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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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结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对象是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经办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简化经办流程和办事手续,方便参保对象;规范经办操作,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法规办理业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业务规划]本规程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集、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待遇支付、欠费核销、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监督、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上经办与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管理模式]实现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业务信息应用系统集中到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

全省经办机构按业务权限分为“市级”(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和“县区”两级机构,实施“前台业务本地经办,后台业务市级统一”的经办模式。

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待遇计发、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稽核与内控监督等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基金征集、待遇支付、账户管理、基金财务管理等业务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经办与管理。

建立经办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待遇发放机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的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外协交换平台”),实现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联网操作;建立异地经办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异地交换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异地转移和退休人员异地协管的联网操作。

第六条[业务组织]按业务环节设置经办窗口或业务科室,主要业务环节采用“经办-复核双岗临柜”操作模式,废除专管员制。

经办窗口或业务科室可按业务类别单独设置或多类业务集中设置,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内控等岗位。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

(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

(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转由申报核定环节进行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参保登记环节录入单位年检登记信息,进行社保年检处理。

在《社会保险年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打印参保年检备注或核换新证。

对没有在规定期间进行年检以及不按期申报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发布年检公告,并要求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年检手续。

对逾期仍不进行年检的,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一条[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职工新参保时,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填报《人员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档案资料;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和个人账户开户。

在《人员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后留档,将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写入社会保险卡并下发参保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保由代理机构代办的或直接办理参保恢复手续。

第十二条[人员参保中断]参保职工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申报办理参保中断手续:

(一)、参保人员由于失业、停薪留职、参军上学、劳教判刑等原因需要暂停缴费的;

(二)、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单位间调动工作,需先暂停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移的。

参保单位填报《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中断手续。

录入人员参保中断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变更处理,个人账户年内记息结存。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在《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并留档,在社会保险卡上写入参保中断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代理机构代办或直接办理参保中断手续。

第十三条[人员参保恢复]参保职工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申报办理参保恢复手续:

(一)、参保人员由于重新就业、上岗复职(恢复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恢复缴费的;

(二)、参保人员在本地单位续保。

单位填报《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恢复手续。

录入人员参保恢复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恢复处理。

在《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并留档,在社会保险卡上写入参保恢复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代理机构代办或直接办理参保恢复手续。

第十四条[人员参保终止]参保职工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申报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一)在职时死亡;

(二)出国定居、去港澳台定居。

参保单位填报《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国定居、去港澳台定居相关材料;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参保登记环节审核用人单位申报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终止手续。

录入人员参保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个人账户年内记息结存后封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单》给用人单位,在《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并留档,收回社会保险卡。

市级参保登记环节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给同级财务环节,财务环节以此为划款原始凭证,从“支出户”中支付款项到参保对象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上。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代理机构代办或直接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申报办理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填报《参保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填报资料受理审核,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后,将《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交市级信息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人员增减变更反馈]参保登记环节为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所有业务后,打印下发《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明细表》给参保单位,作为当月缴费申报依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卡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卡的制卡、发卡、挂失与换卡、销卡、每年卡账数据同步等工作。

社会保险卡为CPU模式IC卡,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身份证明,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凭证,存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以及缴费记录或待遇发放记录,以及所有参保变更信息。

全省社会保险卡实行一卡通,省及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换发新卡。

第三章申报核定与基金征集

第十九条[年度工资申报]每年4-5月为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期,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填报《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与《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二)上年度相关工资会计报表;

(三)工资发放明细表;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申报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进行审核,按照“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核定参保职工的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并进行录入。

生成《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核定明细表》并下发给参保单位。

申报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进行审核,按照“单位人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的的核定原则,核定参保单位的年度缴费基数,并进行录入。

生成《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核定表》并下发给参保单位。

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暂按原有的年度缴费工资执行。

新的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后,申报核定环节为其计算补(减)收差额,打印《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补(减)收差额核定表》、《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补(减)收差额核定明细表》给参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每月缴费申报]每月1-3日为申报核定期,参保单位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缴费申报,统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按缴费类别分别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一)当期缴费。

