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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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z省兴永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缩小与可比学校

教师的待遇差距,留住、吸引优秀

教师,重点奖励在教学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和困难学生等,提高兴永一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动兴永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兴永一中校友和社会自愿赞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永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兴永县第一中学。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兴永县z。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兴永一中校友、政府、组织及其他个人

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

 

(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资助特困教师;

 

(五)资助困难学生;

 

(六)发放一线教师津贴,以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留住、吸引优秀教师

 

(七)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

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

 

(三)能够尽职尽责,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

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

、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

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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