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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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范本

徐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行业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和管理功能,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约管理的通知》精神,以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为蓝本,经市级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共同协商,制定《徐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

凡在徐州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级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执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各签约公司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章自律约定

第一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苏保监局及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有关交强险的相关文件规定。

各公司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对各类保险单证的管理规定。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其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

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或套用车辆种类、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费率;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以特别约定形式变更保险责任(如设定免赔额度)。

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附加险的优惠不得超过其对应附加险基准费率的30%,法人与招投标业务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新车不得使用任何优惠系数,整体承保系数不得低于1;所有车辆包括半挂牵引车严格按照《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求承保。

针对目前江苏车险市场上高风险客户,各会员公司共同制定《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高风险业务行业自律实施细则》,以资遵守执行。

具体如下:

(一)高风险业务为:

上一年度出险3次及3次以上客户

(二)实施方式:

各公司提供理赔信息,通过外网查询()使用,行业通过车险自律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三)具体要求:

根据全省商业车险理赔信息的共享,各公司承保时通过协会的平台反馈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无赔款优待及上年索赔记录”、或“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或“无赔款折扣”系数。

出险一至两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以上涉及保费上浮的比例是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不包含已经注销及已立未决的案件)

(此处高风险业务的系数使用是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适用于所有车辆类型,而检查标准中对不同种类的车辆的上浮比例是在这个基础上而言的)

除非营业个人所有的客车及出租车以外,其他车辆严禁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误导客户。

交强险续保业务执行浮动费率的,必须附有客户本人签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浮动费率告知书》。

单保交强险业务,续保时按照上年承保公司续保责任制度执行,新保业务按照首保责任制度办理。

各公司在开展网上销售车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

严禁出现“交强险保费优惠”、“车险最低五折”、“投保送现金”、“零佣金续保”、“赠送车船税”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电话语言规范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公司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方式进行不实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附加险种。

不得将电销产品用于招投标业务及其他销售渠道。

电销产品还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如车商、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合作或以第三方名义进行的宣传促销,应着重体现保险公司方便客户的各种服务举措和服务创新,严禁出现赠送交强险、赠送商业险及商业附加险的行为,严禁出现交强险优惠、商业险在7折以外再优惠等体现价格优惠方面的宣传。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开展各项车险业务时,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

第二条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手续费支出应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明列。

直接业务一律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业务来源确属代理业务、并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代理手续费,交强险业务来源为专、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4%,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为0%;商业车险业务来源为专、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比例均不得超过10%,业务来源为个人代理的,手续费比例均不得超过8%,。

手续费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集中结算,具体支付流程严格按照苏保协发[2011]1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中介业务手续费集中支付流程》的通知执行。

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将保费(签单保费)全额上缴,不得拖欠保费;保费上划和手续费支付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险公司在签单保费未全额到账前不得支付手续费。

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手续费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支付给代理人本人的支付方式除外)。

第三条严禁出现下列贴费、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以及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等行为:

(一)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二)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三)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四)以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和串通修理厂扩大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五)以虚挂个人代理人的形式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佣金);

(六)以其他返还费用的形式进行贴费(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贴费行为均视同保险公司违约)。

第四条退保业务必须真实规范。

除正常业务变更批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批退保费。

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章后方可办理。

对单位客户所退保费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交强险除实务规定的六种情形外(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

其中,除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之外,其他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

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以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除外)。

第五条各公司要加强分险种核算管理,各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在非车险与车险之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之间调剂、贴补各项费用,确保车险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赔款(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应用银行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得支付现金,由业务员代领转账支票的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赔款支付时必须有该被保险人本人的签章(由银行打卡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方式除外);如由其他人代领,委托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且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六条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相关规定:

(一)严禁各保险公司以“垫资”、向被保险人或专、兼业代理提供“周转金”。

(二)严禁利用各险种保费“混结”车险保费。

(三)以支票支付车险保费的,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有关联关系,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保单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2、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致;

3、支票付款人与保费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4、有材料证明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情况。

(四)严禁收取支票后,保费未达账时提前做人工确认。

(五)严禁以人工收费确认形式确认现金保费。

但由于银行系统问题或POS机故障导致的特殊应急情况除外,具体办法如下:

故障发生时,在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后,可在银行柜面直接将现金存入或者使用绑定保费收入户的pos机刷入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帐户,保险公司在收到“交款凭证”后按支票付费流程进行收款确认后打印保单。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以退保或赔款等形式直接冲抵保费。

第七条严禁以降低机动车辆整车价格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一)严格遵守《江苏省机动车辆车价平台实施细则》,并按照相关价格进行承保。

首年投保可以按新车购置发票金额进行承保,但不得低于平台价格的80%,第二年续保或转保则必须按照平台系统中价格承保,不得按发票金额承保;车辆价格低于5万元(含)以下的车辆可以在平台价格基础上执行舍去百位进行承保,其他车辆可以执行舍去千位进行承保。

(二)严禁以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对车损险不足额承保的车辆,按足额投保进行赔付。

(三)电话营销业务一并遵照《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招投标业务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各公司在参加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明折明扣的方式进行,招标单位的车辆达到50台以上或整体保费规模达到30万元以上时必须在投标前向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备。

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新车除外)。

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严禁向招标方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以支付安全奖等方式扩大优惠幅度;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在承保条件之外扩大保险责任、赠送其他险种;以其他名义贴费,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等。

严禁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私人用车不得套用招标条款费率)。

对于一些客户单位通过谈判等其他形式采购的业务,如有公司举报,行业协会将通知客户单位有意向投保保险公司在2日内将谈判有关材料(内容应包括承保险种、保费、车辆明细,承诺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方式等)报送行业协会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单承保。

如存在违约违规行为,除按自律公约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必须退出此次谈判,由客户单位另行选择其他公司。

第九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只能与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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