每月参保单位为登记在册的参保职工申报本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补(减)收。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后次月,参保单位要为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几个月由于采用原有年度缴费基数缴费而形成的应缴差额进行补收或减收,按照《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补(减)收差额核定表》、《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补(减)收差额核定明细表》信息进行申报。

(三)个人补(减)收。

参保职工增减经办时间滞后于业务发生时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对参保中断进行补缴、往期个人缴费基数需要重新调整的,参保单位要为其申报往期补收或减收费额。

(四)单位补(减)收。

参保单位由于社保稽核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往期应缴费额进行调整时,申报单位补(减)收。

(五)个人补欠。

职工在职待退休或跨统筹范围转出前,若单位欠费而无力整体补缴时,单位可为其进行个人补欠申报,由职工缴纳本人承担的欠费(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同时冲减单位欠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每月缴费核定]申报核定环节及时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的,录入申报信息和申报明细信息,进行缴费申报核定处理。

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上盖章并留档。

打印《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单》或《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欠核定表》,参保单位或职工以此为应缴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

第二十三条[自动核定]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核定环节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自行核定处理(按其上月缴费额核定其本月应缴费额),并打印《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个体申报与核定]个体参保人员按年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填报本人签名的《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单》。

申报核定环节录入申报信息,进行个体申报核定处理。

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单》上盖章并留档。

个体参保人员以此为应缴凭证,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缴费。

第四章基金征集

第二十五条[基金征集通知]每月5日前,市级基金征集环节对辖区经办机构本月申报核定(含自动核定)信息进行汇总,生成本月应征计划,打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应征明细表》、《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欠应征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应征明细表》盖章送同级财务环节。

财务复核后,将经过CA认证的本月应征计划通过外协交换网传递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核对依据。

第二十六条[基金征集到帐]每月底前,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外协交换网向市级经办机构财务环节反馈经过CA认证的本月辖区内费款实征数据,包括《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欠实征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等。

市级经办机构财务环节收到实征数据与本月应征计划核对后进行财务制单,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实收财务到账处理。

第二十七条[缴费台账记账]每月封闭期完成本月基金征集到账后,市级财务环节为辖区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缴费台账记账。

按分账规则对本月征集到账费款进行归属划分。

根据分账结果登记单位缴费台账和个人缴费记录,包括当期缴费、补收(减收)、个人补欠等。

对于无法分账的费款,记入参保单位待转金台账。

第二十八条[欠费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基金征集环节,根据本级缴费台账,与应征计划核对后形成本级欠费台帐。

各级经办机构稽核环节根据单位经营状况和欠费数额大小对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并按月上报欠费重点监控情况。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记帐]每月封闭期缴费台账记账后,市级账户管理环节为辖区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个人账户记账。

对在职人员账户,根据个人当期缴费记录、补(减)收缴费记录、预收缴费记录信息,登记当期缴费基数、当期缴费记入额、补收缴费记入额、预收缴费记入额等信息,并累计账户储存额和缴费月数。

对离退休人员账户,根据个人待遇支付记录、个人待遇补(减)发记录、个人待遇预发记录信息,登记当期待遇账户支出额、补发待遇账户支出额、预发待遇账户支出额等信息,并按冲减规则冲减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条[年终账户记息结转]每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市级账户管理环节为辖区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个人账户年终记息结转。

对在职人员账户,按规定对账户中上年底结转额与各月账户记入额进行记息,并生成下年度账户结转信息,包括账户储存额本息、累计缴费月数等。

对离退休人员账户,按规定记息方法对各月账户储存额进行记息,并生成下年度账户结转信息,包括账户储存额本息、累计支付月数。

第三十条[个人账户对账与查询]个人账户每年记息结转后,各级社保机构要与参保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进行个人账户对账。

个人账户对账形式可以采取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经办大厅查询、公告、12333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提出异议的,个人账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

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关系转移

第三十一条[跨省转移申请]参保人员发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时,可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转移环节申报办理参保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省内转移申请]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的可申报办理参保关系省内转移手续。

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理转移]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受理审核参保单位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

在1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函通过异地交换平台或邮寄方式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携带商转函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

第三十四条[关系转出]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后,进行转出核对。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单》,进行个人账户封存,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通过异地交换平台或邮寄方式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携带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对跨省转移的,原参保地市级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打印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明细表》盖章后送同级财务环节。

