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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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

尊重法律条文(有罪)

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

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

【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

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1.批判特鲁派尼:

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

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

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

3.理由2:

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法律观】自然法

【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三.唐丁: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

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

(1)不确定性:

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

发生在什么时候?

(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

(3)契约论的荒谬:

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

2.反对目的解释:

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

(1)还有其他目的:

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

(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

还有别的解释。

如法学院最经典的解释:

谋杀需要“故意”,自我防卫出于人性本能不是“故意”。

这些人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深思熟虑后杀人的,是故意的。

3.有罪判决可能有威慑·效果(延缓几天)

4.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

联邦诉沃尔金(偷面包有罪)

5.有罪判决又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

应当不指控他们

【感觉以反驳为主,观点不明显】

【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自我防卫的解释)

四.基恩:

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1.立法至上——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法官有义务忠实地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考虑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无关法官的;行政长官要不要赦免;这些人作为的对错善恶;判决结果你个人能不能接受

2.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

以前是因为立法与行政的分离不明确……

填补漏洞变成了立法的借口

3.本案不是自我防卫的例外

(1)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明确:

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

(2)被杀的人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既没有主动伤害他,甚至没有侵占(共享)他赖以生存的资源

4.疑难案件的艰难判决有其意义:

让人民认识到自己对自己创造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可以减轻他们的代表犯下的错误;而且这种判决带来的危害从长远看要小于法官随意篡改法令。

【法律观】典型的分析实证主义

【法律解释】实定主义(少考虑价值因素)

五.汉迪:

以常识判断(无罪)

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1)这是一个现实问题:

作为政府官员如何处置被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

无关理论。

(2)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实行仁治,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一致,否则社会濒临毁灭

(3)怎么做:

把程式和原则作为工具,从可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适用于案情

2.民意检查结果:

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3.反驳司法一定要尊徐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4.反驳有罪判决后再请求行政长官赦免:

建立在留言上,不确定

【法律观】类似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法学

【解释方法】功能主义(考虑当今社会现实)、规范主义;

六.首席法官伯纳姆:

撇开己见(有罪)

1.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

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

2.法律无关同情

3.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1)滥用紧急避难破坏法治

紧急避难的严格限制:

A对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B这种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

维特莫尔同样挨饿,但他愿意退出多等一会,说明没到十万火急,说明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的想法并不合理

【为什么必须真诚+合理:

否则就要原谅癫狂者怀抱错误无稽但的确真诚的紧急避难确信去触犯刑律】

(2)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同唐丁法官,出自沃尔金案

(3)减轻饥饿不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应该尝试一切办法减轻情况的紧迫性

有替代选择:

A等罪衰弱者自然死亡再吃掉B吃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C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D再等几天

(4)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他们有预料到山崩的违宪,但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中,说明那种危险是他们自愿面对的

(5)被告应对危机的准备不足

如:

带的食物太少

(6)选择被害人有失公平

维特莫尔的撤回

4.法律不能依照个人好恶来解释

(1)有分歧就表明法律目的是不完全清晰的,就无法采用目的解释,必须接受条文的明确规定

(2)除了词句对于语言的一般使用者来说所具有的通常含义之外,一部法律条文不能表达别的意思

(3)尊重立法

5.守护法律是法官职责

对于立法机关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道德原则是立法的基础;对司法机关,二者相互独立,法官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不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

法官之所以与政治隔绝(终身任职,不用选举不向人民附则——不必将决策建立在人民喜欢的政策或有吸引力的道德、正义上),就是为了可以严格遵守法律行事。

在一个多元社会,如果法官不顾法律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和我们不同的人。

(而这些竞争的观点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原因是:

我们承认社会多元;我们实行选举制,任何一种数量上的少数都有可能变成多数而变成暂时的主导)

法律是代表多数的代表制定的,追求法律外的正义是精英主义、是颠覆民主

制度上有缓解法律严苛的办法(行政赦免),但与法官无关,法官只要承担法官的责任。

“如果你想研习正义,应该离开法学院去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特定时刻特定民族统一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

