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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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1一般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GB50160-921.1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1999年版)
使用。
7.1.12消防站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GB50160-922.1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1999年版)
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7.2.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GB50160-92宜大于2.5km;
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2.2(1999年版)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7.2.2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GB50160-922.3库前场地
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1999年版)
2%的坡度坡向道路。
7.2.11
GB50160-92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2.4(1999年
版)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7.2.4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GB50160-922.5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1999年版)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7.2.5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GB50160-922.6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1999年版)
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7.2.6
宜设置显示屏幕;
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
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GB50160-92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
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2.7(1999年版)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7.2.7液的设施。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
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GB50160-922.8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1999年版)
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7.2.8
实际需要确定
2.9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GB50160-92
1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
不宜低于12?
。
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1999年版)
排风设施。
7.2.9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GB50160-922.10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通讯室、车库、(1999年版)
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7.2.103消防给水系统3.1消防水源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
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GB50160-92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3.1.1(1999年版)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7.3.1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
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3时,可不分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GB50160-92
3隔,大于1000m3.1.2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1999年版)的连通管;7.3.2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
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3.2消防用水量
GB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3.2.1(1999年版)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7.3.3
GB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3.2.2(1999年版)
7.3.4确定。
7.3.4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GB50160-923.2.3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1999年版)
算。
7.3.5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GB50160-92定执行;
3.2.4(1999年版)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7.3.6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
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
2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计算。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GB50160-92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3.2.5(1999年版)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7.3.7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
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
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GB50160-92规定;3.2.6(1999年版)2、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7.3.8310000m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冷却GB50160-92
3.2.7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
供水强度:
着火罐不应小(1999年版)
22于6L/min?
m;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
m。
7.3.9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
直径大于GB50160-92
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1999年版)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7.3.10
3.3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
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GB50160-921.2MPa。
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3.3.1(1999年版)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7.3.110.15MPa(自地面算起)。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
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GB50160-92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3.3.2(1999年版)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7.3.12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
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
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
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GB50160-92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3.3.3(1999年版)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7.3.13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GB50160-92
334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1999年版)的流
速,不宜大于5m/s。
7.3.14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
墙不宜小于5m;GB50160-92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
3.3.5(1999年版)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7.3.15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
定: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GB50160-92
3.3.6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1999年版)计算确
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7.3.16100mm、150mmi肖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
30L/s;
3、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勺消火栓。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
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GB50160-92
3.3.7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可燃液体罐区、液(1999年版)化烃罐
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7.3.17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GB50160-92
3.3.8栓,应设切断阀。
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1999年版)设。
7.3.18
3.4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GB50160-92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3.4.1(1999年版)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7.3.20护半径宜为30m。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
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GB50160-92
23.4.2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时,管径不宜小(1999年版)
2于80mm大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7.3.213、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
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
于50m。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GB50160-92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3.4.3(1999年版)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7.3.22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
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GB50160-92
3.4.42、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1999年版)有防火设施保
护;7.3.23
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
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
4、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160-92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3.4.5(1999
年版)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7.3.24
3.5消防水泵房
GB50160-92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3.5.1(1999年版)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25
GB50160-9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当消防水池处于3.5.2(1999
年版)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7.3.26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B50160-92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3.5.3(1999年版)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7.3.27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
5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
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
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勺阀门,宜
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
应有明显标志。
GB50160-92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备用泵勺能3.5.4(1999年版)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勺能力。
7.3.28
GB50160-92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稳3.5.5(1999年
版)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勺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7.3.29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GB50160-923.5.6动力源时,内燃机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1999年版)
运转6h的要求。
7.3.30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GB50160-924.1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999年版)
7.4.1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1、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非水溶性
3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水溶性甲、乙类可
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溶材料的内浮顶罐;GB50160-92
34.22、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可燃液体(1999年版)
浮顶罐;7.4.2
3、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
体罐区;
4、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GB50160-924.3的非水溶性可
燃液体储罐;(1999年版)
2、润滑油储罐;7.4.3
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厂区内除第7.4.2条及第7.4.3条规定外GB50160-924.4的可燃液体罐区(1999年版)
2、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7.4.4场所。
4.5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GB50160-92
6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
证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1999年版)
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7.4.5
3大于或等于50000m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GB50160-92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
大4.6(1999年版)3于或等于100000m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7.4.6用程序控制。
5干粉灭火系统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GB50160-925.1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
当干粉与氟蛋白(1999年版)
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7.5.1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1、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
应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GB50160-925.22、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1999年版)
粉灭火系统;7.5.2
3、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6蒸汽灭火系统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GB50160-926.1式蒸汽灭
火系统。
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1999年版)
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7.6.1
GB50160-92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6.2(1999年版)1MPa。
7.6.2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GB50160-926.3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1999年
宜为15,20m。
版).6.3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
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
“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32、室内空间小于500m的封闭式甲、乙、丙GB50160-926.4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1999年版)
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7.6.4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
头;
3、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
7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备不宜小于7.5m;
4、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当工艺装置内管廊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廊下或管廊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6、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GB50160-92列规定:
6.5
(1999年版)31、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
m;7.6.532、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
m。
7灭火器设置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GB50160-92
7.1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1999年版)碳型灭火器。
7.7.1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GB50160-92
7.2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1999年版)
2、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7.7.3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3、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GB50160-92
7.3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1999年版)灭火器。
7.7.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GB50160-92
27.4火堤内面积每400m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1999年版)个储罐配
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7.7.5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GB50160-92
7.5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1999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7.7.6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GBJ140-90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1999)7.6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3.0.3器。
3.0.4
GBJ140-90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1999)7.7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1.1
5.1.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GBJ140-907.8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1999)
8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
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5.1.3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GBJ140-907.9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1999)
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8火灾报警系统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站内应8.1(1999年版)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7.8.1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
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GB50160-928.22、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1999年版)
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7.8.2
3、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GB50160-92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
一、二级消8.3(1999年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7.8.3
GB50160-92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8.4(1999年版)手动报警按钮。
7.8.4
GB50160-92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8.5(1999年版)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7.8.59液化烃罐区消防
GB50160-92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9.1(1999年版)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9.1
3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
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GB50160-92
39.2系统。
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不设固(1999年版)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
移动式消防冷7.9.2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
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GB50160-929.3算。
若不设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1999年版)
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7.9.3
的要求。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GB50160-92规定:
9.4
(1999年版)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7.9.429L/min?
m;
9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
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
2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
m;
3、着火罐和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
计算。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
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罐顶冷却宜设置固定淋水设施,罐壁冷却
宜设置固定水炮冷却;GB50160-92
9.52、着火罐及邻罐的罐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1999年版)
2小于4L/min?
m,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7.9.4A
3、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
2小于2L/min?
m,着火罐冷却面积按全表面积计算,邻罐按半个