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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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第二稿)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推免生范围与类型

第一条 学校在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条 为推动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和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推免生类型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推免生登记表中将作标注,以示区别)。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二章 推免生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五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六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必须通过前三个学年(建筑学院五年制专业为前四个学年)开设的主干课程(必修课、学院指定的限选课);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与传播学院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00分;外语学院相关专业学生要求通过相应专业外语四级或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只认可由我校组织报名参加的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

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八条 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对学生所学专业领域有特殊学术专长,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获得国家级重大学科竞赛最高奖项的学生,在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下,可直接推荐为本校免试研究生,申请竞赛直免的详细方案参照“第六章”。

 

第三章 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原则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各学院院长、书记、主管本科教学负责人、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指标分配原则: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毕业生学生人数、应届毕业生中茅以升班人数和学校文件规定的直免生,并兼顾我校各学科的学科水平、专业水平等因素作为推免生指标数分配的依据。

为鼓励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学校在双学位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应届双学位专业人数不少于20人)的学院给予一定的指标数专用于推荐双学位专业学生为第二学位专业的免试研究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平等竞争、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按学生免研主干课平均成绩与综合评议加分之和构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推免生名单。

各单位要将申请人的免研主干课平均成绩、综合评议加分等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四章 成绩排名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 各专业免研排名课程门数应不少于该专业实际开设主干课程门数的80%。

每年6月份学院将免研排名课程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定后在教务网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从2010级开始,重修补考成绩均不作为免研课程成绩计算,成绩排名计算规则如下:

1、2010级及以后所有年级,在免研课程成绩排名计算时,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重修、补考成绩不参与计算。

2、2009级(包括建筑学院五年制2008级)仍按2008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即第一次正考课程考试通过,参加重修的课程(允许一次,取第一次重修成绩),按第一次重修成绩及正考成绩取平均成绩,如平均成绩低于正考成绩,则按正考成绩计算;如平均成绩高于正考成绩,则按平均成绩计算。

第一次考试不通过,参加重修或补考通过,均按60分计算。

(2009级土木学院、经管学院仍按原学院规定执行)。

3、通过学院、教务处同意并受理备案的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 成绩计算排名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完成,学院通过教务网进行学生成绩的认定、审核、下载。

成绩排名结果由学院审核后通过学院网络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综合评议加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要对拟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规定的加分标准确定加分。

综合评议加分标准如下:

获奖情况及加分条件

加 分

国家级学科竞赛奖

一等:

5;二等:

3; 三等:

2

省级学科竞赛奖

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

个人发明专利

最多不超过3

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

最多不超过1

其他学科竞赛

最多不超过1

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

最多不超过1

国家外语六级(成绩不低于510分)

0.5

备注:

1、超过3人的团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申请加分请参照“第六章”执行;

2、其他学科竞赛是指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等举办的学科类竞赛,文艺、体育及其他社会类竞赛不能作为其他学科竞赛加分;

3、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特长加分由学院制定加分细则并向学生公布,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体育部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学科竞赛获奖申请加分仅限于以下竞赛:

竞赛名称

级别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嵌入式专题邀请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

国家级、省级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

国家级、省级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国家级

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国家级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国家级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大赛

国家级、省级

中国大学生软件服务外包大赛

国家级

全国电子商务三创赛

国家级

ACM程序设计大赛

国际级、国家级

北美数学建模大赛

国际级

注:

同类学科竞赛获奖加分不重复计算,取最高获奖等级。

对于参加其他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学科竞赛或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且超过50所“985”、“211”院校参与的学科竞赛可参照国家级学科竞赛标准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发明专利要求学生为第一发明人、西南交通大学为申请人,需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发明专利应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有校内本专业至少两名教授的推荐意见,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加分并公示。

国家发明专利不超过3分,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分。

 

第十九条 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加分时,参照以下列表:

发表论文级别

第一作者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

1分/篇

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0.5分/篇

其他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0.2分/篇

注:

论文加分由学院负责审核,教务处复核。

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考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

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总和不得超过1分,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加分不得超过2篇。

第二十条 参加其他由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学院可根据各赛事的规模、影响力及与本专业、学科的关系,酌情给予考虑,其他学科竞赛加分总和不超过1分。

