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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教育目的:

通过教育,使新战士们了解我军条令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懂得严守纪律是我军克敌制胜的传家宝,是我军性质和宗旨的体现。

提高新战士们对遵纪守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战士们高度的法纪观念,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敢于同违反纪律和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做自觉遵纪守法的合格军人。

教育重点:

1、服从命令听指挥是军人的天职

2、条令条例是军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

3、军人严重违反职责是犯罪行为

4、消防战士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教育内容:

一、服从命令听指挥是军人的天职

(一)天职的含义

天职本意就是天应尽的职责。

古人认为,四季变化,万物生长,是天的职能。

《荀子·天论》中讲:

“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

自古以来,军队都把服从命令听指挥作为军人的天职,强调军令如山军纪是铁,违令犯纪,军法处置。

(二)军人为什么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军人为什么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这是由军队的性质、特点和任务决定的。

具体为:

第一,军人服从命令听指挥,是维护阶级、政党、国家利益的要求。

军队是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军队自产生伊始,就是统治阶级及其政党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是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

统治阶级为了有效地掌握和运用这个工具,就必须运用严格的纪律,强调绝对服从,以约束军人的行为,而对那些妨碍自己掌握和运用军队,企图改变军队性质,摆脱军队控制的军人及其他分子给予制裁。

第二,服从命令听指挥是维护军队内部集中统一的要求。

列宁说,军队是“武装起来的人们有组织的联合”,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其内部结构极为复杂。

为了保证其内部各级、各部分密切协同、高度集中和统一,就必须通过严格的纪律,强调绝对服从,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义务、管理和指挥权限,即相互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各级各部分之间步调一致。

马克思在谈到社会劳动组织时指出:

“凡是有许多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

”社会劳动需要有统一的指挥,军队作为掌握枪杆子的武装集团,更需要服从统一的指挥,决不允许有违抗命令,不听指挥,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三,服从命令听指挥是完成军队履行任务的要求。

军队的主要任务是战时对外作战,平时保卫和建设国家。

要取得作战和建设的胜利,就必须要求全体军人积极勇敢、上下一心、服从指挥、令行禁止,而对那些贪生怕死、心怀二意、不听指挥、违令违纪者给予处罚。

特别是我们的新战友,你们才步入军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我们很容易受各种不良风气、低俗的思想影响。

特别是我们将来工作、生活在发达的海滨、沿海城市,更加容易接触一些所谓新潮的东西,并且诱惑很大,为了维护我军形象,永葆革命军人本色,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更应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

“纪律是军人的生命”。

这是朱德元帅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军经验的基础上道出的名言。

从严治军,军人守纪律。

服从命令听指挥,军队就有战斗力,就能打胜仗。

反之,就会吃败仗甚至会丢掉生命。

例如:

三国时代,马谡不按诸葛亮的命令行事,也不听副将王平的劝告,结果丢了街亭,使蜀军一出祁山就遭到失败,诸葛亮不得不挥泪斩马谡,以严肃军纪。

又如:

日俄战争中,俄罗斯组织了一支由8艘战舰和13艘辅助船组成的舰队,驶近对马海峡,准备与日军决一死战。

为了隐蔽行动企图,舰队司令命令:

“全舰队实行灯火管制”。

各舰根据命令关灯向北航行。

但有一艘卫生船,公然不执行命令,船上灯火通明,跟在舰队后面航行,无所顾忌。

结果被日军发现,舰队遭到突然袭击,卫生船当即被击沉,船上人员大多葬身鱼腹。

类似因军纪不严,招致失败的事例在军史上数不胜数。

几十年来,我军为什么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军有令行禁止的自觉纪律。

“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毛泽东用通俗诗的语言,揭示了纪律的重要作用。

战争年代,我军严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所到之处,纪律严明,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部队没有攻不下的堡垒,没有过不去的难关。

红军长征中,在大渡河彝族区,蒋介石扬言要使红军成为“石达开第二”,企图利用彝民的阻击把红军消灭掉。

他哪里知道,红军比石达开多了铁的纪律。

当年石达开率军西征时因遇彝民强烈的阻击,数万人马终被追兵一举消灭。

而我红军战士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即使被彝民用火枪毒箭误杀也绝不还击,赢得了彝族群众对红军的同情和支持,两天就通过了彝族区。

