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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编号: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交钥匙项目委托项目
管理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新疆和田指挥部
项目管理人: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项目使用人:
洛浦县人民医院签订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交钥匙项目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委托人: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管理人: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使用人:
洛浦县人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管理人为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交钥匙援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机构库入围单位,负责对委托人指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建设管理。
为保证援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管理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洛浦县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工程
(二)建设地点:
洛浦县人民医院
(三)管理工程的预计总投资额:
约4000万元人民币(以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二、项目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和内容
管理人代行援建项目的项目法人主体职责,负责援建项目工程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监理、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决算直至项目整体移交等(交钥匙)组织实施和全过程建设管理,包括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负责组织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与报审;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与审查;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交通、人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审批手续;负责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的选择确定,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负责组织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负责整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移交给使用单位。
对管理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核心义务是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并对各项管理和控制工作承担完全责任。
三、项目管理期限450个日历天四、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等,保证工程施工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X)规定的合格标准,保证竣工工程达到规定的使用功能要求。
五、项目管理报酬
项目管理报酬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取费。
委托人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1.27%向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报酬。
该项目管理报酬已包括管理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利润及有关税费。
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之前,委托人按计划投资额的1.27%向管理人支付暂定项目管理报酬。
六、合同文件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等;
(三)入围通知书;(四)委托项目管理通知书;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当是相互补充和相互说明的,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其解释顺序在相应补充或变更协议中明确。
七、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条款》定义相同。
八、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九、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报酬。
十、合同订立
订立时间:
201X年9月15日订立地点: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盖盖章章))
法定代表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使用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法定代表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管理人:
((盖盖章章
))法定代表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签字字或或盖盖章章))
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交钥匙项目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及管理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一)“委托人”是指承担出资责任并委托管理人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
(二)“管理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一方。
(三)“使用人”是指对工程提出使用功能,协助管理人完成工程建设工作,并在工程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工程的一方。
(四)“工程”是指委托人指定管理人以代行项目法人身份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北京市援疆和田指挥部”是指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为该机构的简称。
(六)“援建项目”一般是指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援建项目的总称,结合上下文,也可指管理人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全过程建设管理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
(七)“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指由和田地区发改委审批的关于援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和投资概算等内容的批复文件,是援建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工程范围和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一)负责管理的工程范围
管理人代行项目法人主体职责,负责管理援建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决算直至工程项目整体移交等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建设管理。
(二)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1、负责做好管理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3、负责办理与管理工程有关的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许可等手续;
4、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后续经委托人对初步设计方案的任何变更及其指令,进行管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建设管理;
5、依法组织管理工程的发包活动,负责选择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并按委托人要求和相关规定,将发包(包括招标、比选和直接发包等)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报委托人备案;
6、负责管理工程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督促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
7、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认真做好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设计、发包、施工和结算等各阶段的投资控制,严格审核确定并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8、根据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和田地区关于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援建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档案文件资料,负责有关档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9、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和田地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报委托人备案并认可后,报和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负责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11、根据委托人指令,负责将竣工工程向使用人进行整体移交,办理移交有关手续以及管理人订立的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中为方便移交工程使用或维修所约定相关债权的转让等,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相关部门。
1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委托人权利
第三条委托人有权根据援建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规定,管理人应遵照执行。
第四条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建设工期的审核确定权,以及对初步设计有关内容的变更权。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各阶段时间计划等,并监督管理人按计划及时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
委托人有权根据初步设计,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并下达给管理人。
委托人确定投资控制目标的原则为初步设计概算。
第六条委托人根据援建项目实际情况,负责确定工程立项及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发包方式。
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使用由管理人负责编制并经委托人备案后的招标和比选文件统一文本;有权对管理人组织实施的发包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对管理人的项目管理体系和保证措施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管理与控制及合同和信息管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责令管理人予以改进和完善;有权阐述与项目管理事项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人编制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核准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建设实施过程价款支付核准和控制工作;
委托人有权对管理人签订的与援建项目建设实施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和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有权询问管理人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对管理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条因管理人怠于履行合同或瑕疵履行合同,导致管理工程的投资实际值超出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向管理人追偿,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人负责管理的援建项目具体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有权要求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补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并充实项目管理力量;有权要求管理人更换委托人认为不称职的任何项目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责令管理人纠正其违法违规、损害委托人权益和不利于援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根据援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本合同约定某一部分工程项目,但由此产生的工程损失及管理人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有权对管理人在委托期间内的工作质量、表现、效率和专业水平等进行评估,并按本合同要求管理人限期整改。
如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本合同要求,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认定管理人不能恰当和全面地履行本合同时,委托人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相关损失。
管理人权利
第十四条管理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行项目法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援建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违反委托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要求和指令。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按本合同工作内容履行,管理人提出异议后,仍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本合同,管理人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六条管理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项目管理报酬,有权取得额外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人有权以书面方式对委托人发出的决定给予确认。
使用人权利
第十八条使用人有权协助委托人对援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使用人有权向委托人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建议。
委托人义务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协助管理人与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北京市和工程所在地)为管理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以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合同为原则,委托人应及时对管理人提出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需要委托人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委托人决定的事项做出决策;并及时就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给予答复的事宜做出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复管理人的书面请示。
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下达指令或者决定3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