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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一)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第二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

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划。

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表1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表2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学校类学校规模学校规模学生类别及层次每生折合学校类别别(学生数)(学生数)本科生数

20002000本科生1.0

综合大工、农林、医、3000工科院校30000.9学体育专科生

50005000

师范、政法、200020000.85财经专科生师范院政法、财

30003000校经院校

50003000进修生、干训生1.5

10001000医学院2000外语院校2000研究生班学生1.5校30003000学位研究生2.0

2000500农林院30001000留学生3.0体育院校校50002000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

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表3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学校类别科类结构学校类别科类结构

理科35%95%工科

文科28%文、法综合大学工科院校3.5%财经政法财经24%

工科13%理科1.5%

55%理科45%林科林业院校文科45%工科45%师范院校体育6%医学院校医科100%

艺术4%政法院校政法100%

农科70%财经院校财经100%

农业院校工科25%外语院校外语100%

财经5%体育院校体育100%

2表4,1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生)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十一项校舍总指标学校学校学校学校用自然规用折算规用自然规用折算规类别规模类别规模总计总计模计算模计算模计算模计算

200023.983.6927.6730.064..3134.371000综合医学300022.573.4526.02200025.803.7129.51大学院校500021.013.2224.23300024.183.4627.64

200027.493.6931.18200017.633.6821.31工科政法300025.843.4529.29300016.703.4220.12院校院校500024.073.2227.29500015.773.1818.95

200023.923.6927.61200017.633.6821.31师范财经300022.613.4526.06300016.703.4220.12院校院校500021.063.2024.26500015.773.1818.95

3.6930.98100021.194.3525.54200027.29农业外语

院校院校300025.513.4528.96200018.533.7822.31

500023.633.2226.85300017.643.5021.14

28.063.6931.7530.415.5936.002000500林业体育300026.453.4529.90100036.054.3540.40院校院校500024.353.2227.57200030.273.7534.02

2表4-2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人)

校舍名称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34.14

教工宿舍2.33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

同)。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节教室

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2表5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科别教室指标科别教室指标

工科3.60医科2.28

(建筑学专业)(6.38)政法、财经2.28

理科2.21外语3.37

文科2.60艺术3.37

农林科2.14体育1.35

注:

(1)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2)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3)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2表6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学校类别教室指标学校类别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2.52医学院校2.28

工科院校3.53政法院校2.28

师范院校2.38财经院校2.28

农业院校2.51外语院校3.37

林业院校2.80体育院校1.35

第三节图书馆

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

2表7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生)

学科自然规模研究生科别补助指标5001000200030005000

理、工、农、林、2.912.452.071.821.540.50医、体育各科

文、法、财经、艺2.251.991.770.5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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