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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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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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第一条本办法是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在武陟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共享单车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

第二条城市管理局是武陟县共享单车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武陟县共享单车投放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投放量和区域投放总量,负责做好共享单车运营公平性竞争审查。

牵头组织审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牵头组织监督考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本办法其他条款所要求的职能职责。

第三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城市管理局提出投放运营申请:

(一)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注册地址在武陟县范围内,受武陟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二)在武陟县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能够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五)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六)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要求。

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

(七)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八)为每辆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

在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在武陟县投放运营共享单车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主体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代理经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

(二)投放申请。

投放申请需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拟投放的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投放计划和数量,解决规范停放的技术手段,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区域点位、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承诺书。

运营企业需承诺按武陟县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

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武陟县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四)服务协议。

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五)专用账户开设凭证。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需提交在眉山市开设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

城市管理局收到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技术手段的查证,符合投放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放区域、点位、数量的初审回复。

企业收到初审回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城市管理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投放的共享单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

(二)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图及坐标。

(三)拟投放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四)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

城市管理局在收到以上全部补充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

第五条城市管理局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初审回复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

第六条在投放点位申请时,各运营企业应充分考量用户市场分布和人群密集区域点位,遵循不影响交通原则,选址高校、公交站、市场等附近合理设置停车区。

第七条所有停车点位由运营企业按城市管理局提供标准自行组织施画。

每个企业施画点位数量根据每次同意其投放的数量进行施画,每8辆施画一个停车点位,所有点位由所有运营企业共享。

第八条各运营企业在每一个停车点位均保持相对平均的车辆停放量,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在用车高峰路段和时段,及时消除淤积车辆、保障消费者用车需求,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第九条在提供用车服务时,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积极引导用户规范停车、文明用车,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实施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每个点位专人负责管理车辆,确保出现突发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作出响应,构建高效率且满足城市管理要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

(一)各运营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制度,强化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共享单车管理,避免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应配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人员,负责对运营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规范,对共享单车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市貌;换电人员(仅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负责保障区域内车辆的电池电量满足用户使用需求;维修人员,负责对区域内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等。

同时,各运营企业要设立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充电和维修场所,满足运营需求。

(二)各运营企业应加强与城市管理、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接受政府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督,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热线、微信群联系,及时沟通解决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定时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运营工作。

(三)各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定期与主管部门保持数据对接和更新,依托运营产生的大数据,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路侧机动车违停治理、城市慢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城市公交线网调优、城市人口分布动态监测、城市商业活力评价等工作,完善城市规划、政府决策,完善智慧交通布局。

(四)各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不得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被不法分子利用给用户造成损失。

(五)城市管理局以上述重点工作等作为考核内容,建立对运营企业的信用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由城市管理局牵头建立运营企业考核体制机制。

按照日常考核和月度考核相匹配、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方式,对各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得分情况作为车辆投放规模调整重要参考依据。

扣减分值累计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相应的约谈、责令改正、警示、劝退等,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具体考核细则暂定如下:

1.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车辆停放划线区内,运营调度人员未及时规范停放的,扣0.1分/辆;

2.车辆泥泞、脏污严重,影响城市面貌的,扣0.1分/辆;

3.因调度人员调度不及时不合理,导致车辆淤积,影响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扣1分/次;

4.车辆出现损坏,未及时维护、更换维修,影响到骑行安全的,扣1分/辆;

5.运营企业因未规范有序停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等问题,导致群众投诉,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且相同问题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扣2分/次;

6.运营企业需确保车辆投放前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牌照许可,发现不符合的,责令收回车辆,扣0.5分/辆;

7.运营企业需确保所有投放的车辆均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做到一车一牌一码一险,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发现不符合的,扣2分/辆;

8.运营企业未经过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调整车辆投放区域和数量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9.运营企业需建立应急预案,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因处置不力、推诿拖延等造成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经核查属实,扣5分/次;

10.各运营企业在武陟县范围内投放运行共享单车,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武陟县相关管理规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存在恶意竞争、蓄意破坏等情况,每发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次;

11.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因运营企业配合不积极、反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共享单车影响整体保障效果的,扣5分/次。

城市管理局每月对各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单月扣减分值>10分者,对相应企业进行约谈,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15分者,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20分者,给予警示,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30分,或连续两月出现扣减分值>20分者,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武陟县市场。

城市管理局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实施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公示。

第十二条在进驻武陟县时,各运营企业需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严格按照武陟县城市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若运营企业退出武陟县市场,应提前15天向用户公告,停运后3日内结清用户费用,按城市管理要求做好退出清理工作。

若企业自行妥善处置退出清理工作,担保企业全额退回其保证金。

第十四条因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而退出市场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接受该企业、品牌、法人的投放运营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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