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共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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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共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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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总则

2—般要求

2.1运行管理

2.2安全操作

2.3维护保养

2.4技术指标

3格栅间

3.1运行管理

3.2安全操作

3.3维护保养

3.4技术指标

4进水泵房

4.1运行管理

4.2安全操作

4.3维护保养

4.4技术指标

5沉砂池

5.1运行管理

5.2安全操作

5.3维护保养

5.4技术指标

6初次沉淀池

6.1运行管理

6.2安全操作

6.3维护保养

6.4技术指标

7曝气池

7.1运行管理

7.2安全操作

7.3维护保养

7.4技术指标

8鼓风机房

8.1运行管理

8.2安全操作

8.3维护保养

8.4技术指标

9二次沉淀池

9.1运行管理

9.2安全操作

9.3维护保养

9.4技术指标

10回流污泥泵房

10.1运行管理

10.2安全操作

10.3维护保养

10.4技术指标

11加氯间

11.1运行管理

11.2安全操作

11.3维护保养

12浓缩池

12.1运行管理

12.2安全操作

12.3维护保养

12.4技术指标

13污泥厌氧消化池

13.1运行管理

13.2安全操作

13.3维护保养

13.4技术指标

14污泥脱水机房

14.1运行管理

14.2安全操作

14.3维护保养

14.4技术指标

15锅炉房

15.1运行管理

15.2安全操作

15.3维护保养

15.4技术指标

16沼气柜

16.1运行管理

16.2安全操作

16.3维护保养

16.4技术指标

17沼气发电机房

17.1运行管理

17.2安全操作

17.3维护保养

17.4技术指标

18监控仪表室

18.1运行管理

18.2安全操作

18.3维护保养

18.4技术指标

19变配电室

19.1运行管理

19.2安全操作

19.3维护保养

20化验室

20.1水质管理

20.2安全操作

20.3维护保养

20.4技术指标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主编单位:

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7月1日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达到污水处理厂净化水质、处理和处置污泥、保护环境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

工矿企业废水处理厂、站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般要求

2.1运行管理

2.1.1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2.1.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厂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2.1.3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示于明显部位。

2.1.4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2.1.5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强水质和污泥管理。

2.1.6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对各项生产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准确计量,至少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合格单位。

2.1.7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数据应准确无误。

2.1.8操作人员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2.1.9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气等。

2.1.10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2.1.11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2.1.12各种闸井内应保持无积水。

2.2安全操作

2.2.1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2.2启动设备应在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后进行。

2.2.4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

2.2.5污泥处理区域、沼气鼓风机房、沼气锅炉房等地严禁烟火,并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2.2.6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2.2.7雨天或冰雪天气,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8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将甲烷含量控制在5%以下,含量、HCN和CO的含量应分别控制在4.3%、5.6%和12.5%以下,同时,含氧量不得低于15%。

2.2.9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2.2.10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2.11起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操作。

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2.2.12应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

2.2.13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2.2.14具有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车间,必须通风。

2.2.15有电气设备的车间和易燃易爆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2.3维护保养

2.3.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支架和盖板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

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2.3.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2.3.4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丝杠应经常加注润滑油脂。

2.3.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2.3.6应定期检查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2.3.7在每次停泵后,应检查填料或油封处的密封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

并根据需要填加或更换填料、润滑油、润滑脂。

2.3.8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2.3.9各种机械设备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2.3.10构筑物之间的连接管道、明渠等应每年清理一次。

2.3.11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

2.3.12检修各类机械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13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应每年检修一次。

2.3.15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及其他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2.3.16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2.3.17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2.3.18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2.4技术指标

2.4.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年处理水量应完成计划指标的95%以上。

2.4.2城市污水处理厂对进水、出水水质以及处理效率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2.4.3污泥处理中,有机物分解率应为30%以上,达到稳定化程度。

2.4.4本规程涉及的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3格栅间

3.1运行管理

3.1.1栅筛所截栅渣应定时清除。

汛期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3.1.2栅筛除污机械工作时,应监视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

