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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防火要求、临时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作业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做出相应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章节为:

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4.施工临建设施;5.安全疏散;6.消防设施;7.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8.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

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

410004,邮箱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1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临建设施

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临建区

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

2.0.4临时疏散通道

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2.0.5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供扑救施工现场火灾的消防救援场地。

3总平面布局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确定下列临建设施的位置:

1施工现场的围场、围挡和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

2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

3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4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3.1.3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3.1.4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1.5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3.1.6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7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3.2防火间距

3.2.1临建设施的布置应考虑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临建设施距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5

10

5

5

7

10

10

高度大于24m

7

15

7

7

10

15

15

3.2.2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办公用房、宿舍

4

4

4

4

6

7

10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5

5

7

7

15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4

5

7

10

可燃材料库房

4

5

10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10

7

固定动火作业场

15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20

注:

当宿舍及办公用房成组布置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建筑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2组内宿舍之间及办公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外墙采用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3.2.3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

可燃材料宜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3.3消防车道

3.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长边一侧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单体);

3栋数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宿舍和办公用房。

消防救援作业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超过5m。

3.3.3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2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3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4临建设施

4.0.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2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宿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B1级;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4.0.2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0.3临时建筑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临时建筑走道一侧布置房间时,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两侧均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5m。

4.0.4当宿舍采用难燃材料、办公用房采用难燃和可燃材料建造时,应每隔3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宿舍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5在建工程的安全疏散

5.0.1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5.0.2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室内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爬梯、斜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6m;室外疏散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3疏散通道为坡道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疏散通道为爬梯

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4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5疏散通道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或其它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6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疏散通道应设有夜间照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有人工照明设施。

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5.0.3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

5.0.4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如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5.0.5在建工程的作业位置应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中央疏散指示标志应标示双向指示方向。

5.0.6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应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消防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计。

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6.1.2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

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6.1.3隧道内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其数量不应少于预案中确定的需进入隧道内进行灭火救援的人数。

6.2灭火器

6.2.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6.2.2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表6.2.2-1灭火器的最配置低标准

项目

易燃、易爆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

可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固体物质火灾

单具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

3A

3A

2A

1A

1A

单位灭火器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m2)

50

50

75

100

100

液体或气体火灾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89B

89B

55B

21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

0.5

0.5

1.0

1.5

1.5

带电火灾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3A或89B

2A或55B

1A或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50m2或0.5m2

75m2或1.0m2

100m2或1.5m2

 

3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配置场所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气体类火灾

带电火灾

易燃、易爆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15

9

9

动火作业场所

15

9

9

可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0

12

12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使用设备用房

25

15

15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25

15

15

6.2.3施工现场因无水源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3具,且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表6.2.2-1规定的2/3。

6.3消防给水系统

6.3.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需要。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及消防用水量要求。

施工现场消防用水量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6.3.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面积大于300m2或在建工程体积大于2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当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3.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建区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考虑。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

6.3.4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建区

火灾延续时间(h)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

临时建筑面积≤5000m2

1

10

5000m2<临时建筑面积≤10000m2

15

临建区占地面积>10000m2

20

6.3.5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表6.3.5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火灾延续时间(h)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

在建工程体积≤30000m3

2

20

30000m3<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25

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3

30

6.3.6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

3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

4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距在建工程用地红线或临时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

5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消火栓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0m.

6.3.7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6.3.8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表6.3.8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火灾延续时间(h)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

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2

20

50000m3<在建工程体积≤100000m3

30

在建工程体积>100000m3

3

40

6.3.9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取水和操作,其数量不宜少于2根;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流量不应小于10L;

3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

竖管应设置消防栓快速接口和止回阀,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3.10应设置室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快速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在消火栓快速接口的前端设置快速切断阀;

3消防快速接口或软管接口间的距离不大于50m;

4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6.3.1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高位消防水泵。

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6.3.12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

临时消防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6.3.13当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的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

6.3.14隧道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65;

2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

3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6.3.15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将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16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在装饰装修阶段临时投入使用。

6.4消防电气

6.4.1施工现场的取水泵和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配电线路。

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6.4.2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值:

1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取水泵房、消防水泵房;

3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6.4.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6.4.4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应沿隧道一侧设置,其高度不宜低于2m,间距不应大于30m,地面的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0.5。

7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7.1.3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7.1.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

7.1.5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7.2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2.2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和吸烟。

7.2.3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7.2.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点进行封闭、隔离,或对动火作业点附近的可燃、易燃建筑材料采取清除或覆盖、隐蔽措施;

2动火作业时,应按本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在可燃、易燃物品附近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后,应确认无火灾隐患。

7.2.5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2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3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当采用绝缘或护套为非延燃性的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2.6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4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6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其它临时建筑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和功率大于3的电气设备;

2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6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m)

照明灯具功率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易燃材料的距离

<1000W

0.5

1.0

≥1000W

1.5

3.0

7.2.7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气体的输送和盛装应采用专用管道、气瓶,专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气瓶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阴凉通风;

3气瓶入库时,应对气瓶的外观、漆色及标志、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4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气瓶运输、使用过程中,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并应远离火源,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6瓶装气体使用前,应先检查气瓶的阀门、气门嘴、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应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

7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8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完,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少于0.1。

8消防安全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

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8.1.2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8.1.3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1.4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8.2技术管理

8.2.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可以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

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的配备;

4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措施;

5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

8.2.2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火灾危险源编制消防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策划或对策;

2应急准备;

3应急响应;

4现场恢复;

5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8.2.3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及主要防火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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