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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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doc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

JLYT-WZ-04-2014发布版本:

A

吉林油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Q/SY1281《物资仓储管理规范》、Q/SY1033《常用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规范》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仓储管理是指对库内物资和仓库设施设备及其布局等进行管理和规划,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提供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的管理。

发布日期:

2014年4月4日

实施日期:

2014年4月4日

本办法所说仓储管理,包括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所属单位物资供应站仓库以及所属单位基层站队库房或物资供应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合作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物资供应处(物资管理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物资管理部)是公司物资仓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油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四)协调公司积压物资调剂、报废、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员工培训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二)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与考核;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物资盘点和库存分析;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闲置积压物资调剂、利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内部物资仓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章仓储设施设备

第六条仓库应按照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Q/SY1281《物资仓储管理规范》建设、配置仓储设施、设备,并与其用途、功能相适宜,符合HSE管理要求。

第七条存放常用化学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应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仓库内所有库房、料场和料棚应有明显标识,具体执行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4.5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库房应根据所储物资的实际需要,按照GB17167和GB20901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按周期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实行彩标管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合格有效,标识齐全。

第四章物资接运

第十条铁路专用线接货。

(一)仓库接到铁路到货通知后,应做好接车准备工作,根据到货物资名称、数量合理确定卸车位置,力求缩短装卸搬运作业距离,准备好卸车的人力、机具等。

(二)卸车前应根据铁路货物运单及有关凭证,认真核对车次、车号是否相符,认真检查车况、货况。

卸车前、后及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

铅封损坏、苫盖存在异状、物资名称及规格不符、货物包装变形、损坏、受潮、污染等问题,应请铁路部门派人员复查,并取得相应记录(必要时拍照取证),以便划清责任。

(三)坚持二十四小时监卸接运。

卸车过程中接运人员应始终现场监卸,按物资性能、包装标记及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严禁野蛮作业。

危险、剧毒、爆炸物品、大型设备、超重超长物资、专列物资等到货时,除接运人员外,仓库领导、安全、设备管理人员也应到现场组织监卸,确保卸车过程中人身、设备和物资安全。

(四)接运人员对整车按件数到货的物资,认真清点件数和支、根数;整车到货的散积物资,按规定认真检尺、检方、检斤、点数,接卸完毕后认真填写到货记录,归集整理各种资料,及时与保管员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供应商送货。

供应商依据合同送货到库时,由验收人员和保管员直接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依据订货合同及送货明细表,认真核对物资名称及规格、数量,并对物资的外观质量进行初验。

若发现物资有短缺、损坏、变形、受潮等情况时,应与送货人一同核实,做好记录,对质次、损坏、变质、物资名称及规格不符的物资,应当场退交送货人,对实收数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到承运部门提货。

承运部门包括铁路车站、民航机场、水运码头及邮局等。

提运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按时到指定地点提货,并在当日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到车站提货。

提货人员应根据铁路运单或提货通知单,认真核对供货单位、物资名称及规格、数量(箱、件、捆)是否相符,并进行物资外观检查,如包装封印是否完好,有无损坏、受潮、散捆、松捆、货物受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场要求车站共同查验,属承运部门责任,应由承运部门出具商务记录,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提货。

(二)提取邮包、航包。

提货人员应根据提货通知单,认真核对供货单位、货物名称及规格、包件号码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如发现破损、受潮、污染、手感货物有损坏等情况,应当场要求与承运方共同开包查验、核实并出具商务记录,划清责任后方可提货。

第十三条到供货单位提货。

到供货单位提货时,应将提货与物资的初验结合起来同时进行。

提货时应现场检查物资的外观质量、包装、随货资料等,对数量进行点件、检尺或过磅,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后,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一同接收回库。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从物资供应处领料或自采的物资,由材料员或采购员与保管员办理交接。

第五章物资验收入库

第十五条物资验收职责。

(一)物资供应处质检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物资质量工作,对必检物资实施理化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负责到库物资的数量、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负责必检物资的报检。

(三)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从物资供应处领取的物资、直达料以及自采物资的数量、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以及合同条款中对质量有特殊约定的物资,由所属单位物资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技术、物资采购等有关部门,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现场联合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参与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进口物资由进出口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物资验收依据。