3.2安全操作

3.2.1除污机开启前,应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具备开机条件。

3.2.2检修除污机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注意安全,并有有效的监护。

3.3维护保养

3.3.1发现链条式除污机的链瓣有断裂现象等,应立即更换。

3.3.2格栅间应保持清洁。

3.4技术指标

3.4.1污水通过栅筛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0.3m。

4进水泵房

4.1运行管理

4.1.1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应调节水量,保证处理效果。

4.1.2水泵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4.1.2.1应注意观察各种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稳定。

4.1.2.2轴承温升不得超过环境温度35°C,总和温度最高不得超过75°C。

4.1.2.4水泵机组不得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

4.1.2.5集水池水位应保持正常。

4.1.3应使泵房的机电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4.1.4操作人员应保持泵站的清洁卫生,各种器具应摆放整齐。

4.1.5应及时清除叶轮、闸阀、管道的堵塞物。

4.1.6泵房的集水池应每年至少清洗一次,同时对有空气搅拌装置的,应进行检修。

4.1.7变配电站与泵房合建时,对变压器及其他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等可按本规程第19章内容执行。

4.2安全操作

4.2.1水泵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转动部位。

4.2.2当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打开事故排放口闸阀,将进水口处闸阀全部关闭,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接通电源或修理设备。

4.2.3清洗泵房集水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制定操作程序,并应符合本规程第2.2.9条的规定。

4.2.4操作人员在水泵开启至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4.2.5严禁频繁启动水泵。

4.2.6水泵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

(1)水泵发生断轴故障;

(2)突然发生异常声响;

(3)轴承温度过高;

(4)压力表、电流表的显示值过低或过高;

(5)机房管线、闸阀发生大量漏水;

(6)电机发生严重故障。

4.3维护保养

4.3.1水泵的日常保养应符合本规程第2.3节中的有关规定。

4.3.2应至少半年检查、调整、更换水泵进出水闸阀填料一次。

4.3.3应定期检修集水池水标尺或液位计及其转换装置。

4.3.4备用泵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试运转。

环境温度低于0°C时,必须放掉泵壳内的存水。

4.4技术指标

4.4.1集水池的水位合格率应达到100%。

5沉砂池

5.1运行管理

5.1.1操作人员根据池组的设置与水量变化,应调节沉砂池进水闸阀。

宜保持沉砂池污水设计流速。

5.1.2曝气沉砂池的空气量,应根据水量的变化进行调节。

5.1.3各种类型的沉砂池均应定时排砂或连续排砂。

5.1.4机械除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除砂机械应每日至少运行一次。

操作人员应现场监视,发现故障应采取处理措施。

5.1.4.2除砂机械工作完毕,应将其恢复到待工作状态。

5.1.5沉砂池排出的沉砂应及时外运,不宜长期存放。

5.1.6清捞出的浮渣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除。

5.1.7沉砂池上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湿、抗腐蚀处理。

5.1.8宜每年对沉砂颗粒进行化验分析一次,并对沉砂量进行统计。

5.1.9沉砂池每运行2年,应彻底清池检修一次。

5.2安全操作

5.2.1操作人员应在工作台上清捞浮渣。

5.2.2曝气沉砂池在运行中,不得随意停止供气。

5.2.3吊抓式除砂设备工作时,下面严禁站人。

工作结束时,应将抓斗放在指定位置。

5.2.4除砂机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现场电源。

5.3维护保养

5.3.1除砂机的限位装置应每月检修一次。

5.3.2应保持排砂管通畅。

5.3.3应保持沉砂池及贮砂场的环境卫生。

5.4技术指标

5.4.1各类沉砂池正常运行参数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各类沉砂池正常运行参数

表5.4.1

序号

池型

停留时间(S)

流速(m/s)

曝气强度(m,气水)

1

平流沉砂池

30〜60

0.15〜0.30

-

2

竖流沉砂池

30〜60

0.05—0.10

-

3

曝气沉砂池

120〜240

0.25-0.30®

-

①曝气沉砂池流速为旋流速度。

5.4.2沉砂池内积砂量应小于每日沉砂量的两倍。

6初次沉淀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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