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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解
复试题自己总结(名解)
刑法的适用范围:
参见笔记上的自己总结P28
1.属地原则:
(真)OR刑法的地域效力(面真)
我国领域
1)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法;(领域:
领陆、领水、领空);
2)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的犯罪,适用本法;
3)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我国领域内的犯罪。
4)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台不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外国人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律适用本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原则上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本法。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原则上适用本法,但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除外;
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保护主义原则、普遍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可以适用本法,但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主义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可以适用本法,但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国家主权的体现:
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并不受外国法院判决的约束)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人道主义免罚)。
5.刑法溯及力:
(真)
犯罪论
6.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真)
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
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纯正的亲告罪)
7.犯罪客体(参见笔记P33)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分类: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
8.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9.自然人主体犯罪(真)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一般要件: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既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
10.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依法成立的组织。
(主体属性)
2)具有社会危害性:
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属性)
3)具有依法应受惩罚性:
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必须由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
(法律属性)
单位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只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11.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所必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
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其中危害行为是必要性要件,其它是选择性要件。
12.危害行为
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13.行为对象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
14.危害结果
实行行为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造成的;
危害结果是使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15.结果犯
法律规定的特定危害结果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发生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不发生该结果则不构成该犯罪。
一切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少数故意犯罪,为结果犯。
16.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其中罪过(故意、过失)是必要性要件,目的、动机是选择性要件。
17.犯罪故意
(1)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两个心理要素:
1)认识要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认识)的范围: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对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明知的程度:
一般性认识。
只要求认识到行为违法,不要求认识到违反刑法的具体规定。
2)意志要素:
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希望:
积极追求;放任:
虽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2)种类: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8.犯罪过失
(1)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包括两个心理要素:
应当预见有两层含义:
行为时有预见能力;行为时有预见义务。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2)种类: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9.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分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20.期待可能性(真)
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履行守法义务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可成为排除责任的事由,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1.正当防卫(真)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而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2.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3.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4.未完成罪
欠缺一部分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是存在于预备行为开始之后,达到既遂之前的犯罪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25.犯罪既遂
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
26.犯罪预备(真)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7.犯罪未遂(面真)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28.犯罪中止(面真)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29.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要件:
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行为;
必须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0.主犯(真)(见论述39题)
31.从犯(见论述39题)
32.胁从犯(见论述39题)
33.教唆犯(见论述39题)
34.片面共犯(见论述38题)
35.共犯的过限行为(真)(见论述38题)
36.犯罪集团
3人以上为了多次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
37.复行为犯
一个独立的犯罪由两个以上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构成,只要其中一部分行为着手实行就认为该复行为的全部已经着手实行。
38.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律特征:
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论处。
39.法条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罪名,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重合关系,则只能构成一罪。
处罚原则:
包容关系,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重合关系,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40.继续犯(持续犯)
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从着手实施犯罪到犯罪终了的一段时间内,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法律特征:
犯罪行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
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1.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法律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即至少有过失。
处罚原则:
按照基本犯罪认定一罪,按照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42.转化犯
行为人实施一个较轻的犯罪,因具备法定条件而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法律特征:
由轻罪向重罪转化,是不同性质犯罪之间的转化;
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转化条件;
必须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
处罚原则:
按照转化后的重罪一罪定罪量刑。
43.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律特征: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实施了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
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44.牵连犯
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与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主要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法律特征:
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数罪并罚。
从一重罪处罚为原则,数罪并罚为例外。
总之,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明文规定定罪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理论通说,从一重罪处罚。
45.吸收犯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律特征:
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处罚原则:
按照吸收一罪定罪量刑。
刑罚论
46.刑罚
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制裁措施。
47.管制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48.禁止令(真)
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违反该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49.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在对其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
50.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附加刑中的资格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
51.没收财产(真)
把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属于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主要适用于:
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52.从重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可以判处法定最高刑。
53.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可以判处法定最低刑。
54.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包括法定最低刑;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5.免除处罚
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判,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56.累犯(见论述55题)
57.特殊累犯(真)
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58.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前者是一般自首,后者是特别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9.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60.缓刑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以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
61.减刑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62.假释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63.追诉时效(真)
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追诉时效,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撤销该案件。
分论
64.叛逃罪(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以及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65.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66.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7.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仅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9.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0.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个行为。
。
。
前者是结果犯,后者是行为犯。
7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7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此罪是危险犯。
7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此罪是行为犯。
74.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7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76.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77.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及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78.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79.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80.票据诈骗罪
81.有价证券诈骗罪
82.金融凭证诈骗罪
83.信用证诈骗罪
84.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5.保险诈骗罪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86.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7.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88.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89.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性或者非暴力性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劫持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90.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91.诬告陷害罪
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92.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的行为。
93.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94.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95.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96.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的行为。
97.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即秘密窃取,是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认为不会被受害人发觉的非暴力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多次盗窃,是指1年以内3次以上盗窃;入户盗窃,入户的含义同入户抢劫;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的含义与携带凶器抢夺相同;扒窃,指从他人身上偷窃财物。
偷窃他人直接物理性控制下的财物,以扒窃论。
扒窃具有秘密性,限于秘密偷窃,不包括公开盗取。
98.破坏生产经营罪
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9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00.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1.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02.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103.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行为,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行为,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0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05.医疗事故罪(真)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客体:
医疗管理秩序,生命健康权利。
主体:
特殊主体,医务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和个体行医人员。
客观方面:
严重不负责任,即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且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
过失。
106.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07.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08.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09.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1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111.受贿罪(真)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经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11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