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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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章程
咸宁市北斗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俱乐部登记注册:
注册登记名称为:
咸宁市北斗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俱乐部住所:
第三条俱乐部宗旨是:
以俱乐部为据点,利用俱乐部的影响力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和普及足球运动、提高本地区足球爱好者的业余生活质量。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拓、协作、交流、团结、友爱,共同致力于中国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俱乐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俱乐部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俱乐部承担责任,俱乐部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俱乐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俱乐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俱乐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俱乐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条俱乐部经营范围是:
经营比赛(如联赛、杯赛及对外交流的赛事)、举办培训业务、广告业务、经营体育用品等。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俱乐部股东共二个,分别是:
李琪童锐
(股东名称或姓名),
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
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万元,以(出资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万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注:
当地政府所有的体育场可以作价入股,并由当地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体育场将由俱乐部经营管理,包括维修和保养及处置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要用体育场搞活动,必须向俱乐部支付租金)个人会员所交的会费作为会员资本,作为实收资本的一部分,但另立科目核算。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俱乐部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俱乐部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俱乐部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俱乐部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俱乐部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俱乐部承担责任;
(三)一经出资,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俱乐部章程,保守俱乐部秘密;
(五)支持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俱乐部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俱乐部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出资后的俱乐部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会员不能转让其会员资本。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俱乐部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俱乐部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设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俱乐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俱乐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俱乐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俱乐部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俱乐部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俱乐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俱乐部形式以及俱乐部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召集人要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时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俱乐部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俱乐部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俱乐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俱乐部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俱乐部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各部门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各部门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各部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俱乐部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俱乐部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俱乐部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俱乐部利益,不得利用在俱乐部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俱乐部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俱乐部资金或者将俱乐部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俱乐部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俱乐部资产为俱乐部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俱乐部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俱乐部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俱乐部所有。
董事、经理除俱乐部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俱乐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俱乐部秘密。
(五)董事、监事、经理执行俱乐部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俱乐部章程的规定,给俱乐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设监事(会)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俱乐部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俱乐部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俱乐部的利益时,监督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俱乐部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俱乐部必须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俱乐部资金的筹集渠道及筹集程序。
(二)俱乐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办法。
(三)俱乐部成本费用的归集办法。
(四)俱乐部营业收入、利润计算及分配。
(五)外币业务的处理原则。
(六)俱乐部的俱乐部的终止与清算。
(七)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二十九条俱乐部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会计年度从元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俱乐部财务部门每月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度报表还要加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报表经俱乐部法人代表签名后上交足联会的监事会一份及占实收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条俱乐部固定资产的按年限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运输设备为10年、机器机械设备5年、医疗设备5年、办公设备(如电子电器)3年、其他设备3年。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
第三十一条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归集。
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
俱乐部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以前年度出现亏损时,首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未分配利润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提取百分之十作为会员基金;
(二)提取百分之二十列入俱乐部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百分之五列入俱乐部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百分之六十列入应付利润。
第九章合并、分立
第三十三条俱乐部合并或者分立,由俱乐部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根据中国职业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足联会)章程规定,会员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俱乐部合并其他俱乐部时不论是采用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后只能留一个法人资格,该法人可以继承合并双方中在足联会中更高级的会员资格。
俱乐部之间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俱乐部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俱乐部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俱乐部不得合并。
俱乐部之间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俱乐部或者新设的俱乐部承继。
(二)俱乐部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俱乐部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俱乐部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俱乐部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俱乐部不得分立。
俱乐部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各俱乐部承担。
俱乐部分立后只能有一个俱乐部可以继承原有的同级别的足联会会员资格,其他分立的俱乐部要按足联会章程规定重新申请入会。
第三十四条俱乐部合并或分立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向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申报,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根据申报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俱乐部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俱乐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俱乐部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足联会规定的最低限额,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根据减资后的实际注册资本决定是否对其会员资格级别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俱乐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俱乐部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俱乐部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俱乐部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俱乐部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俱乐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俱乐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俱乐部财产能够清偿俱乐部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俱乐部债务。
剩余财产,俱乐部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俱乐部财产未能够清偿俱乐部债务的,按以下顺序进行支付: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员工资及社保费;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支付其他债务。
在同一顺序中不足以清偿的,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俱乐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审议,并报送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俱乐部登记,公告俱乐部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2016年4月16日订立。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盖章、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