理解物权变动、所有权、抵押权的知识,同时对物权法中的一些基础概念要适当关注。

本章学习需要多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把握。

第四章 合同法

★★★

★★

客观题+主观题

本章考核题目灵活多变,即便是客观题也会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

因此,学习中切忌死记硬背,理解才是王道,建议用口语化的表述来把握法条。

主要把握履行、担保、解除、违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

客观题

合伙企业重在对比,应不断对比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本章考察非常细致,但只要认真对待,得分不难,属于高性价比章节。

在学习中,主要把握财产、事务执行、责任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

★★

★★

客观题+主观题

本章近几年沦为证券法的“陪跑”,一般结合证券法进行主观题考查。

但近两年本章的客观题分值有所提升,而这些基本为记忆性考点,因此建议多比较异同点,在记忆方面多下功夫。

第七章 证券法

★★★

★★★

客观题+主观题

在本章学习中,理解和记忆均事关重要,是需要学员花费大力气的章节,也是学习经济法路上必须迈过的一座大山。

同时本章经常结合当年证券市场热门的事件进行考核,因此热点问题平时需要适当关注。

主要把握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虚假陈述等。

第八章 破产法

★★★

★★★

客观题+主观题

本章考核方向非常规律,建议学员通过历年真题研究本章常考知识点。

主要掌握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财产和债权申报。

第九章 票据和支付结算法

★★★

★★★

客观题+主观题

本章教材虽然理论性较强,但考核的还是运用性问题。

建议学习时在票据流转链条上多下功夫,形成应对考点的办法。

主要把握票据权利取得、抗辩权和追索。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客观题

本章内容很多,且均为记忆性考点,但分值却并不可观,属于性价比较低的章节。

学习时建议适可而止,无须死磕。

主要掌握基本知识点和新增知识点,熟读教材和讲义,形成一定印象。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

客观题

本章属于理解性章节,整体来看得分比较轻松。

而且本章出题规律明显,如反垄断的基础知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每年的新增知识点,均为出题老师重点关注的。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

★★

★★

客观题

本章内容不少,且较为琐碎。

近几年考核内容比较广且视角刁钻,因此初学阶段必须全面阅读教材,先形成印象,再突破重点。

 

第四编 预备知识

第一章 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学习脉络

  

  

  二、合同的订立

  1.订立过程:

  

  

(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核心标志: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VS要约邀请:

  【示例】A需要采购一件设备,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然后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报价,最后,A选择了甲中标。

  【分析】A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A选择了甲中标的行为属于承诺。

  

(1)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例子: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VS新要约:

  【示例】甲发函给乙称:

有一台设备出售,型号为AX3,售价为12万,有意者可联系。

乙回函给甲称:

价格能否便宜点,10万如何?

之后甲同意10万的报价。

  【分析】甲的发函为要约,乙的回函为新(反)要约,甲同意表示承诺。

  4.撤回VS撤销:

  

  三、合同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成立VS生效:

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2)生效的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成立、生效、效力瑕疵的关系:

  

  4.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有“硬伤”

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可撤销

意思表示有“瑕疵”

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效力待定

能力有“欠缺”

如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自身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四、合同的担保

  1.担保的方式:

  

  

(1)保证: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2)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作为债务的担保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

  2.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适用情况

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找保证人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先诉抗辩权

先后顺序

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3.保证VS保全:

  

(1)合同保全: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赋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措施。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合同保证: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4.定金VS订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1)订金(预付款):

表示愿意购买物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一部分钱。

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且无担保作用。

  

(2)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作用包括证约、预先给付、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

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

  

定金

违约金

交付时间

合同履行前交付

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效力

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性质不同

合同担保的作用

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赔偿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实践中往往是用来弥补违约金、定金的不足部分,即超过违约金、定金部分的损失。

  【链接1】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相较于损失过高或低于,均可提出调整。

  【链接2】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定金和损失赔偿总和不高于违约产生的损失。

第二章 物权法基础知识

  

  一、物权VS债权

物权

债权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请求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法定

约定(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客体一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客体为行为

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不具有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一般来说,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物权的分类

  

  1.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目的

追求使用价值

追求交换价值

性质

除地役权外,为主权利

从权利

期间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占有的地位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上代位性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标的价值形态如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保险金、赔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是否移转占有