(一)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依据订货合同对到库物资进行验收。

(二)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从器材总库领取的物资依据物资调拨单进行验收;直达料和下放采购物资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三)所属单位基层站队从物资部门领取的物资依据物资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库单进行验收。

(四)对于因抗洪、抢险、救灾以及设备抢修等生产急需尚未签订合同的物资,依据“生产急需物资审批单”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物资验收时间要求。

物资到库后首先应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零星料3天、批量5天、整车7天、整列10天以内验收完,贵重物资和化学危险品随到随验。

第十八条物资数量验收。

到货物资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数量验收。

(一)计件物资的数量验收。

1.计件物资验收时应全部清点件数。

2.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不但要清点主机,还要清点随机的零部件和工具。

3.对数量大、定量包装、包装完好的物资可采取拆箱抽检,抽检比率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短少及质量问题,可不再抽检,但总件数应和发货数相符。

在抽检中发现问题时要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二)计重物资的数量验收。

计重物资验收时原则上应全部检斤计量。

1.不带包装的物资检斤率为100%。

2.带包装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

3.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按标量计算重量,并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单件重量。

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范围或全检。

4.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然后按标准的理论计算公式换算成重量。

5.贵重金属材料、剧毒物资100%检斤。

(三)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如木材、石料等,应按规定的计量方法全部进行检尺量方验收。

第十九条物资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

入库物资应全部进行资料及外观验收,内容包括:

物资包装、外观标识、物资名称及规格、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认证证书等。

机电产品外观质量验收执行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附录C。

(一)检查物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特别是精密、贵重器材、设备、液体和化工物资等),包装物不能起到防护作用或者包装物残损易引发产品质量改变的,则不能接收,并现场拍照留存。

(二)依据物资质量标准或技术协议对物资外观标识进行验收,检查物资的标牌、标志、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相关物资信息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是否与标准要求相符。

对于涉及强制认证等标识的物资必须符合强制认证的规定,否则视为不符合项。

(三)检查物资外观有无锈蚀、损坏、变形、受潮、霉变、虫蛀、老化及其它缺陷等,丝扣是否有保护等。

(四)检查物资名称及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标的、产品标准、入库单、运单、发货明细表等相符,如不相符则视为不合格物资,不得验收入库。

需要对规格型号进行测量的应做好测量记录,以证明验收过程采集数据的真实性,按照相应的标准误差范围换算值比对规格型号的实际测量值,以此来判定是否合格。

(五)检查随货同行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质单、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质量证明文件应是制造商出厂时携带的,严禁代理商、贸易商制作。

进口物资必须由供方提供有效商检证书及复印件。

(六)对于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CCC强制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验收时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各省市质量监督局等网站,核实验证相关认证证书的真伪及时效性;油田化学剂需登录中油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主页,核实油田化学剂质量认可的时效性。

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与发证机构电话核实。

(七)对不宜打开包装、打开包装后难以恢复或打开包装后影响贮存或影响质量的物资,其数量及外观质量检验应与供应商、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物资品质检验。

物资品质检验是指对物资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检验。

(一)物资外观检验完毕后,对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必检物资(见Q/SY1474《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附录A),保管员应在物资到库后2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报检。

(二)质检部门依据产品标准和采购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办理物资入库的依据。

(三)物资质量检验工作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完成。

(四)直达料的验收检验具体执行《吉林油田公司直达料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物资的验收。

进口物资的检验方法与国内物资的检验内容和方法基本相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物资检验必须按合同和有关标准资料,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二)进口物资的数量,一般要全部检验。

(三)进口计重物资按合同规定计重。

(四)进口物资验收应关注验收的时效性,进口物资合同有要求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检验项目。

第二十二条物资验收记录。

物资验收完毕后,保管员应认真填写《物资到货验收记录》(附件1和附件2),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物资入库。

(一)物资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在当月办理入库手续。

由于生产急需尚未签订合同或检验结果没有出来无法办理入库手续的,应在合同签订完毕后或检验结果出来后一周内办理完入库手续。

(二)入库物资应建立《物资明细账》(附件3),登记物资料签,代储代销物资应建立代储帐。

(三)对于检尺过磅物资,应同时建立“物资尺码单”(附件4);

(四)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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