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国有土地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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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国有土地上
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及市国土局等部门批准,实施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区政府或南明区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通过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贵州双鉴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双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私有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
房源名称
竣工
情况
过渡
期限
过渡
方式
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A5、A6栋安置房
现房
3个月
自行过渡
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A3、A4栋安置房
期房
36个月
自行过渡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4、公房的补偿方式
针对公房所有权人的安置补偿按本方案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调换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使用关系不变。
(四)对符合房改房出售条件且产权单位同意房改的公有住房,完善房改相关手续后由征收人对房改房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五、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并补交土地收益金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或由被征收人到房改部门核算,明确需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被征收住宅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房改部门相关批复后,被征收人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若住宅所有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住宅承租人未进行房改的,应当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保证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性质不变。
六、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为划拨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散居私房等被征收房屋,应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评估机构评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在安置补偿协议中代扣。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本条所指非住宅房屋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或由区政府或南明区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性质的房屋。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
房源名称
竣工
情况
过渡
期限
过渡
方式
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A5、A6一期安置房(商业)
现房
3个月
自行过渡
白岩脚项目(甜蜜小镇)1组团、2组团、8组团(商业)
现房
3个月
自行过渡
白岩脚项目(甜蜜小镇)3组团2栋(办公)
现房
3个月
自行过渡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八、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
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元/㎡)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为:
10(1+10%)n元/㎡)。
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50元/㎡)。
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2.非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20元/㎡)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为:
20(1+10%)n元/㎡)。
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100元/㎡)。
(三)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九、附属设施补偿
1、水泥院坝:
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
120元/㎡、红砖围墙150元/㎡、石砌围墙120元/㎡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
170元/m³
4、畜圈、厕所:
砖混:
100-160元/㎡
砖木:
80-130元/㎡
其它:
50—100元/㎡
粪池:
80—150元/m³
5、门楼:
500元/个
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
130元/m³
7、石基础(未建房):
130元/m³
砖基础(未建房):
190元/m³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
180元/m³
8、隔热层:
30元/㎡
9、女儿墙:
45元/㎡
10、水池、花池:
100元/m³
11、沼气池:
3300元/个
12、灶台:
80元/㎡
13、简易棚:
100-150元/㎡
14、板房、钢架棚:
300元/㎡
十、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
序号
名称
单位
价格(元)
1
电话(不计分机)
门
300
2
煤气(智能表)
户
2890
3
煤气(普通表)
户
2600
4
数字、有线电视
户
200
5
独立水表
户
780
6
分水表
块
30
7
独立电表
户
629
8
分电表
块
30
9
动力电(迁移)
户
1500
10
动力电(注销)
户
3000
11
电脑宽带迁移
户
150
12
电热迁移
户
1500
13
热水器迁移
台
200
14
空调迁移(柜机)
台
500
15
空调迁移(挂机)
台
200
16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台
500
17
瓷粉+乳胶漆
平方米
8-15
18
墙纸
平方米
20
19
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
平方米
30-80
20
瓷砖
平方米
55-120
21
木质吊顶
平方米
60-200
22
铝扣板顶、墙
平方米
80-120
23
石膏线条
米
10
24
木质线条
米
20—30
25
花岗石地板
平方米
80-150
26
大理石地板
平方米
60-120
27
竹、实木地板
平方米
60-200
28
强化复合地板
平方米
50-100
29
优质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150-250
30
普通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35-80
31
塑钢窗
平方米
130
32
包门
平方米
80
33
铁门、钢管防盗门
樘
100-150
34
优质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樘
500-800
35
普通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樘
150-300
36
实木门(套)
樘
500-800
37
钢条防护栏
平方米
20-30
38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平方米
40-80
39
电视幕墙
平方米
70-130
40
卷帘门
平方米
80-130
41
普通机压门
樘
150
42
整体浴室
套
1000-2000
43
窗套
樘
50
44
窗帘盒
米
40
45
钢质扶手
米
50
46
不锈钢扶手
米
80
47
铁艺扶手
米
90
48
钢筋、不锈钢护栏
平方米
50-80
49
整体橱柜(普通)
米
200-400
50
整体橱柜(优质)
米
400—800
51
整体橱柜(高级)
米
800—1200
52
吊柜
平方米
200—300
53
固定衣柜、储物柜(普通)
平方米
200-300
54
固定衣柜、储物柜(优质)
平方米
300—500
55
固定衣柜、储物柜(高级)
平方米
500—800
56
蹲式便器
个
100
57
坐便器(带水箱)
个
200-500
58
浴缸
套
800-1500
59
台式面盆
套
200-500
60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个
100
61
遮阳雨棚
平方米
50-90
62
琉璃瓦
平方米
120
63
外墙砖
平方米
20-30
64
无油烟灶台
米
400-600
65
纱窗
平方米
50
66
暗线及开关、插座(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
50—80
以上各种装修及附属设施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对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参照筑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
2、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提供属地社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需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身份证、劳动用工清册等),由属地社区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十二、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或经合法性认定为合法住宅,但已改变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提供属地社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改变用途)证明的,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相关标准适当提高实际用于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四、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
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助及奖励,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只适用于实施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十六、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