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顶不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工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保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除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组织好本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住址,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5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6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7条组织进行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支部书记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掘进工区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会议,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掘进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埋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栈;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枣发纂黍氮格后万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生产副区长是本工区的生产第一责任者,协助区长搞好本区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组织管理负责。
掘进生产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掘进生产副区长必须协助区长进行合理的生产组织施工,保证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的贯彻执行。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顶不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合理安排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6条负责掘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参加考核。
第7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8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的现场监督、落实。
第9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0条参加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保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1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2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3条参加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严格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各项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15条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进尺计划的组织实施的完成。
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进尺计划。
特别是保证重点工程的完成。
第16条有责任对区长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组织落实。
协助区长搞好安全生产。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除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不积极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组织实施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分管的区队事物,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工区生产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是本工区机电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电气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掘进工区机电管理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可靠地实施电气作业。
第3条按规定协助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4条
第5条参与组织实施各岗位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6条参与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掘进任务进行电气作业,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7条在工区组织检修施工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8条及时组织机电的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供电设施及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9条具体组织好对机电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0条监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1条及时的对分管范围的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2条具体抓好分管范围内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3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4条参与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5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6条组织落实本区的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及时组织进行供电系统重大事故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1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2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处分。
第23条在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分管班组在运行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组织分管的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6条分管或临时分管的工作没有按照措施及有关规程组织作业的,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第27条在进行停电检修或安装改造施工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分管范围内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分管班组连接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负责协助工区支部书记做好安全生产教育、政治思想工作和车间工会工作,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主管区长,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重点突出思想工作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2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当组织的指示、决议,并结合实际保证具体实施。
第3条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做好矛盾的化解及后进人员的帮教任务。
第4条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并在操作中严格执行。
第5条积极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搞好特贫职工的扶贫工作,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6条负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问题做好思想转变工作。
第7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8条配合书记做好党员的纳新、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及党费的交纳工作。
第9条搞好车间工会工作,积极组织职工参加矿工会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警告处分及相应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它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负管理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支部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矿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技术员负责配合主管技术员搞好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
掘进工区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工区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主管技术员搞好本区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协助主管技术员参与编制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传达落实;负责检查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对于现场出现的特殊情况和与措施不符实的及时编写补充措施等工作。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负责现场施工中,中、腰线的管理延伸等工作。
第4条负责协助主管技术员对全区各工种的业余培训工作。
第5条负责协助主管技术员对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
第6条负责计量体系文件的编写、制作、实施以及计量器具的检测、检查。
第7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8条配合主管技术员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有建议。
第10条配合主管技术员配合主管技术员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配合主管技术员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服从主管技术员领导,按质按量完成主管技术员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