【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和道德分离

【法律解释】实定主义

七.斯普林汉姆:

判案的酌情权(无罪)

表态:

是疑难案件,但又不能以自由裁量来回避法律的复杂性;应当考察法律的要求,同事注意对原则的细微差异保持敏感

1.没有犯谋杀罪

1)谋杀罪需要“故意”

2)“故意”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或“犯罪故意”的要求

例证:

缺乏必要心理状态的被告(如小孩闹着玩,低能儿,精神障碍者,由于怒气等情绪难以自控的成年人)应当被判无罪或者减轻罪行

3)被告只有预谋而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

A动机是植根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正如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算“故意”一样【机智:

没有说它就是自我防卫,因为前面有反驳了,而是借助自我防卫的逻辑说明“不故意”这点】

B他们不这样做没有别的合理选择,而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选择,法律要求他去那么做,而不是杀人

换言之:

紧急避难使得犯罪意图不存在——why紧急避难成立?

(下文)

例如:

实施安乐死是有预谋的却不是恶意的

4)既然“故意”中的内涵有的满足有的不满足,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根据proofbeyondreasonabledoubt的刑法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2.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回应伯纳姆)

(1)合理避难的确信合理

他们的决定没有建立在自己对生命的预期上,而是根据专家(问了……)意见作出的,比维特莫尔可能存在的一己之见的乐观想法要更为合理(而且他不一定是乐观,可以理解为不安或恐惧)

(2)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不能类比沃尔金案:

沃尔金没有一直挨饿,也不知饥饿程度如何沃尔金没有专家意见来证明其确信合理沃尔金除了偷窃还有其他选择(拥有充分选择机会)——这些都与本案被告不同

(3)杀人是当时生存的唯一选择

(没有反驳等待第一个人死亡再吃,尽管那时候不一定有力气)

专家意见至少需要十天,吃点心肯定不行,必须要吃掉实质性部分(如手臂或腿),在没有麻醉药的情况下忍受一周乃至更长时间的痛苦,更有可能会折磨致死

不是迫不得已谁愿意吃掉自己同伴?

而且还冒着自己可能被吃掉的风险?

应该考虑的是一个处境危险的人合理相信的,而不是一个检察官事后诸葛之见所认为合理的(在他们的处境来看,他们觉得只有这个选择,那就是“唯一的”)

(4)身处危险不是被困者的过错

只是选择去探险(一项危险的运动,如冲浪),没有选择被山崩埋在地下,而且被埋也不是处于疏忽的

极端例子:

租木屋火灾逃生损毁主人物品需不需要负责?

(5)食物匮乏不是疏忽大意

已经让六个人在山崩后存活了23天

和其他准备工作一样,做的好了就说他们预见了风险,做的不好就说是疏忽大意,两边便宜都占了,就是紧急避难永远不可能成立?

(6)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谋杀罪不考察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杀人者的心理状态才是决定性的

典型例子:

自我防卫中

(7)就算紧急避难抗辩的理由不够强大,基于上述分析,反对它的理由也不够充分,根据疑罪从无

3.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目的

无法确定是哪种目的不要紧,因为任何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本案被告提供正当理由(存在问题:

枚举不尽?

【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内)

【法律解释】文义解释(故意),目的解释

八.塔利:

一命换多命(无罪)

1.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1)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且让他去死比让其他人去死更合理(以自我防卫为例)

(2)珍视生命:

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

(如:

为防止谋杀犯再次杀人处他死刑;战争)

(3)本案中杀人是预防性的,是为了避免六个人都死亡,选择杀人好于等待死亡

2.反驳“等待第一个人死亡再吃”:

不需要,也不应该等到第一个人死亡

(1)如果同样健康,第一个人死亡时其他人也处于死亡边缘

(2)精力不相同,吃掉因衰弱而先死的人,和把杀人目标确定在最虚弱、最多病或受伤最严重的人身上没有差别,这是不公平的,甚至不如公平的抽签,那会回归到不存在法律时强者支配弱者的境地。