财务复核后,与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等转账信息后,从“支出户”支付款项到对方银行账户。

待收到银行回单后进行财务制单,并将已付款信息传递给同级关系转移环节。

第三十五条[关系接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单》后,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接续手续。

对跨省转移的,市级财务环节收到统筹范围外经办机构转入的转移基金并完成财务制单后,在业务系统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基金收款台账》(以下简称“转入款台账”)。

待收到同级关系转移环节传递的辖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明细表》后,予以财务复核。

复核无误的,将转移信息与转入款台账核对确认,并将转入款到账信息通知同级关系转移环节。

第七章待遇计发

第三十六条[正常退休核准]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卡;

(三)职工档案;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待遇计发核环节对用人单位填报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的核准。

第三十七条[提前退休条件批准]参保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申办提前退休的,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卡;

(三)职工档案;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待遇计发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的批准。

第三十八条[退休待遇计发]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经办机构待遇计发环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或《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养老金计发。

复核后,对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打印《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银行开户通知单》,退休人员以此为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打印《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待遇核定表》。

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将经办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死亡待遇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离退休(职)死亡待遇审核,填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待遇申领人公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需要养老金减发或退发。

通过的,录入离退休死亡待遇申领信息,系统进行死亡待遇核定处理。

在《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上盖章,打印《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核销参保人员社保卡。

将供养直系亲属资料归入离退休(职)人员档案。

第四十条[定期待遇调整计发]待遇计发环节根据政策设计调整方案。

将相关条件,输入业务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对数据库中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成待遇调整台账,包括《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汇总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名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名册》。

由于数据库缺乏信息项目而无法计算机自动调整待遇的,待遇审核环节先行数据采集,下发《基本养老金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或《供养直系待遇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由社保退管部门组织社区街道填报。

当待遇调整需要预发时,由待遇计发环节填写《基本养老金调整预发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预发信息录入系统。

第四十一条[待遇重核与改办]待遇申请人对退休(职)待遇计发、离退休(职)死亡待遇计发、定期待遇调整计发等有异议的,可向待遇计发环节提出待遇重核申请,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

待遇计发环节进行待遇重核后,进行待遇改办处理。

收回原有待遇计发材料,重新打印下发待遇计发表格等。

待遇已经支付的,要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待遇减发、退款或补发。

第四十二条[待遇暂停与恢复]每年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完成后,待遇审核环节根据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办理待遇暂停与恢复。

导入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系统进行待遇的暂停与恢复处理。

复核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上盖章确认。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暂停通知书》邮递到待遇享受人员。

第八章待遇支付

第四十三条[社发人员增减处理]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社发人员新增。

根据本月各种待遇计发信息,进行本月社发人员增减处理。

复核后,打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增人员开户名册》、《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定期供养直系亲属名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终止人员名册》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联网电子数据传递到社会化发放机构,作为开户、销户的核对依据。

第四十四条[定期待遇支付制单]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定期待遇支付制单。

根据待遇计发信息和待遇支付台账,产生本月定期待遇支付台账与发放记录。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分户明细表》盖章后给同级财务环节。

第四十五条[一次性待遇支付制单]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待遇支付制单。

根据待遇计发信息与待遇支付台账,生成本月一次性待遇支付台账和支付记录。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明细表》送同级财务环节。

第四十六条[定期待遇社发通知]待遇支付制单后,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社发通知。

根据定期待遇本月发放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名册》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联网电子数据传递到社发机构,作为本月定期待遇款的发放依据。

第四十七条[待遇支付划款]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财务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支付划款。

根据同级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分户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明细表》等纸质报表进行财务复核。

财务复核无误的,从“支出户”向社会化发放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划款;从“支出户”支付一次性待遇款项到各个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收到银行回单后,将已划款信息反馈本级待遇支付环节。

第四十八条[待遇支付台账记账]在完成待遇支付划款后,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支付台账记账。

根据同级财务环节传来的待遇支付划款信息,对本月定期待遇支付台账与个人发放记录、一次性待遇支付台账与个人发放记录做实付确认,通知个人账户环节进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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