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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1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10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5万元的买卖合同。

3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4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5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6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问: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3)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分析:

(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因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因为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3)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15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财产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2

2007年8月,甲、乙、丙、丁根据法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晴天物流合伙企业”。

问: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1)丙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即为晴天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因为合伙企业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来办理。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3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4)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

(1)甲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分析:

(1)甲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因为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因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4

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丙代表企业对外执行事务,但是订立超过2万元的合同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5年7月,丙未经过其他人同意,与戊企业签订了5万元合同,未付货款。

后戊找到合伙企业要求还款时,甲、乙均表示此项交易未经过他们同意,企业不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赢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5年11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

(1)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合法?

(2)对于欠戊企业5万元的欠款,合伙企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3)对于对于银行的贷款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银行贷款应当如何偿还?

分析:

(1)合法,因为合伙企业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来办理。

(2)应当,因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贷款应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5

甲、乙、丙三人合伙办了一水果批发普通合伙企业,各出资10万元,协议约定乙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但签订标的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其他人同意。

2008年1月10日,甲未经他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向银行借款10万。

后银行找到企业要求还钱,乙丙说甲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借钱,企业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年2月10日,乙向邹某果园进购一批苹果,价值5万,结果亏损3万,尚欠果园2万元货款。

丁系甲的好友,表示愿意出资6万加入合伙,其他人均同意。

丁于2008年7月2日加入,同年10月3日,乙要求退伙,其他人均同意。

丙以个人名义向戊借款5万,到期未能还款,戊要求自己做合伙人,丙退出,但甲不同意。

2009年2月5日,合伙企业解散。

不久银行和果园追债,戊则一直向丙追债。

问:

(1)银行借款10万元企业是否应承担?

如果应承担,如何承担。

(2)对果园所欠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3)戊要求做合伙人丙退出是否合法?

对戊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分析:

(1)应承担,因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丁虽然新入伙,但应当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虽然退伙,但是应当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果园所欠债务应当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丁虽然新入伙,但应当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虽然退伙,但是应当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不合法,因为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和代位权。

首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偿还,如果不够的,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6

张山、李思、王武于2004年元月共同设立“圣水宜人”洗浴城(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张山以现金10万元出资,李思以固定资产作价10万元出资,王武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各合伙人约定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洗浴城成立后,于2004年6月向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

2004年8月,张山提出退伙,李思、王武表示同意。

同月,张山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5年1月,赵明入伙,赵明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洗浴城严重亏损,2005年5月,李思王武赵明决定解散洗浴城,并将洗浴城现有财产价值13万元予以分配。

但未理睬银行贷款。

2005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遂向四人要求偿还贷款。

问:

(1)洗浴城已经解散还需要清偿债务吗?

(2)银行可以向谁主张偿还债务?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山、李思、王武、赵明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债务?

为什么?

分析:

(1)洗浴城已经解散仍然需要清偿债务。

(2)银行可以向张山、李思、王武、赵明四人中任何一个人或数人或全体主张偿还债务。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王武应以其与张山、李思订立的合伙协议、以及退伙结算办法的约定分担其应清偿的债务;赵明应以其与张山、李思订立的入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其应清偿的债务;张山、李思应以其与王武订立的合伙协议、退伙结算办法的约定,以及其与赵明订立的入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其应清偿的债务。

因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7

1999年7月,乙、丙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丙以货币出资5万元,乙以劳务出资3万元,其余经费向银行贷款;经营的盈余与亏损分别按50%的比例分配和承担。

至2000年7月,该厂共向银行贷款33万元。

2000年7月甲加入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又向银行贷款20万元。

2001年12月,丙退出合伙企业。

2002年2月,合伙企业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

2002年3月,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诉到法院,要求解散该厂,乙同意解散。

问:

(1)乙丙的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乙丙的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及负债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1)乙丙的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可以货币、劳务出资,但劳务出资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协议关于损益分配比例是合法的,因为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权利义务由合伙协议约定,不是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3)本案双方都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故该企业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解散时,先用企业财产还债,不足部分由合伙人用个人财产还;合伙人互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地说,甲和乙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甲尽管是后入伙的,但新合伙人对其人伙前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丙对其退出前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但对其退伙后的10万元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如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平均。

