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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建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代建合同模板

XXXXXXXX二期改扩建

招标人:

(全称)

代建人:

(全称)

二ο一一年一月日

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项目鉴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代建人与使用人双方协商同意,鉴证人鉴证,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9067(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装修改造面积约25297平方米,拆建高压氧和其他业务配套用房约2924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约2218平方米,拆除原有门诊及附属用房等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并将其平整为生态停车位及绿化用地。

二、代建方式及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

1、代建方式?

建设实施代建

(?

前期工作代理,?

建设实施代建,?

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

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

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

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

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

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

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9067(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

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现行质量法规、法令和验收标准,督促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加强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暂定900日历天。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

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

个日历天?

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

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代建管理费

费率:

1.4%(按项目投资额)

暂定金额(大写):

壹佰壹拾贰万元人民币。

:

112万元。

代建管理费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如项目建安投资调整超过批准额度?

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纪要等)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人、使用人各执叁份,

鉴证人各执贰份。

代建人:

(签章)使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鉴证人:

(签章)鉴证人:

(签章)

代表人:

(签章)代表人:

(签章)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要求,对代建项目或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

使用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代建人权利

第四条代建人根据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

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代建人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六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七条代建人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八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使用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并对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第十条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

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代建人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十八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投资使用计划申请。

第十九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使用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审核通过,

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六条代建管理费的计取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为管理取费基数按费率报价,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如项目建安投资调整超过批准额度?

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

(2)代建项目管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建设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投标单位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其中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

(3)投标总报价不包括代建项目图纸审查费、编制工程量清单、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专业工作单位考察费用、质量监督委托费、预结算审核费、行政性规定的环保等专业性质量测控费用,不包括开竣工典礼费用。

(4)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除另有约定外,否则不予计取。

第十四条代建人应在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前向使用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暂定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在项目竣工决算审定且各项履约完毕后,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代建人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25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及其他。

(2)不定期报告。

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第十七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由区招标办、区纪委监察局、项目使用人、项目鉴证人对其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刻进行警告,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由代建单位负责资金出入

手续办理,每月向使用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1)办公用房两间及办公桌椅

(2)提供电话一部,话费包干使用(3)提供用餐方便

第二十六条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

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

经审核确认后,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每一阶段的代建管理费均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后25天内,支付每一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30,的预付款;

(2)施工完成每一阶段工程量的50%时,支付该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5,;(3)施工完成每一阶段工程量的80%时,支付该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5,;(4)每一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5日内,支付至该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的,;80

(5)每一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并结(决)算审定后25天(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95%;

(6)剩余5,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保修期结束)后结清。

注:

每一阶段的代建管理费按照投标费率与有关部门核准的该阶段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相结合计算;代建人收取每阶段项目合同代建管理费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九条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

按超出数额20%计扣。

(2)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5%计扣。

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5%计扣;

(3)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10%计扣。

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10%计扣。

发生了上述

(2)、(3)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使用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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