加分细则如下。

竞赛级别

加分标准

全国性竞赛一等奖

1.0

全国性竞赛二等奖

0.8

全国性竞赛三等奖

0.6

全省、片区性竞赛一等奖

0.8

全省、片区性竞赛二等奖

0.6

全省、片区性竞赛三等奖

0.4

校级一等

0.3

校级二等

0.2

校级三等

0.1

第二十一条 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由各学院制定相关加分标准,加分总和不得超过1分,学院制定的加分标准应向学生公示,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对参加我校交流项目,并在交流期间表现优秀、成绩优良的学生(交流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在推荐为免试研究生时考虑适当加分,加分细则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学院共同商定,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加分情况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团委、体育部及相关单位最终认可,并在教务网、学院网上公布加分情况。

每个学生综合评议加分累计最多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议加分由学生本人通过教务网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相关单位认可后由学院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 学科竞赛直免及加分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更体现公平参与、公平竞争,从2012年开始对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直免及加分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参加指定学科竞赛(竞赛参照第五章中列出目录)获得全国赛最高奖项,参加人数在3人(含3人)以内可申请直免或加5分;参加人数多于3人者,由指导教师及团队成员共同认定,按第一参与人、第二参与人、第三参与人、第四参与人等进行排序,前3名参与成员可申请直接推免或加5分,其他成员申请加分数乘0.5的系数,即其他成员最多申请加2.5分。

获得最高奖项之外的其他奖项,参照以上方式对队员进行排序,前3名参与成员按照相关加分标准申请如实加分,其他成员加分申请则在相关加分标准基础上乘0.5的系数。

第七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学院、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主干课程确定免研成绩排名课程,由教务信息系统完成课程成绩的初始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网完成成绩核对、网上报名、加分申请、网上志愿申请等,具体时间安排见当年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指标数,按规定的综合评议加分标准确定学生综合评议加分。

学生免研排名课程平均成绩与综合评议加分之和构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顺序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对申请推免学生资格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校内推免生和向外校推免生名单。

推免生人数及推荐类别必须控制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计划内,推免生“后备”人数应限定在指标数的20%以内。

推免生名单及推免生后备名单必须在学院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推免生的推荐工作。

各学院将《拟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评分表》及确定的推免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鉴于校外接受推免生时间较早,故凡拟推荐为校外的推免生,学校均一律先行同意推荐,待各学院和学校统一审定后根据名额最终确定是否具备推荐校外免试研究生指标。

 

    第三十一条 所有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学生名单及后备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完毕后,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校内推免生的接收,具体要求及办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获得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的优秀推免生可选拔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关于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校研[2011]23号】。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推免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推免生名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省招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凡不能按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受过处分的学生,则自动取消其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三十六条 按照规定,所有我校应届毕业生获得推免生资格者(含推荐校内和推荐校外),必须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或)上报名,并在我校参加现场确认,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含照相)具体安排请见研究生院及其他招生单位通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加强推免生工作管理”规定:

“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做好推免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应认真执行国家推免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生工作规定,严格掌握推荐条件、标准、方法和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是推免生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减少推免生名额、直至取消推免生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推荐为校外免试研究生的同学,应主动联系“985工程”或“211工程”建设高校,推外指标将优先满足获得“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接收函的同学(科研院所、军校、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音乐、戏剧、美术学院除外)。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荐免试研究生诚信教育,学生在领取免研指标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

对因放弃免研指标而造成推免指标作废的学生,将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减少学生所在学院下一届推免生指标数。

第四十一条 为吸引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校研究生,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学校针对优秀推荐免试研究生制定了相应的吸引政策,详见《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西交校研[2011]24号】。

第四十二条 本细节中与每年国家关于免试研究生推荐相关规定不相符者,以当年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附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为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八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制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的标准和条件;遴选专家组成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是否可以开展推荐工作进行评议;公布可开展推荐工作的学校名单和年度推荐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推免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校内院(系)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九条 教育部对年度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推荐

  第十条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质量优秀。

  

(二)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

  (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四)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认为本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推免生工作的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遴选后转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教育部通知并公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

  第十二条 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高等学校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

  

(二)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

  (三)其他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其中初次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确定。

  (四)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

  (五)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

  教育部可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校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

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

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高等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十五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各院(系)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备案。

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七条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

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此前教育部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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