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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宣传小册子

 

出口退税宣传小册子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

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

第一节:

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具体操作

※第三章: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操作

第一节外贸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三节: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申报

第四节:

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的申报抵扣及认证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第一节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备案办理

第三节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理

第四节已退税国产设备补税办理

第五节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核销程序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

《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六节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的税务处理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业务服务承诺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退税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

第一节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

企业应先去海关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其中,国税局资格在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一)新办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纸质资料审查。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通过资格审查(工商)”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到海关录入有关资料后,按海关规定的顺序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资格审批。

1.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3.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三)出口企业原登记的电子口岸用户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到海关录入变更资料后,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变更资格审核。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使用申请表》,向退税部门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四、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生产企业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后,应将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和复印件,报退税部门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顺序

(一)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税申报附表。

(三)在每月10日前到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六、生产企业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的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

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

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退税部门。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具体操作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

企业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退税部门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二、生产企业于每月1-10日向国税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列资料;

(二)《免、抵税申报附表》;

(三)经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部门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

(7)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

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

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

(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退税部门申报。

(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方法如下:

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

(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包括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申报期内,到退税部门申报备案。

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四、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算问题

1、出口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

2、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人民币汇率调整后,各出口企业按原使用的外汇折合方法确定销售额进行财务核算和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例如:

生产企业在8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10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企业应该在8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8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不能用10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单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退税部门补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

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上一纳税年度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则按下列第(四)点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按月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上一纳税年度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申报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即每月的1-15日)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

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外,其他资料装订在退税申报表封面内

(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退税部门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申请表》(附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退税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正式核销,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延期核销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海关未能及时核销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延期核销申请表》,向退税部门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2.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执行期限内未完成,经海关同意办理延期的,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应提供海关出具延期的《加工贸易变更手册》复印件,并装订在每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第三章外贸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操作

第一节外贸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

企业应先去海关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其中,国税局资格在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一)新办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纸质资料审查。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通过资格审查(工商)”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到海关录入有关资料后,按海关规定的顺序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资格审批。

1.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3.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三)出口企业原登记的电子口岸用户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到海关录入变更资料后,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变更资格审核。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安装退税申报系统。

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使用申请表》,向退税部门申请安装退税申报系统。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应根据当月出口货物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退税部门填报《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附表》,未有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也应填报。

二、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将有关退税单证(单证齐全时)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文件,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办理预申报。

(一)上门预申报

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提供记载有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预申报。

(二)网上预申报

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外贸企业,生成预申报文件,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三、外贸企业将预申报反馈信息读入退税申报系统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一式二份);

2.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5.记载出口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信息的退税申报磁盘;

6.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每册的单证总份数不能超过200份)。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须填报);

(6)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出口进料作价加工收回的货物时提供)。

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全部退税凭证齐全的,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未有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填报《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退税凭证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

(3)外贸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

(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退税部门申报。

(4)外贸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有关电子信息(包括海关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核对不上,并确认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一工作日内,到退税部门申报备案。

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5)外贸企业取得的远期收汇证明,填写《远期收汇证明明细表》向退税部门申报。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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