事后,西方观察家感言:

“红军一条纪律可抵数万大军。

红军在通过毛尔盖藏族居住区时,部队坚持露宿大树旁、屋檐下,丝毫不扰民。

在严重缺粮的情况下,路遇遍地即将成熟的豌豆、青稞,战士们宁肯饿着肚子去挖野菜、采蘑菇充饥,也不动群众一棵庄稼。

辽沈战役打锦州时,正值秋天,部队住在苹果园里,不吃一个苹果。

解放上海时,我军官兵自觉守纪,宁肯露宿街头,和衣躺在潮湿的水泥地上,也决不侵扰民宅。

在抗美援朝战争中,邱少云同志宁肯让烈火烧身,也决不暴露部队目标,不破坏铁的纪律,为我们树立了自觉遵纪的典范。

新形势下,我军官兵发扬优良传统,续写严守纪律新篇。

1997年7月1日,有着光荣历史的“大渡河连”奉命作为开路先锋,率先进驻香港。

在港执行任务数年,官兵坚决执行上级指示,严守纪律,秋毫无犯,用实际行动树起了威武文明之师形象,赢得了香港同胞对人民军队的信任。

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我军正是靠严格的纪律,才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戴和支持,使我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条令条例是军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

(一)条令条例的含义

军人是以铁的纪律为制约的集团,而这种铁的纪律通常是通过条令条例来体现的。

所谓条令,是指用简明、严密而准确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作战、训练和生活的法规;所谓条例,是指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等的法则。

条令条例是规范军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我们每个军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

(二)条令条例体系

1、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

我军历来重视用条令条例管理和建设部队。

我军早在建军初期就制定了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颁布了《士兵条例》、《奖励条例》等。

1930年颁布了第一部纪律条令,即《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

从那以后,为适应各个时期部队建设的需要,我军先后颁发一系列作为“军中法典”的条令条例,逐步形成了具有人民军队特色的条令条例体系。

目前,中央军委颁发的全军统一执行的条令有近800件。

2、三大共同条令

在众多的条令条例中,与我们士兵联系比较紧密的主要有三大共同条令。

所谓共同条令,就是我们所有军人都要共同遵守照办的,谁都不能例外,不能搞特殊。

三大条令的主要内容:

《内务条令》规定了军人职责、军人相互关系、军容风纪、礼节礼貌、日常制度等。

这是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培养优良作风的基本依据。

《纪律条令》明确了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有五项:

(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3)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4)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5)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包括:

1、一切行动听指挥;2、不拿群众一针一线;3、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包括:

1、说话和气;2、买卖公平;3、借东西要还;4、损坏东西要赔;5、不打人骂人;6、不损坏庄稼;7、不调戏妇女;8、不虐待俘虏。

军队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1)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2)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3)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4)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5)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6)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7)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8)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9)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10)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这“十必须”是继承我军的优良传统,根据纪律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吸收新时期巩固纪律的新鲜经验而制定的。

它包括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军事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处事纪律等,是我军纪律对每个军人的具体要求。

《队列条令》规范了我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为我们实施队列训练。

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提供了基本依据。

此外,还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保密守则》等,都是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的。

(三)发挥条令条例对军人行为的规范作用

1、条令条例的作用

我军的条令条例是人民军队性质、宗旨的体现,是治军的方针、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是军事法规,具有能够把全军官兵的意志和行动集中统一起来,形成强大战斗力的特殊功能。

离开了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规范,部队就要失控,就会各行其是,成为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可言。

2、世界各国条令条例简介

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治军,用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来规范军人行为。

有的把条令称为“军队之舵”,有的称为“军中圣经”。

随着形势发展,为适应军队建设需要,军队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严密,使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都有章可循,使军人的一切言行举止都有严格的规范。

例如:

美军专门汇编有《军事统一法典》,新兵一入伍就向发武器一样发给他们。

美军内部司法单位多,执法严,官兵违反条令规定,轻则罚款、关禁闭、扣薪金,重者降级、开除、判刑。

而德军仅维护纪律的条令条例和规定就有40多种。

其中对军人每日刷牙洗脸,以及头发、胡子的长短都作了具体规定。

日本自卫队参谋部颁发的《行为规范》,对士兵在营区内的生活从起床到熄灯就寝逐项规定得详细、明确。

我军在建设完善条令条例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已经形成了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正如古人讲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再全、再细,最终还要靠人去实行、去遵守,才能发挥作用。