(3)抽签是公平的,因为是随机的而不是因为得到了同意

(4)总之:

平等地承担死亡比等待最弱的同伴死亡更正当

3.紧急避难适用,且比行政赦免更好

(1)不同意斯普林汉姆用紧急避难否决犯罪意图:

使得本应该是【正当理由】的紧急避难成为了【免责事由】。

(2)如果只是紧急避难是免责事由,【善意的确信】已经足够证明【缺少犯罪意图(恶意)】这一要素,也就允许【合理】这一要件的缺失,无法避免上文提到的真诚的疯子的弊端

(3)正当理由是说,承认探险者有过错,有犯罪意图,他们的杀人是正当的不是因为不是故意,而是因为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

(4)优于行政赦免的理由:

法官和法院可控紧急避难不仅是仁慈的(行政赦免所表达的),更是公正的(法院判决表达的)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而行政处罚是一种随意授予的宽容、怜悯和礼物,不是“应得的”。

只有因为他的行为是必要的、有正当法律理由的而赦免他,才是真正负责人地环节了法律的严苛性。

【法律观】功利主义(追求结果正义)

【法律解释】?

九.海伦:

动机与选择(无罪)

1.有意杀人不一定故意杀人

(1)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做某种行为但同时违背自己的意愿(因而没有故意)

例子:

被强奸的妇女、被勒索的人

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的有意识的选择不能被认为是故意的

(2)有两类自我防卫

A处于本能或冲动(杀人威胁紧迫,没有考虑时间)

B深思熟虑后有意地明确地自愿地杀死侵害者,但这依然不算“故意”杀人

2.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1)例证:

新的自我防卫“受虐妇女的防卫”:

基于侵害人滥用暴力的历史,先发制人将其杀死而无须面临即刻的死亡或严重人生伤害

(2)因此,紧急避难杀人无须等到最后一刻,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是最后一刻

(3)受害者的无辜只表明不是自我防卫,但不妨碍紧急避难成立。

而且自我防卫在某些情形下允许杀死无辜的人(为了反抗B无意杀死了旁观者C)

3.允许紧急避难抗辩存在,就承认了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候会造成伤害或者不正义,因此将紧急避难置于另外一个技术性原则的限制下、要求它遵循法律的字面意思是错误的。

4.没有目的的惩罚没有意义(同:

斯普林汉姆的3.任何法律目的都不支持有罪判决),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预防目标,纯粹是对规则的迷信(反问:

抑或对规则权威性的维护从而让它在更多时候能够实现目标?

5.产生分歧——存在合理怀疑——支持无罪判决——对制度的拷问:

陪审团需要意见一致才能做出有罪判决,为什么一个最高法官的怀疑不如一个普通法庭陪审员的怀疑有力量?

不要混淆:

一个陪审员认为存在reasonabledoubt——无法unanimous——anewtrial

只有当所有陪审员共同认为存在reasonabledoubt,才是无罪判决

又反问:

为什么一个陪审员的怀疑可以带来重审,一两个法官的存疑却可能被忽略?

6.反驳伯纳姆的“多元社会”论

(1)只有在理想社会中,法律才是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正义观,所以法官可以坚决执行法律,而不在法律之外寻求正义。

如果因此遭遇不幸的人足够多可以通过请愿等途径来修改法律

(2)但现实是,财富和特权对选举和立法的影响很大

(3)此时严格遵守法律条文不能彰显正义,反而忽视了改变诉求的理由

【法律观】自然法学(正义在法律条文之上);对立法实质的分析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法律解释】?

