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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的编纂和出台,不仅开创了我国立法的先河,而

且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不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

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有了民法典这一实体法上的支持,

民政部门保障基本民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社会公共

服务水平,有了更详实、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也将更有作为。

因此,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学习好、贯

彻好民法典,确保我们的专业素养始终跟上时代节拍,堪当

维护国家、社会和民生利益的时代重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

通过《民法典》,宣告“新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

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总规矩”,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

障书。

事关我们每个公民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我们每个人

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的影响。

下面我就与

民政工作结合较为紧密的婚姻家庭编,和大家做交流分享。

一'现行《婚姻法》的立法历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也是新中国颁布

的第一部法律。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

领先,如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

(一)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全文共分为8章共27条,包括

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

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

要问题。

(二)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

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1年《婚姻法》的施行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

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三)2001年再次修改《婚姻法》

2001年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全文共51

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

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并沿用至今。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的新形势,增加了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

此外还新增: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

应当予以补偿。

”等规定。

加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

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使得婚姻法

的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更与时俱进。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

(一)婚姻家庭编体例延续现行《婚姻法》,增设了收

**

养早

体例

《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总则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结婚

第三童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收养

(二)新增内容

1、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草率离婚的现象,以维护婚姻家庭

的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

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了协议离婚时30

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

申请。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提高了立法层级,平等保

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草案)》吸纳了相关司

法解释的意见,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

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除外。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

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

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

积极意义。

3、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者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毕竟医学在发

展,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

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

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原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并在第一千

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新增法定离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

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

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

此条

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

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5、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民事行为

对内对外的效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夫妻一

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

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

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

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

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

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

作用。

6、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列举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

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

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时代发展更加多元化、多样

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婚姻法列举的五种共同财

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

7、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

为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更好地发挥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的

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

错”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8、明确了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司法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

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9、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

的母亲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其重新规范

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

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

决。

10、对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的规范有变化

这一部分首先去掉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这样便更

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并且能避免司法实践中

无法确定“离婚时”的时间段的尴尬。

其次,与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呼应,增加了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

常见,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规制。

11、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厘清了近亲属等法

律概念

增设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

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清晰界定了亲属、近

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及范围,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

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

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2、增设了家风等婚姻家庭观念相关原则性规定

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

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

《民法典》增加第一

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

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调

树立优良家风,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维护

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着非常积极的导向作

用。

13、去掉了计划生育内容

现行《婚姻法》明确将计划生育列入法律条款,如“夫

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而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

现阶段人口形势发

生着新情况、新变化,国家已经实施了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民法典》中去除不符合形势变化的内容,不再规定有关计

划生育的内容,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民法典正式颁布后的法律适用

(一)《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民法典》附则第一千二百六十

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的规定,《民法典》开始实

施后,则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此外其他婚姻法相关司

法解释,作为最高法对于法律的具体化解释,在民法典正式

实施后的效力问题尚存疑。

(二)民法典未尽事宜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只是把

现行的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一个科学的整理,它是对现行的

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结果,但未必能尽数规范现有的婚姻

家庭生活。

如未规定同居制度、彩礼返还、人工生育等问题。

因此在出现法典未尽事宜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时,该如何适用

法律,这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总之,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家庭

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

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

的规定。

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

体利益,婚姻家庭立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

代,需要一部与新时代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相适应的伟大法

典。

历史必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

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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