3、如何发挥条令条例的作用

要发挥条令条例对军人的约束规范作用,首先必须抓好条令条例学习教育。

条令条例,条条是令。

而且是对全体军人的、长期的命令,必须长期坚持学习,进行教育。

解放军总部在关于加强部队管理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

“全军机关、部队都要加强条令条例教育训练,使每个军人熟悉和掌握条令条例内容,牢固树立条令条例观念,提高执行条令条例的自觉性。

”其次,要严格执行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有强大的组织力、约束力和很大的强制力。

执行条令条例没有任何伸缩性可言,不管你理解不理解,喜欢不喜欢,习惯不习惯,都得遵守,不能讲价钱,打折扣,搞变通。

三是要有检查监督。

对违反条令条例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军人法典”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军人严重违反职责是犯罪行为

(一)军人的职责是什么

军人的职责是什么?

《内务条令》第三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士兵一般职责是: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2、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3、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5、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6、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7、积极参加军事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8、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二)对违反职责军人的惩治

我军职责牵系着国家兴衰,人民安危。

在我们部队中,绝大多数同志都能严守法纪,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但也有极个别人,缺乏法纪观念严重违反军人职责,从而导致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

1、军人违反职责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犯罪人必须是现役军人;二是必须违反了军人职责,既包括违反在不同岗位、执行不同任务、担任专门工作的军人应该履行的特殊职责;三是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四是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就是说,只有行为对军事利益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

2、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通常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平时和战时均能构成的犯罪。

包括: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引起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泄露或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犯罪;指挥或值班、值勤人员擅离或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犯罪;为了逃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而实施非法越境的犯罪;边海防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出入国(边)境的犯罪;处于领导岗位的人员,滥用职权,虐待、迫害所属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秘密窃取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犯罪;故意对武器装备或军用设施进行破坏的犯罪等。

另一类是战时构成的犯罪。

包括:

在战争条件下或部队接受作战任务后,由于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职责的犯罪;在战争情况下。

由于贪生怕死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动摇军心的犯罪;在战场上,负有抢救的伤员不予抢救,或对已抢救下来的伤员无故遗弃,情节恶劣的犯罪;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临阵脱逃的犯罪;战斗中故意违抗或拒不执行命令、指示,对作战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犯罪;故意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报,或伪造、篡改军事命令,从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犯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犯罪;在军事地区对无敌对行动的居民的财物进行抢夺、抢劫,或实施伤害、奸淫、烧杀等暴行的犯罪;故意违反俘虏政策,对俘获后不再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等。

3、惩治军人犯罪的原则。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损害国家尊严和军队声誉,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必须受到惩处。

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原则是:

(1)军法从严。

军人的作用和使命,决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的某些犯罪与其他公民同类性质的犯罪相比,往往危害更大。

因此,在处罚上必须从严。

从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对普通公民来讲不是犯罪,而对军人则属于犯罪。

如投降敌人、虐待俘虏等。

二是同样的犯罪,对军人处罚更严厉。

如对偷越国(边)境罪,刑法对普通公民规定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而对军人的刑罚则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战时从严。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往往会影响战争的局部甚至全局,性质更严重、危害更大。

因此,在处罚时要严于平时。

比如自伤身体,平时不以犯罪论处,而战时构成犯罪行为,如盗窃武器装备、破坏军事设施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等,平时是犯罪,战时更要严惩。

(3)宽严相济。

我军有着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的优良传统,违法犯罪只是个别现象。

处罚极少数犯罪分子是治军的一种辅助手段。

对军人违反职责的惩处,既有从严的一面,又有宽大的一面,体现了严中有宽、宽严结合的原则。

如规定军人违反职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在战时,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能继续执行战斗任务的,允许其戴罪立功。

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

这些规定,对教育犯罪军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消防战士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执法护法的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我们必须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用条令条例、法规制度规范行为,自觉遵纪守法,维护边境安宁。

(一)正确认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要实现从一名普通青年到消防战士的转变,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树立高度的纪律观念,因为,部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