一十.特朗派特:

生命的绝对价值(有罪--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1.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1)无需讨论紧急避难杀人---本质上是平等问题

(2)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

(3)关于抽签:

平等的起点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扭曲平等来正当化不平等>

2.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例证:

苏格拉底<高尔吉亚篇>

耶稣<路加福音>:

有人打你的右脸,你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1)关于谋杀的法律排除自我防卫的理由:

立法者不愿意以此为由宽宥杀人行为

(2)区分本案和司徒莫尔先生案例:

探险者并没有受到障碍而不能遵守法律

探险者遵守法律并非不可能

3.杀人行为不可宽宥

(1)关于紧急避难抗辩的前文观点

(2)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伤害他人(反驳斯普林汉姆)

例证:

患有肾脏疾病的公民不能杀掉一个拥有合适肾脏的人取走受害者的肾脏去移植

(3)关于公平性(被害者不同意被杀)

(4)生命神圣原则首先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次才是一个法律原则

4.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反驳塔利法官)

(1)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是一样珍贵的

(2)如果某些人必须要被为了就别人而杀掉,那其他人也应该早点结束生命,而非以同类的生命为代价苟延残喘

(3)退一步论证:

承认法律人类价值有限

假设:

杀掉第六个第五个...以此类推最后则是为救一人杀掉五个人---不划算

5.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反驳海伦法官)

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

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

反问:

主观性太强?

Reasonablepeople的标准?

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

6.理解生命神圣原则

(1)构成关于谋杀的法律根基的生命神圣原则和那一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死刑之间有矛盾

(2)支持死刑的原则并没有生命神圣原则那么重要---废除强制性死刑

【法律观】自然法学

【法律解释】立法目的

一十一.戈德:

契约与认可(有罪)

1.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总结几个判定被告有谋杀罪的理由<探险者必须对面对的困境承担责任/威特莫尔有自我防卫的权利>---结论:

没有什么理由说明被告没有犯罪

(1)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海伦的强奸类比并不恰当

犯罪意图辩护在强奸案中带来的不公平性(善意强奸无罪)---已被废绝

客观判定威特莫尔是否同意(他撤回了---并未同意)

(2)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了避免死亡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这减轻或者消除了我们造成伤害的犯罪意图4

但是,他自己对造成那窘境所负的责任不允许他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挽救自己的生命(例证:

一个受到警察攻击然后劫持了一个无辜路人的逃犯)---本案中他们自愿让自己走进山洞

(3)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

紧急避难---正当事由---杀人者会受到赞扬---不适用于本案

反驳海伦的大众观念(大众无疑会为允许威特莫尔保护自己)

2.承认法律多样性

反驳特朗派特法官:

美德并非一定要具有

3.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惩罚他会实现比纯粹的报应更有益的目标

如果法律表现出这些自我实现功能(威慑)我们就有了另外一个理由把它看做人类充满风险和激情的选择行为,而不仅仅是一个规则体系.

4.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5.法律被不平等适用

被告是特权阶层(有钱参加这类活动)(坚持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也适用于该阶层的被告这一原则对我们来说极为重要)

6.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我们的学习因为每个人对利害关系的不同理解,对意义轻重的不同认识,以及对正确行事的不同渴望而呈现出差别

理性与情感和法律一样都是社会文化的产物

【法律解释】

【法律观】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念

一十二.弗兰克:

设身处地(无罪)

把自己放到被告的位置上---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矫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

【法律观】马克思主义的法官意志论?

【法律解释】

一十三.雷肯:

判决的道德启示(有罪)【极端改革派】

1.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与特朗派特法官殊途同归)

紧急避难无关的原因:

即使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极其必要,纽卡斯国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

不承认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对所有那些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惩罚,就实现了三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目标。

2.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使犯罪行为的严格责任成为一种常态而非例外

3.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

4.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惩罚犯罪的依据:

防止犯罪人占守法公民的便宜

没有惩罚,犯罪就是值得的,利害得失的算计者就会被诱惑去犯罪

5.囚徒困境的类比

6.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反驳海伦法官反对沃尔金案的立足点)where?

7.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反驳弗兰克法官)否则要想有效地实现正义,法官必须要成为天使(人总是会有邪恶的念头)

【法律观】

【法律解释】

一十四.邦德:

利益冲突,选择回避

电池保有电量的能力同这个案件的结果息息相关,由于过去同那个有关测试和监控电量的设备的诉讼有牵连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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