不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标的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设立方式

约定

约定

法定

 

  三、物权变动VS债权变动

  1.债权变动:

即合同生效,要求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不看登记、交付

  【链接】如果当事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2.物权变动:

  

(1)不动产:

一般看登记(常见模式:

债权行为+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变动)

  【链接】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动产:

一般看交付(常见模式:

债权行为+动产交付=动产变动)

  【链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三章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分析】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②财产独立;③人格、组织独立;④责任独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投资人负有限责任)。

  

  

(2)企业:

  特征:

①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②以营利为目的。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3)公司:

  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

  

  【链接】

(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人VS自然人:

 

权利能力(有没有)

行为能力(能不能)

法人

受经营范围、性质上的约束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没有等级之分

自然人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取决于年龄与心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社会组织,往往教材中指的是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链接】代理VS代表

代表

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

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只是其效力一般归属于被代理人。

  

  4.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界定

  1.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

(界定对外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无限责任

  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连带责任

  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内关系:

按份责任

  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脉络:

  

  2.合伙企业的分类:

  

  

(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1)合伙事务执行人:

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V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过一定的登记手续而成为单位的代表,不一定是出资者;事务执行人是基于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从而获得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其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4.法定和约定:

  

(1)先约定,后法定:

只有协议未约定,才看法律规定。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法定:

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

  【链接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链接2】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四、公司法的基础知识

  1.学习脉络:

  

  2.公司的种类:

  

  3.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出资期限

可分期

发起:

分期;

募集:

不分期

股东人数

1-50名股东

2-200名发起人

出资的表现形式

出资证明书

股票,分为等额股份

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外转让除另有约定,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自由转让

组织机构设置

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信息披露义务

无须公开

公开

  4.子公司VS分公司VS职能部门:

  

子公司

分公司

职能部门

关系

构成控制关系,指被控制的企业

隶属总公司的业务经营机构

总公司的一个部门

法人

不是

不是

责任承担

独立承担责任

(1)以公司名义:

公司负责

(2)以自己名义:

①法人承担;

②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由法人承担

由公司承担

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没有执照

民事主体

不是

  5.注册资本VS认缴资本VS实收股本:

  

(1)注册资本:

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只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

  

(2)认缴资本(认购股本):

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

  (3)实缴资本(实收股本):

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投资额。

  

  【链接】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6.公司法中的法定和约定:

  

(1)法定:

《公司法》中的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

比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3年。

  

(2)法定范围内约定: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比如: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

比如: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知识

  1.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VS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定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2.并购的种类:

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

  ①外方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②外方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先设立,再购买

  

  ②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先购买,再设立

  

  【注意】股权并购VS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并购标的

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

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交易主体

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性质

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

实质应为资产买卖

第四章 证券法基础知识

  一、学习脉络

  

  

  二、证券的常见分类

  

  1.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普通股:

在经营管理和盈利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

  

(2)优先股:

在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优先于普通股,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2.债券:

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发行人一次捆绑发行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种交易品种,并可同时上市、分别交易的公司债券形式。

  3.基金:

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

  

(1)开放式基金:

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可申赎,不得交易

  

(2)封闭式基金:

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该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

——可交易,不得申赎

  

  三、股权VS股份VS股票

  1.股权: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出资都拥有股权,即享有出资人权利。

  2.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分成许多的等份,这些等份就叫做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将资本划分为等额的份额,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这么做。

  3.股票:

指股份的载体,附载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

  

  四、上市公司VS非上市公众公司VS非公众公司

  

  【解释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解释2】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并不只股票,债券、基金等也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该公司不会因此而称为上市公司。

  

  五、股票市场的结构

  

  

  六、发行VS上市

  

  【分析1】关系:

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先公开发行,然后等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才进行上市交易。

简而言之,发行是上市的前提。

但发行并不必然导致上市。

  【分析2】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开发行和上市联动的,一般公开发行股票后接着就是上市。

  

  

  七、上市公司收购

  1.概念: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控制权VS控股:

  控制权的标志: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要约收购VS协议收购:

  

(1)区别: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交易场地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场外

股份限制

达到30%且继续增持时;超过30%

无限制

收购对象

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股权集中的控股股东

  

(2)联系: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②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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