现在甲乙丙应当每人承担1/3的丙退伙以前的债务;甲乙应当每人承担1/2的丙退伙以后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8

2009年10月8日,张某、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通程酒吧”,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为5年。

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

全体合伙人会议中有关提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①张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赵同意,但李反对。

②鉴于生意清淡,王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赵同意,但李反对。

③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提议将其自有的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王同意,但李反对。

④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提议聘任其友汪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王同意,但赵反对。

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被聘任为“普通合伙企业通程酒吧”经营管理人。

林在其受聘为经营管理人期间自主决定采取了下列管理措施:

⑤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⑥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⑦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⑧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由于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张某产生退出合伙的想法。

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张某于2011年9月18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申明其于2011年10月20日正式退出合伙。

问:

(1)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哪些表决有效?

哪些表决无效?

(2)林的管理措施中,哪些合法?

哪些不合法?

(3)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张能否于2011年10月20日正式退出合伙?

为什么?

分析:

(1)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全体合伙人会议中的表决事项,②属于有效表决,①③④属于无效表决。

(2)林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管理措施中,⑦⑧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⑤⑥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3)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张不能于2011年10月20日正式退出合伙。

因为通知退伙适用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本案中合伙协议已经约定合伙期限为5年。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9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

3:

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问: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

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分析:

(1)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

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10

2002年1月,张非、王征、刘化、赵丁四人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张非以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王征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赵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刘化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张非、王征、刘化、赵丁四人按5:

4:

3:

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同时约定由张非作为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货价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2年5月,张非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光芒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其他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光芒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认为张非无权代表合伙企业。

(2)2003年1月,合伙人赵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3年3月,合伙企业又接纳孙刚入伙,孙刚仍然出资4万元。

2003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虹飞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张非、王征、刘化、孙刚及退伙人赵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04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长阳公司的到期债务,长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长阳公司的债务达40万元,据查,该债务发生在孙刚加入合伙企业以后。

问:

(1)张非、王征、刘化、赵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2)合伙人赵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什么?

(3)对于虹飞公司的债务,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4)如何确认张非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光芒公司所签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5)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分析:

1、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赵丁属于通知退伙,并且已经符合了通知退伙的条件。

3、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所有的合伙人,包括张非、王征、刘化、赵丁、孙刚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光芒公司所签的买卖合同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1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发起设立东风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拥有30%的出资比例。

张三欲将其出资转让给赵六,售价50万元,李四、王五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

张三、赵六遂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赵六当即交付50万给张三。

三天后张三又遇到钱七,钱七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向公司申请注销了张三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钱七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了股东名册,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又过了几天,赵六发现以上事实。

问:

(1)赵六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假设张三、赵六在签订协议的当天,申请公司出面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约定丁在1个月内付款。

1个月,后赵六未付款、而是与钱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三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分析:

(1)只能请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三、钱七之间的协议有效,钱七有理由信赖张三为股东。

(2)只能请求赵六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赵六、钱七之间的协议有效,钱七有理由信赖赵六为股东。

公司法案例分析2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甲公司,甲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总额为300万元,其中张三、李四各以货币80万元出资;王五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万元;赵六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钱七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甲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张三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王五担任公司的监事。

甲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农业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甲公司惟一盈利的饮料车间分出去,另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乙饮料厂。

问:

(1)甲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

(2)甲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甲公司设立乙饮料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甲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农业银行如起诉追讨甲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分析:

(1)钱其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分立。

分立前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厂承担连带责任。

(4)工商银行可以甲公司和乙厂为共同被告,也可分别以甲公司或乙厂为被告。

因为甲公司和乙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3

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30个;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问: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人数规定是否合法?

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

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人数规定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30个股东未超过法定人数。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

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中,公司章程虽然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法案例分析4

东方公司、西方公司、北方公司等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南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公司。

南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

由西方公司代表张三代替北方公司代表李四,由南方公司职工代表王五代替南方公司职工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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