“军令如山倒”、“军中无戏言”,反映了军人遵守纪律的重要。

我们大家严格地执行纪律,并不是只要纪律,不讲自由。

在我们部队里,每个官兵都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

但自由不能理解为不要任何约束的自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要享受自由的权利,就要自觉遵守纪律。

谁不想遵守纪律,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陈云:

“遵守纪律的人如同会游泳的人一样,在水里是自由的;而不遵守纪律的人如同不会游泳的人一样,在水里是不自由的,时时感到水是束缚他的。

”这好比火车与铁轨、汽车与公路、飞机与轨道的关系。

如果只讲个人自由,不讲令行禁止,这支部队就是一盘散沙。

(二)加强学习,增强法纪观念

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

要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模范执法守法”的要求,学法知法的任务是很重的。

我们不仅要学习作为“军中法典”的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还要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消防业务工作的法律知识。

总政治部曾根据新时期部队建设实际,明确规定军人主要是学好“八法两例”。

其内容是:

宪法、刑法、兵役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上述法规,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与每个军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更直接的关系。

同时,作为公安消防战士,还应掌握与工作生活直接相关的灭火防火、抢险救援等方面的专业性法律法规。

如《消防防法》、《人民警察法》、《消防监督条例》等。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自觉遵纪守法,用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完成各项消防执勤工作任务。

(三)严格要求,注重平时养成

兵家历来认为,“一日练,百日养”。

良好的军人素质、顽强的战斗的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协调一致的行动,都离不开坚持不懈地养成。

军人养成的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作风纪律养成,就是要培养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英勇顽强的优良作风和严守政治纪律、军事纪律、群众纪律的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纪意识。

二是军容举止的养成。

要通过养成,使军人的言行举止符合条令条例要求,做到“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走有走相”,展现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精神风貌。

三是正规秩序的养成。

努力做到一日生活条令化、制度化、正规化。

条令条例作为军人的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其各项规定具体、明确、既有定性要求,又有定量规定;既规范军人的行为模式,又规范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法律后果的处理办法。

军人必须做什么,那些不允许做,以及应该如何做,条令条例都规定是十分明确。

只要我们在工作、生活的一切方面,实践、操作的一切环节,操场、宿舍或营区内处的一切实间,都按照条令条例去做,就能养成自觉守纪的习惯。

刚入伍的同志开始可能不习惯,觉得麻烦。

但是我们要明白我们是一位消防军人,我们必须要战胜自我,必须要溶入部队的纪律和生活,我们只要从不习惯到习惯,从感到麻烦到觉得必要,逐步战胜自己身上的自由散漫的习性,适应部队有组织、有纪律、正规的生活秩序,就能够逐步从普通老百姓转变为合格军人。

有的同志把违反条令条例当作“小事一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和有害的。

遵纪守法是一个长期养成的过程,我们必须懂得,条令条例是军事生活的基本法规,与其他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一经颁发实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要无条件地坚决执行,不得违背。

一切违背条令条例的言行都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甚至绳之以法,不能姑息迁就,放任自流。

例如:

我们的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如果我们新同志在平时操作、训练时没能正规按照实行,不正常验枪,枪口对人,要枪支开玩笑,终究会酿成大错。

(四)维护法纪、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遵纪守法,维护军纪的严肃、法律的尊严是军人的重要职责。

作为一名公安消防战士,特殊的使命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要学会执法,勇于护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和军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军人要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特别是当自己的同乡、好友违法乱纪时,一定要出以公心,讲法纪不讲情面,讲原则不讲关系,敢于制止,敢于批评,敢于斗争,绝不能因怕伤和气,怕得罪人,而当“老好人”。

当发现身边的战友有违纪现象、犯罪苗头时,要抱着对战友负责,对部队建设负责的态度,及时提个醒,帮助战友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一道进步。

严守法纪贵在自觉,重在养成,难在“慎独”。

一个合格的公安消防战士应有自我约束、自我戒勉的能力,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要经常自省、自警,做到不论领导在与不在、知道不知道一个样,不论在营区还是社会上一个样,不论在集体场合还是单独执行任务一个样,都要遵纪守法,坚决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讨论题:

1、怎样正确认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2、作为一名消防战士,如何做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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